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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順流12345688

    謝邀!第一個問題基本上是合理的,放假沒上班期間原則上是發放生活費,第二關於離職補償問題,建議你不要主動要求離職,那樣你不會有什麼補償,要是企業主動解除你,你得到的補償將有利於你些,國家規定是一年工齡一個月你本人工資的補償金,另外根據工齡還有長度不等的失業保險金

  • 2 # 妙妙爺爺2

    單位找不到活怎麼辦?如果你認為不合理的話,你把企業承包下來,把企業弄活,找活給全體職工幹,給他們發全額工資如何?或者,你能給全體職工發全額工資回家休假等活,大家肯定選你當企業經營者。

  • 3 # 888888秋天

    職工待崗期間按最最低工資80%發工資是沒問題的。至於自行離職工齡一半計算乘上年均工資是不準確的。第一、有的職工有本企業工齡也有原工作單位的工齡,累計計累也可以,分開計算也可以,工齡按一半計算就不太規範了。第二、接上年均工資為基數計算也不規範,應按職工本人上年均收入計算,如本人的上年均收入高應按高的計算,也就是就高不就低。再有,如職工收入低應按企業會計104報表數計算,上邊有年人均數及人均收入,這樣職工不吃虧。

  • 4 # 888888秋天

    如企業合法解除是不會拿到雙倍賠償的,例如:單位減員或破產等超過20人或不超過20人但佔企業人數10%以上需提前向企業工會說明情況並向社保局報備,程式合法手續合法這叫合法解除。只有企業違法解除才能拿到雙倍賠償。

  • 5 # j公

    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合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8條規定,企止下崗待工人員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所以說企業對員工放假一個週期後執行最低工資的80%有劇可依的。按工齡一半補償離職工資,這是違反勞動法的,勞動法41條規定,企業有下列情形需要裁員,應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全體職工意見後,向勞功行政部門報告,才能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企業轉產,重大技求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的,三、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四、其它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也就是說象你所問的富餘待崗人員,履行相關手續後呵以終止合同,但必須予以經濟補償,最低1530XN(工齡)。

  • 6 # HR老油條

    ①發放1530沒問題。②又放假,1530乘以80%,是有問題的,屬於違法行為。③離職補償金是按照你的工齡計算的,是企業辭退你,工齡從入職該企業開始算,工齡一年一個月補償金,超過半年的支付一個月,半年之內的支付半個月,合計起來就是你補償的月份。④補償金的金額是以你離職前12個月工資平均數計算。⑤企業如果沒有出具提前一月通知你,還需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給你。

  • 7 # 離也

    所謂放假其實就是待崗了,發待崗工資沒問題。經濟補償有問題了,但現在的問題是不確定公司是否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規定情形,有的話走人,經濟補償金全拿,。沒有的話你能待著就拿待崗工資,待不住建議同意公司方案,拿錢走人。公司這樣做其實就是逼員工走了,萬一哪天你真呆不住,自己選擇走,那經濟補償金一分也沒有,所以慎重,現在選擇離職至少還能拿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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