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然然看劇
-
2 # 使用者四季常青
什麼叫侵權?這個問題認識可能有差異,我認為如果發一個作品,如題目搬運鬥魚影片會侵權嗎?這要從幾個方面認識這個問題,你如作品題目一樣,但內容有些區別,你用的大盆我用的小桶拍攝上也有差異但內容上有部分相式不能認定侵權,為什麼?如一個人一樣不能說有了一個人出生,後面的人在不能出生了,而且不能說一樣的話走一樣的路了,那個世界還有人嗎?人都是一樣只有臉型身體性格有所變化,不能認定別人就是你你就是別人,這個邏輯是不能成立的。作品也一樣只要不是照搬照抄不能說別人發過此內容的作品,就不能發了但要修改要與別人作品有區別,這裡面說去說來無非是利益,要沒有利益你可照本宣科。
-
3 # 方言教主
其實像搬運影片這種很多
比如什麼看點啊,新聞,等等等都有搬運的,這裡面有些是經過原影片製作者允許的,有些是沒有的
-
4 # 經典影片回播
搬運聽起來真的事非常簡單,但是這其中蘊藏的風險大家知道嗎?
一、承擔民事責任的情形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製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影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影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製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二、承擔民事、行政、刑事責任的情況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透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複製、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影製品,或者透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影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透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影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影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
5 # 小艾看西瓜
必須要有自己的作品參與其中,搬運很可能會造成封號
你想想這個是有自己的心血的
換位思考
-
6 # 迷茫的瞬間
搬運影片片段應該分兩種情況:
一、個人或企業單位的原創影片:未經同意,私自剪下、編輯、斷章取義、釋出,隨意獲取他人的勞動成果,來獲得自己的商業利益。這種情況應該屬於侵權行為;如取得版權人同意授權,並支付相應報酬後,再進行剪下、編輯、釋出。這種情況應該不屬於侵權行為。
國家對著權法也有相關規定,大家可以瞭解一下:
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儲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定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影;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影製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條 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宣告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
-
7 # 二筆日記
使用他人肖像需要徵得他人同意!還有的與平臺有協議,可能有違約的合同糾紛!
所有內容不建議商用!
-
8 # CosTend
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條:
錄音錄影製作者使用他人作品製作錄音錄影製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錄音錄影製作者使用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註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製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宣告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錄音錄影製作者製作錄音錄影製品,應當同表演者訂立合同,並支付報酬。
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錄音錄影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影製品,享有許可他人複製、發行、出租、透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並獲得報酬的權利;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製品首次製作完成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許可人複製、發行、透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錄音錄影製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表演者許可,並支付報酬。
回覆列表
目前平臺鼓勵原創,單純搬運生存空間已經很小很小了,你可以做成你的見解,比如可以加字幕加解說,或者幾個作品放一起做個小盤點。這樣基本可以算作是你的原創作品了。如果單純去搬運的話,還是會有版權這個困擾的。有可能你上傳不透過,也可能透過以後被下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