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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綠水青山1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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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長齡3
合同寫崗位工資2100元,基本上屬於當地最低工資,主要還是社保繳費低,其餘的只能叫績效工資或獎金,補貼等等,國家政策允許,但社保有規定,繳費基數最低為社平工資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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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打聽生活
這個操作比較普遍,也恰恰體現了員工的被動之處!畢竟打工人很多事情只能被動接受,比如入職時,勞動合同上寫2100元,你不接受,就意味著你要放棄這份工作。因此很多人只能簽字,那公司為什麼喜歡這樣操作呢?其實這種情況下,對公司只有好處,沒有壞處,對員工弊大於利,公司當然願意這麼做了!
一、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並不能反映真實工資!說直白點,公司可以不用在勞動合同上約定真實工資。因為工資屬於勞動合同條件之一,是可以後期變更的,而變更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也不是必須要透過書面流程進行。可以透過口頭變更來進行,如果是降薪可能比較難,但如果是加薪,那肯定沒問題。或者公司可以另外讓員工籤一張工資結構表,但這個簽完,公司就收回,不會給員工。
那公司就可以利用這一點,比如談好的工資是5100元,在勞動合同上只約定最低工資標準2100元,但實際發的時候可以按照5100元來發,並且在公司的內部工資表上講5100元拆分成不同的結構。
到時公司如果沒辦法耍賴,就可以說,入職時候約定的工資就是2100元,只是入職後,公司根據員工表現又口頭調整為按5100元算。
二、這樣做對公司有什麼好處呢?這樣做可以加大員工取證的難度,同時增加公司對於工資結構的解釋權。
而在有些城市,是可以約定加班費基數的,這也是奇葩的地方。比如即便你能證明固定工資總額的部分是5100元,但公司和你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加班費計算基數是2100元,最後還是會支援加班費基數按照2100元算。不過這只是部分城市這樣。大部分城市還是按照固定工資總額來算加班費,也就是說除了提成、業績浮動獎金等之外的基本工資、補貼等等綜合來算的。
最關鍵的是這樣約定並沒有問題,公司也沒有違規,所以公司還不如這樣去做更好。
三、這樣對對員工會造成什麼困難呢?首先肯定是加大員工對於工資結構和工資總額的取證難度。因為沒有工資條、也沒有其他能夠證明工資結構的證據,最多就是銀行卡的發放工資流水,而這個流水也是扣完社保、個稅等之後的錢。
那麼一旦發生勞動爭議,公司在工資結構上就可以做文章了。
如果員工無法證明工資結構等,就會大機率才信工資的。
如果員工能證明工資結構等,公司也不會有什麼損失。
綜上所述,公司這樣做,對公司一點壞處都沒有,反而給員工增加了難度,因此公司都樂意這樣去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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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詩意生活z9
欠薪,不繳社保的私企就是破壞就業環境!就是無視法律耍無賴!
勞動執法部門要為民辦實事,依法從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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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小白2007881443964
這是公司法務部制定的合同,法律專業人員熟悉勞動法,假如給你工資7000元,上班時間8小時,按勞動法每個星期上班40個小時,就是每週上班5天,這樣籤合同,如果月薪2天,法定節假日上班,這樣算下來你的工資超過7000元了,而公司又不想多給你工資,又不違反勞動法,就只能籤最低基本工資2100元,其它的寫加班補貼,崗位補貼,合計你同公司談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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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職場小水滴
明明談好的工資是稅後6000元,為什麼合同上只寫了2000元呢?帶著這樣的疑問,看著面前的勞動合同,籤還是不籤呢?工作難找,適合自己的工作更難找,為了工作,也就勉為其難地簽字了。
為什麼公司要如此做呢?1,防止洩露工資
在公司與員工正式簽訂好勞動合同後,會給一份給員工,而這時又上班期間,員工手上的勞動合同容易被同事看到,發生洩露事件,容易引起一些不必要的事件發生。現在合同工資都是2100元,就算洩露,影響也不大。
2,規避風險
細心點就能發現:合同上那固定的工資往往會比當地最低工資高上一線。這樣做的好處有兩點:一個是不違反當地法律,另一個是規避經營風險,著重說下第二點。
每個公司都很難保證年年都能混得風生水起,萬一出現經營困難或短期虧損無法支付員工報酬時,或在公司出現搬遷,公司與員工無法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這時候這個合同工資就要發揮重大作用了,公司將以合同工資80%支付薪水,一般算下來比最低工資低一點點,但公司卻願意支付最低工資,作為員工的一方會不會感恩戴德呢?
《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八條 非因員工本人過錯,用人單位部分或者整體停產、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停工員工在停工期間的工資: (一)停工一個月以內的,按照員工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支付;(二)停工超過一個月的,按照不低於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3,減少社保支出,降低用人成本
合同工資低,公司一般會另立各種門道來增加員工的收入,防止員工跳槽。比如:績效,全勤獎,房租補貼,乘車補貼等等。但這其中有一些費用並不是與工資一起發放給員工的,比如房貼、車貼等,這些雖然是福利的一種,但沒有算在工資表裡,這時,公司向社保局提供員工上一年度工資收入時,工資會比實際到手的少,變相的拉低了繳費基數。然後,你懂的:只要公司給員工繳納的基數高於當地給出的最低繳費基數,那麼公司就是合法合規的。
公司如此精明,對員工有沒有什麼影響呢?只要不發生勞動糾紛,只要公司不出現經營困難,對員工的影響不大,除了五險一金,而五險一金在有些人看來,繳納了還虧了,因為到手的錢少了。
溫馨提示:城鎮社保也好,新農村社保也罷,現在繳納了會後悔,因為錢少了,但是現在若沒有繳納,等我們退休以後,肯定會後悔。所以,建議大家,若條件允許,還是給自己的老年生活一份保障比較好,靠人不如靠自己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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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伊左離
勞動合同按最低工資籤(2100)這都很正常,很多公司都這樣操作。我們上一家公司也是這樣,所有員工都是按2100來籤合同,但是不會少給你工資。
勞動合同籤最低工資合理嗎?實際發放工資>最低工資標準,就是合理。
最低工資是包括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後的工資總和
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如廣州的最低工資標準為2100。
也就說實發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就是合理的。
為什麼勞動合同要按最低工資來籤,而不是約定的工資1、少交社保
入職第一年是根據合同上的工資數額來交社保的(也就是社保基數),從第二年開始根據上一年實際工資的平均數來確定社保的繳費基數。
所以,勞動合同按最低工資來籤,也就等於少交社保,可以幫公司降低成本。
2、少交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也是根據員工本人的工資來確定的,勞動合同按最低工資籤,公積金自然也是按最低基數來交,也就省不少錢。
3、可以少付加班費
加班工資一般是按合同約定的工資來計算的,合同按最低工資籤,那麼在支付加班工資時,自然是少支付加班費了。
4、少支付病假工資
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情況下,病假工資是根據月工資的80%來支付,如果勞動合同是按最低工資(2100)籤的,那麼用人單位可以說是根據基本工資2100來計算病假工資,這樣企業就可以少給病假工資。
5、少給補償
既然合同按最低工資籤,社保公積金也是按最低基數來繳納,到最後那天被開除了,賠償自然也是合同上的金額。
6、減少洩露工資的風險
最後,公司按最低工資籤勞動合同,都是普遍現象,正常情況下都不會少發工資,都會按約定的數額髮放。所以,不必驚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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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小熊熊
一、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並不能反映真實工資!
說直白點,公司可以不用在勞動合同上約定真實工資。因為工資屬於勞動合同條件之一,是可以後期變更的,而變更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也不是必須要透過書面流程進行。可以透過口頭變更來進行,如果是降薪可能比較難,但如果是加薪,那肯定沒問題。或者公司可以另外讓員工籤一張工資結構表,但這個簽完,公司就收回,不會給員工。
那公司就可以利用這一點,比如談好的工資是5100元,在勞動合同上只約定最低工資標準2100元,但實際發的時候可以按照5100元來發,並且在公司的內部工資表上講5100元拆分成不同的結構。
到時公司如果沒辦法耍賴,就可以說,入職時候約定的工資就是2100元,只是入職後,公司根據員工表現又口頭調整為按5100元算。
二、這樣做對公司有什麼好處呢?
這樣做可以加大員工取證的難度,同時增加公司對於工資結構的解釋權。
而在有些城市,是可以約定加班費基數的,這也是奇葩的地方。比如即便你能證明固定工資總額的部分是5100元,但公司和你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加班費計算基數是2100元,最後還是會支援加班費基數按照2100元算。不過這只是部分城市這樣。大部分城市還是按照固定工資總額來算加班費,也就是說除了提成、業績浮動獎金等之外的基本工資、補貼等等綜合來算的。
最關鍵的是這樣約定並沒有問題,公司也沒有違規,所以公司還不如這樣去做更好。
三、這樣對對員工會造成什麼困難呢?
首先肯定是加大員工對於工資結構和工資總額的取證難度。因為沒有工資條、也沒有其他能夠證明工資結構的證據,最多就是銀行卡的發放工資流水,而這個流水也是扣完社保、個稅等之後的錢。
那麼一旦發生勞動爭議,公司在工資結構上就可以做文章了。
如果員工無法證明工資結構等,就會大機率才信工資的。
如果員工能證明工資結構等,公司也不會有什麼損失。
綜上所述,公司這樣做,對公司一點壞處都沒有,反而給員工增加了難度,因此公司都樂意這樣去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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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鬱金香137652766
不管多少工資,有的公司勞動合同上都寫2100,為什麼這麼操作?
這個問題,公司所有的勞動合同如果都寫2100元月薪,這個就是基本工資,也就是當地最低工資2100元/月。其它的就是職務工資,崗位工資,績效工資。交通補助費,通訊補助費,住房補貼。等最後合計就是你的月薪工資。但是其中要扣除五險一金。剩餘的才是應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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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題意分析,有些企業單位存在以上問題,是因為企業的經濟效益根據市場規律,總時有好差之別,或時有某階段企業產品也許跟不上市場變化多端的節奏,或是旺季或是淡季,因此銷貨也會影響企業的業績。
就以上出現的問題,某些企業在與新進員工簽訂雙向勞動合同時,一方面出於對薪水的保守措施,另方面為了進一步考察新人的技術能力,為此僅開了地區最低工資數2100元,當然也會在你以後的生產工作實踐中加以提薪,所稱為多勞多得,也只會多不會少,否則就屬違法。
一般對老員工在續簽合同中較為固定,不會出現此類情況。那麼分析認為,首先作為被聘者的你自身認為怎麼樣?如你認為適合就做,不適應就另找出路,或者說同時也可觀察一下企業的以後承諾兌現如何。同時也可用口述的方法向招工方對這一問題進一步要求作解答,弄清原委,做到心中有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