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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來自陽坡的楊

    問題的關鍵前提是,必須清楚你所在單位的性質,如果是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幹部的護照進行集中管理,並不是扣押,這是工作紀律,主要目的是防止關鍵崗位的人“私自”出國出境。

  • 2 # 老馬教育談

    這個問題很簡單,如果是扣押就是違法的,如果是統一管理就不是違法。

    扣押具有強制性,單位統一管理不具有強制性。單位讓你個人上交因私護照,你就照辦了,那是你個人意願選擇讓單位幫你統一管理護照,而不能叫做扣押。除非你明確不上交護照,單位派人搜你家,把護照強行從你手裡奪走,那才叫扣押,這才是違法的。

    其實,單位讓你上交護照的時候,你完全可以拒絕上交,只不過是要被談話、批評甚至撤職,被處分,你既然要當領導幹部,就必須接受組織統一管理。有事外出的時候,向上級報告,組織還會批准交還你護照的,事情結束後,再交由組織統一管理護照。

    如果你嫌麻煩,就辭掉領導職務,那麼組織也就不會再讓你上交護照了。

  • 3 # 率真冰淇淋Cj

    首先不該用扣押這個字眼。

    單位收集所有人護照用的是統一管理,個人需要出境時,需要辦理申請的手續,就是填寫出境申請表,然後各級領導簽字~最後去人事處領取。個人也很反感單位管理私人護照的制度,因為沒被發現,也兩年沒上交。可是每次去辦理簽證的時候,各種擔心,直到機場邊檢,生怕被攔阻。後來單位發通知,會與出入境單位對照人員名單,拒不上交的人通報批評。

    有人說交了以後再掛失補辦。出入境管理局會要你拿單位同意的證明,才會幫你補辦。現在上交證件的也不止公務員了,銀行學校都有。乖乖的交了吧,反正大家都一樣

  • 4 # 80後小公

    你的用詞可能帶有情緒,一般來說,沒有單位會違法扣押個人護照、身份證之類的東西,充其量是代為保管。這在行政事業單位很普遍。

    根據相關規定,目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我們這裡一般是科級以上)的護照一般都要求上交,由單位統一組織保管。這主要是為了加強國家工作人員因私出國(境)的管理,落實中央關於加強黨政領導幹部出國(境)管理的規定,維護黨紀政紀,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具體要求主要有兩點:

    因公護照管理

    如果是因公護照,當然由單位保管,只有在有出國(境)進行公務活動時,比如隨團去歐洲考察等,單位才會交給個人。現在公務員出國,特別是處級以上幹部,因私出國相當難申請,多數是因公出國。

    因私護照管理

    如果是因私護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護照按按要求是要上交組織部門保管,遇個人因旅遊、探親等非公務活動時,實行請示報告制度,出國後應在回國(境)後的10天內,將所持出國(境)證照交由指定部門統一管理,不得私存。

  • 5 # 雲自飄1

    公務員因私護照被單位統一管理,不是扣押。公務員出國報備也無可厚非,但是報備、報批手續不應當過於繁瑣,稽核週期過於漫長。例如南京一些單位報備表格報告有十來張,整個報批手續要3個月。竊以為就太過分了,損害了公民正當權利。

  • 6 # GY1958

    當然是違法的。

    法律不是文字遊戲,不是“換一個說法”就可以規避的。《護照法》沒有規定單位和組織可以集中統一保管護照,單位要求所屬工作人員(不管他是不是公務員)上交統一保管就沒有法律依據,就是違法行為。《出入境管理法》對出入境需要備案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規定,但也只限於崗位,和職務無關,組織部門擅自根據任職情況擴大出入境備案範圍,也沒有法律依據,也是違法行為。

    至於有人說單位有規定,不服從可以辭職走人,更是法盲的說法。單位不能無法無天,單位的規定必須受制於法律的規定,否則就是違法行為,就沒有效力,更不能用這個違法的規定處分所屬工作人員。

    其實現在的問題就是,雖然尊重憲法、尊重法律喊的震天響,但是老子就是要我行我素,你又咋樣?也就是法盲口中說的:不服,捲鋪蓋走人啊。所以說,依法治國,任重道遠,首先要等到治國的人願意依法。

  • 7 # 煙雨鐘山

    所有副處級以上公職人員的各種出國出境證件不論因公因私都要統一奏組織保管,這是規定和紀律,不涉及侵犯人權等問題。其餘副處以下級別的公職人員可以自行保管因私護照和港澳臺通行證,但因公護照必須統一保管。另外,國家重大科研專案負責人以及重要成員的出國出境證件也有非常嚴格的規定。這都是出於國家安全考慮。一般非公職人員則沒有這樣的規定。

  • 8 # 生在曹營心在漢

    我來做一個最權威的回答。

    第一,一定級別的國家工作人員和特殊崗位人員,工作單位會根據相關規定提前在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備案並隨時更新。這裡的工作單位是指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其他型別的不在此列。

    第二,已經在公安機關備案的人員如果要去辦護照,必須得到工作單位的批准。公安機關必須看到批准函件才能辦理護照。

    第三,備案的人員如果取得護照後,根據相關規定要把出入境證件交到本單位的政工人事管理部門統一保管,需要時走審批流程取出來就行了用了之後交回。

    第四,這個規定針對的是國家工作人員和特殊崗位人員,別拿護照法來說事,就像憲法說公民言論自由受法律保護,但涉密人員你敢說憲法都說了言論自由,所以可以隨便說?一樣的道理。

    第五,如果是私營企業扣留了員工護照,大不了去公安機關重新辦就是了,想省錢的話直接報警取回護照。非國有企事業單位是沒有資格在公安機關備案的。

  • 9 # 老明傑頑童

    很多人回答的中規中矩,比如便於管理等等。

    歸根結底是不信任。

    組織、領導對員工缺乏信任,總覺得很多人拿著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隨時可能畏罪潛逃,甚至叛國。避免出事後承擔領導責任,一刀切,粗暴簡單高效。

  • 10 # 依曼88

    說不清楚,不過我們單位的處級以上幹部,護照都要上交的,政府機關也是一定級別的幹部護照都需要上交。這樣看來是不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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