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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律臨好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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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離婚律師王幼柏律師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的勞動所得如工資,繼承或受贈的財產如繼承的房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還包括,婚前各自為結婚所購置的財產;
2、復員、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以及婚後夫妻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軍人的復員費和轉業費;
3、離婚時,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職業上的用物。當然,貴重物品除外如鑽戒等高價值的飾品;
4、離婚時與個人身份不可分離的婚後所得財產,和未獲得經濟利益的智慧財產權如尚未發表的文章;
5、夫妻間對財產的約定如婚前財產的書面協議,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包括合法的書面約定和雙方均承認的符合事實的口頭約定為個人財產。
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所得財產、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其實,婚前財產顧名思義就是當事人一方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有權的財產,如果是婚後取得所有權那就不叫婚前財產了。
例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後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後所實際得到,但根據法律規定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即取得遺產所有權,因此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如果當事人約定婚前財產歸當事人共有,則該財產的所有權屬於夫妻雙方。
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援。
法律依據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以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