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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喀晨

    "物業"不是什麼部門,物業一詞譯自英語property或estate,物業是指已經建成並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及其與之相配套的裝置、設施和場地。物業可大可小,一個單元住宅可以是物業,一座大廈也可以作為一項物業,同一建築物還可按權屬的不同分割為若干物業。物業含有多種業態,如:辦公樓宇、商業大廈、住宅小區、別墅、工業園區、酒店、廠房倉庫等多種物業形式。

    你說的這個案例是物業服務公司與業主的矛盾,物業服務公司是服務性的社會服務企業,與業主的關係是委託與被委託的關係,委託合同建立後,物業公司與業主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主體,物業公司依據委託合同提供物業服務,業主按照委託合同繳納物業費,監督物業公司服務。

    企業個人或者其它法律主體之間的矛盾無時不有,違法犯罪事件天天不絕。個案不能代替整體。品質較高的物業,物業公司與業主的關係一般是和諧的。物業公司與業主矛盾頻繁的物業,跑不了:開發商素質低,開發的物業品質低,物業前期遺留問題多,前期物業服務質量低;業主素質低,一盤散沙,形成不同的小團體,相互鬥爭,無法成立業委會,不能有效的監督制約物業公司,甚至將不交物業費趕走現在的物業公司,引進新的物業公司,作為自己的目的,既吃業主也吃物業公司。

  • 2 # 執中bj1

    首答對物業二字的本來含義作了解釋,這是對物業管理常識的一種宣普。 但題主肯定不會滿意的。

    題主所說的物業,是對物業公司的簡稱,這是一種常見的、但卻是不規範的稱謂,鑑於使用此簡稱的人較多,這裡也就將錯就錯了。

    物業(公司),是為房產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屬於新興行業。之所以與業主矛盾較多,原因是物業公司往往憑藉強勢地位,過分追求經濟效益,經常侵犯業主利益,甚至做出過分的欺人之舉。此為其一。

    其二是業主們對物業管理常識嚴重缺乏,法律意識淡薄,卻過分的強調個人利益,維權過頭,其實是不會依法維權。

    其三是國家對物業管理方面的普法宣傳嚴重不足,使得廣大業主持有糊塗認知。

  • 3 # 浩維

    物業是為業主有償服務的一個組織,有的是第三方承包的,有的是自己公司成立的。物業和業主(住戶)是平等的服務關係,不是低業主一等的僱傭,物業服務基於對服務物件的真誠、熱情、細緻,不能凌駕在業主之上,更不能凌駕於法律規定之上。物業部門和業主發生衝突的原因有很多,歸根到底是雙方對彼此欠缺瞭解,缺乏有效溝通。

  • 4 # 使用者ABcl23

    物業是改革的產物,也是茲生腐敗的表現,這是公與私的關係,因為物業這個產物只盈不虧,虧了不幹,世界上那有這個生意,只享利,無責的企業,所以關於物業管理必須由居委會接管來維護小區運作,這樣矛盾可以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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