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體上講,音樂作品的智慧財產權包括著作權和鄰接權。
(一)著作權
創作音樂作品的人是著作權人,包括詞作者和曲作者。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1、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2、音樂作品一旦創作出來,作者即享有著作權,不論是否已經發表;作者享有決定是否發表的權利。
3、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4、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5、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6、複製權,即以印刷、影印、拓印、錄音、錄影、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7、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8、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9、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透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影象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10、資訊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二)鄰接權
鄰接權的字面意思是與著作權相鄰的權利,實質上指作品傳播者在傳播作品時所享有的權利。鄰接權的獲得以著作權人的授權及對作品的再利用為前提。對音樂作品來說,鄰接權人主要包括表演者和錄音錄影製作者,在音樂網路傳播風靡的背景下,還應加上網路資訊傳播者。
二、新增背景音樂主要涉及表演權
表演包括現場表演和機械錶演兩種。前者是指表演者向現場觀眾表現作品的行為,如演奏樂曲、演唱歌曲等;後者是指運用唱片、光碟等物質載體形式,向公眾傳播被記錄下來的表演的行為,如商場、酒店、飛機、列車等公共場所播放背景音樂等。
具體而言,拍攝影片後添加了背景音樂,屬於機械錶演的範疇。按照法律的規定,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的,屬於對作品的合理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總體上講,音樂作品的智慧財產權包括著作權和鄰接權。
(一)著作權
創作音樂作品的人是著作權人,包括詞作者和曲作者。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1、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2、音樂作品一旦創作出來,作者即享有著作權,不論是否已經發表;作者享有決定是否發表的權利。
3、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4、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5、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6、複製權,即以印刷、影印、拓印、錄音、錄影、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7、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8、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9、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透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影象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10、資訊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二)鄰接權
鄰接權的字面意思是與著作權相鄰的權利,實質上指作品傳播者在傳播作品時所享有的權利。鄰接權的獲得以著作權人的授權及對作品的再利用為前提。對音樂作品來說,鄰接權人主要包括表演者和錄音錄影製作者,在音樂網路傳播風靡的背景下,還應加上網路資訊傳播者。
二、新增背景音樂主要涉及表演權
表演包括現場表演和機械錶演兩種。前者是指表演者向現場觀眾表現作品的行為,如演奏樂曲、演唱歌曲等;後者是指運用唱片、光碟等物質載體形式,向公眾傳播被記錄下來的表演的行為,如商場、酒店、飛機、列車等公共場所播放背景音樂等。
具體而言,拍攝影片後添加了背景音樂,屬於機械錶演的範疇。按照法律的規定,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的,屬於對作品的合理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