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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天天聊社保

    按現行社會保險法規定不允許補繳養老保險,特別是在2016年12月22日關於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管理通知,特別強調補繳養老保險一定要按照社會保險法執行;不允許各地區出現增設補繳養老保險年限的情況,但是也不排除例外的情況;

    到退休年齡,養老保險未繳納15年怎麼辦

    到法定退休年齡,養老保險未繳納滿15年的,有四種辦法可以解決;

    第一種辦法到法定退休年齡,可以申請繼續繳納滿15年;

    第二種辦法如果繼續繳納5年還沒有滿15年的,可以一次性補繳滿到15年;

    第三種辦法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可以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然後按有關規定補繳,然後按月領取養老金;

    第四種辦法就是退保清算個人賬戶,不再享受了養老保險關係;

    目前可以一次性補繳的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補繳也是從2011年7月之後補繳的今天,並不是一次性補繳15年;不分男女,如果到60歲不分男女,沒有繳納滿15年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可以一次性補繳;

    最後總結:

    為什麼不讓一次性補交養老保險呢?我認為主要原因就是擔心年輕人現在不繳納養老保險,需要的時候再去補繳;這樣造成統籌基金支出和收入不穩定;所以在2016年12月22日,明確規定不允許補繳養老保險,相信在不久的將來,各地區會作出相應的調整;

    既然不讓補繳養老保險,那我們應該怎麼做呢,我們作為年輕人,應該連續繳納養老保險,因為退休金多少跟繳納年限有很大的關係;繳納的時間越長,領取的退休金就越多,按現在每年上調退休金的標準,繳納年限越長,上調退休金就越多;如果壽命夠長那領取養老金是非常合算的;

  • 2 # 社保小達人

    樓主你好,我們國家正式開始繳納養老保險,最早是從1992年開始的,有些地區甚至到了1996年才正式繳納養老保險,所以說在這個年限之前是沒有開始正式繳納養老保險,就談不上補交一說。

    那麼如果你所在的地區,是這個從1992年開始繳納養老保險的,並且你在1992年之前就已經建立了基本養老保險賬戶,是因為中間某種原因出現斷交的年限,那麼這種情況是可以進行補交的。

    但是你並不是這個時候開始工作的,建立基本養老保險賬戶的時間比較晚,並不是中間出現斷膠的年限,那麼這種情況就不可以補交了,因為只有中間出現斷交的年限,才可以正常進行補交你的這個社保。

    感謝閱讀,請加我的關注。

  • 3 # 暖心財經說

    答案是可以的。

    雖然時間已經過去了20多年,但是我們補繳的效力沒有變。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應當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如果應繳未繳的,應該給予補繳。不過需要按照國家規定,每日支付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有人說我們社保補交不是有兩年有效期嗎?這是不對的。勞動監察的維權範圍,是指從用人單位違法行為結束之日起,開始計算兩年有效期。但實際上根據人社部對人大代表的答覆意見中,社會保險徵繳在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中沒有時限要求,社會保險徵繳機構有權力和義務進行徵繳。

    題目中所說的社保時間還有一些問題。1996年到2000年,全國已經實現了社保交費,這個情況下進行補交是沒有問題的。前提是要證明我們存在勞動關係。

    一般來講,用人單位透過職工檔案、發放工資的會計憑證,就可以證明了。一些地方還要求透過勞動仲裁確定勞動關係。

    1990年到1993年,這個時間全國並沒有普遍建立起養老保險制度。如果當時我們是國有企業固定工身份,僅憑當時的工作職工檔案,就可以去當地社保部門辦理視同繳費年限認定。

    如果不是固定工身份,像靈活就業人員之類的是不可以補繳的。但如果是國有集體企業的勞動合同制工人,他們是從1986年10月開始實施養老保險交費的,他們這一群體也可以補繳。

    所以,原則上只要我們之前參加了國家認可的工作,要麼直接視同繳費,要麼都可以補交,但是得拿出證明材料。所以職工檔案非常重要。

  • 4 # 清碧閒人

    為何要補繳呢?是企業職工,在1992年,或1993年前,參加工作,是有視同繳費。說白了,就是由國家政府拿點錢給你。而1992年,或1993年後,參加工作,得每年個人按要求繳納自己應繳納的社保費,斷繳,想補繳,得看當地社保部門的規定,是否同意補繳。在這裡,也要明確補繳,不僅要補夠應繳納的社保費,還要繳納滯納金。舉例,假設應補繳社保費2000元,以當地要求,算出滯納金500元,就得實付2500元。一句話,補繳問題,要弄明白原因。還要弄明白,當年規定,能不能補繳。

  • 5 # 直爽的麥穗

    如果是單位破產或倒閉,就由單位來補繳,因為是單位的問題,單位效益不好,沒有交,1990年到1993年是視同繳費,養老保險從1993年才開始實施繳納的。

    如果是靈活就業人員或買斷工齡的人員,以前可以補繳,現在政策不允許各個補繳了,有條件,按最低的費用每年按時繳納,錯過了,通常是不允許補繳的。

  • 6 # 翰墨雲海

    補繳原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一是有完整的個人檔案,包括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書。二是用人單位同意為您補繳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為您補繳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您必須向法院提起訴訟,因為您的勞動仲裁時效期已過。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是從1992年起開始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1990年至1991年為視同繳費年限。

  • 7 # 漁歌771

    去年湖北省統一通告靈活就業人員最後補繳費期限截止。下崗職工好難過啊!!!一次性補八九萬唉!每年七千多加上醫保一萬多

  • 8 # 文竹說社保

    對於你提出的問題,首先要看你以什麼身份補繳。

    一、如果你是下崗職工身份,1990年~1995年之間的養老保險費,你是不用補繳的,因為你這段工作時間是視同繳費年限。

    1995年~1996年~2000年這段時間的保費,在我們這裡,如果是下崗職工身份,有檔案的,是可以補繳的,但必須是按100%的檔次補交,而且按萬分之五收取滯納金。

    二、如果你是靈活就業人員身份,1990年~1993~1996年~2000年都是不可以補繳的,只能從現在開始,也就是從2021年開始,向後順延繳費,繳夠15年後,即可辦理退休,領取退休工資。

    三、如果你是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1995年~1996年~2000年都可以一次性補繳的。

  • 9 # 穿牆雷達

    1990年到1993年的社保可以補繳,但是需要提供當年的工資表,以前上班的單位主管部門就能找到當年的工資表,然後影印一張找該單位蓋個公章,再到社保局進行申請等候,我就是按這個程式辦理補繳的。

  • 10 # 中年老劉聊財經

    臨近退休時,補繳之前落下的養老保險不僅能充裕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和統籌賬戶,而且有利於增加繳費年限。根據養老金待遇與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掛鉤的邏輯,倘若能補繳養老金,退休待遇會有所提高。

    可以補繳1990年-1993年和1996年-2000年的養老保險嗎?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先把問題簡單化:假設2015年-2020年在某單位就職,單位未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辭職後可以補繳嗎?答案是可以。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補繳申請,並提交補繳期間與勞動者的書面勞動關係、工資明細,勞動保障部門確認無誤後補繳之前“應繳未繳”的養老保險,費用由單位和個人按比例承擔。如果用人單位拒繳,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管部門投訴或直接訴訟,要求用人單位補繳。

    再回到原問題:可以補繳1990年-1993年和1996年-2000年的養老保險嗎?

    這個問題比較複雜,因為牽扯到兩個比較特殊的時間點——1992年、1996年。

    1991年,《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釋出,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確定開始建立,並實行個人繳費制度。上海、深圳等地是最早一批開始實踐的城市,1992年就開始了。但實際上直到1995年國家才要求各地建立起個人賬戶,所以實際上全國絕大多數地區都是在1996年才建立個人賬戶的,所以在個人賬戶之前根本就談不上“補繳”,更無法“補繳”。

    所以1990年-1993年能否補繳關鍵看當地個人賬戶的建立時間是1992年還是1996年:

    倘若當地是1992年建立個人賬戶的,那麼1990年、1991年不能補繳但是可以以檔案為依據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同樣可以提高養老金待遇。而檔案中倘若有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書,那麼1992年、1993年是可以補繳的,只不過只能按照100%檔次交納,且有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倘若當地是1996年建立個人賬戶的,那麼1990年、1991年、1992年、1993年都可以被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無需補繳。當然前提也是檔案中有明確的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書,能證明工齡是實實在在存在的,否則無法被認定為視同繳費。

    1996年-2000年的養老保險可以補繳嗎?

    1996年後全國絕大部分的地區已經建立了個人賬戶,如果1996年-2000年間用人單位未按照相關規定給勞動者繳納養老保險,那麼可以提起勞動仲裁,依據當時簽訂的勞動合同、工資條或明細證明確實在該單位就職過,就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繳這期間未繳的養老保險。

    假設單位已經不存在了,也可以以個人身份補繳,基數按照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繳費比例按照20%,費用全部由個人承擔,一次性交齊。

    結論:

    1.絕大部分地區1996年才設立個人賬戶,1990年-1993年無需補繳,依據檔案的記載直接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即可;如果像上海、深圳這些1992年就開始設立個人賬戶試點的城市,1992年之前的可以認定視同繳費年限,之後的如果單位“應繳未繳”,可以仲裁或訴訟用人單位補繳。

    2.1996年個人賬戶建立之後,1996年-2000年期間的養老保險因為用人單位“應繳未繳”造成的,同樣可以仲裁或訴訟用人單位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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