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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歷史小故

    你好,我認為包拯不能當堂鍘人,觀點如下:

    在“包公戲”“包公斷案”中我們可以知道包公他有偵查、控訴、審判以及執行這四種權力,可以說權力大得嚇人。他明察秋毫,一樁案子,往往當庭就能問個清楚明白,然後再來一句經典語錄“堂下聽判”,他秉公執法一陣宣判聲過後,又會大喝一聲“虎頭鍘侍候”,罪犯就被包拯鍘了。以前每次看包公戲,高潮就是包拯鍘罪人的時候,心裡或多或少會想這個壞人終於被就地正法了,好不痛快!

    宋代司法強調:分權與制衡

    “包公戲”展現的是文人理想中的司法制度,然而宋朝的司法卻強調“分權與制衡”。為了能實現這種“分權與制衡”,宋朝的開國皇帝就建立了一套繁瑣無比的司法程式。

    宋初有一道規定:“諸道巡檢捕盜使臣,凡獲寇盜,不得先行拷訊,即送所屬州府。”

    在宋朝一個案子需要走以下六個流程。

    案子送到所屬州府後,會有一名“法官”負責審查事實。這位法官的工作就是根據證人、證詞、證物、嫌疑人供詞,先將犯罪事實審訊清楚,排除掉一些合理懷疑後上報到另一位法官那裡。嫌疑人人經過第一輪畫押後,這第一位法官就沒什麼事可以回家喝茶了。犯人犯什麼法,判什麼刑,他不用管。但如果後面發現案情出錯,這第一位法官就遭殃了。第二個流程,另一位法官,向嫌疑人複核案情,詢問嫌疑人有沒有冤情,有沒有屈打成招。如果嫌疑人喊冤,前面的一切就無效,就連法庭都需要重新更換審訊。如果嫌疑人沒有冤,那就走下一個流程。第三個流程,又是另外一位法官,負責核查案情是否存在疑點,有,對不起打回重來;沒有,就按實記錄犯罪事實,將嫌疑人犯什麼法都羅列出來就又沒他什麼事了。第四個流程,案子兜兜轉轉來到一個叫做判決委員會的機構。他們會起草判決書,然後給全部法官看,全部沒有異議,就集體簽上各自大名,如果將來發現有錯案誤判,這些簽名的大老哥都要追究責任。對判決有異議的“大佬”,可以不簽名,還可以把自己的不同意見附在簽名紙後面,這夠民主公平吧!全部法官簽名後,來到第五個流程;審判結果交給首席法官,由這位大法官對嫌疑人宣讀判詞,有趣的是還會詢問嫌疑人服不服判。如果這時那哥們說我不服,我有冤;那麼對不起,前面的工作全部清零,全部從零開始,就像今天的上訴但又比上訴還要複雜。在宋朝,刑事案件嫌疑人有三次“上訴”的機會。如果嫌疑人在第五個流程宣判後表示服法,那麼這案子終於告一段落了,但還要上報給中央,中央(提刑司)複核。中央發現疑點,案子又得重來。沒有疑點,才真正撒花完結。

    綜上所述,宋代刑事司法程式在今天看來都無比複雜、繁瑣;如果包拯要是像“包公戲”裡那樣斷案,用今天的話來講就是嚴重違法了,他可能早就被臺諫官彈劾回家了。

  • 2 # 跪射俑

    那是評書、小說中寫的。

    除了謀反這樣的大罪立即處決外,一般死刑犯要等到秋天霜降後冬至以前才能執行。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為什麼都說“好死不如賴活著”;你贊同這種說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