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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時光請慢些走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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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real駕御清風
物權優先於債權是指在同一標的物上既有物權又有債權時,無論哪個成立在先,物權均有優先於債權的效力。這具體表現在兩大方面:
㈠債權以某特定物為給付標的物,而該物上存在物權時,即使該物權成立在後,物權也優先與債權。例如,我和你都向劉某買他手上的蘋果手機,我先付的錢,你後付的錢,但是劉某把手機交付給了你,那這手機的所有權就歸屬於你,我對這部手機就不能主張權利,只能追究劉某的違約責任。
㈡物權優於一般債權
債務人的財產上如果存在定限物權(如抵押權和質權),定限物權優先受償。趙某同時欠你我兩個人的錢,都是100萬,趙某名下只有一套房子,但是呢,趙某把自己房子抵押給了我擔保100萬的債務。法院拍賣了這套房子,得價120萬,我拿100萬,你拿20萬。
但物權優先與債權並不是絕對的,例如合同法1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不影響合同的效力”本來租賃關係形成的是債權,但在這裡可以對抗物權變動。
參考資料:梁慧星,陳華彬《物權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9月第五版第56頁
物權屬於實物上的性質,他不會自己認定 但會隨著人的行為而發生轉移 ,但權利還是同一個。但債權不會 ,誰與誰的債權 ,分的很清楚 不會發生轉移的 ;如果轉移了, 則該債權就不存在了。舉例一個:A拿了B的錢包 B拿了裡面的錢把空錢包丟地上走了 C撿到了錢包 1.錢包的物權是A的 不會因為到了C的手裡就改變 但是持有人發生變化而已2.B拿了錢 與A構成了債務關係 但是該債務關係只有A和B 與C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