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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見不戰之辱苦生

    不提倡寫這個遺囑。實踐中,常有後死的一方要修改遺囑,造成家庭矛盾。如,夫妻倆決定把房產留給兒子,妻子死後,兒子改變態度對自己的父親不好,這時,父親(丈夫)希望由女兒負責養老送終,想把房產留給女兒。這時,妻子死亡後的遺囑(這裡指夫妻共同遺囑)已經部分生效,在法院判決中,兒子可以繼承母親的房產部分,而父親(丈夫)這部分由他自己決定改為女兒繼承。所以說,共同遺囑,沒啥必要的,自己處理自己的財產,想留給誰就留給誰,一般人們都希望由自己子女繼承,而排除有可能的父母繼承造成的家庭財產外流給其他旁系,立遺囑還是很有必要的。公證遺囑每份六百元,不要為了省錢不去辦理,房產是家庭最重要的財產,可以去房產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公證遺囑,以實現自己的願望。

  • 2 # 喬治爸爸去哪兒

    夫妻作為共同財產擁有人,一般現實中,沒有共同立遺囑的習慣,只要沒有離婚,夫妻雙方誰3出的遺囑都是有效的,當然既然是夫妻財產,共同遺囑是有必要的。一般情況下,有夫妻的共同簽字即是有效遺囑

  • 3 # hukai888

     丈夫:姓名,身份證號等

      妻子:同上

      夫妻雙方經過協商達成一致,決定將夫妻共同財產及死後事宜作以下安排:

      1、夫妻共有的一套**平米房產,位於 市 區 路 號 號樓 單元 室,在夫妻均去世時,由長子繼承;若夫妻一方先去世,則該房產屬於先去世一方的份額由後去世一方繼承(或由長子繼承或按法定繼承);待夫妻雙方都去世時,再由長子繼承該房產(或剩餘份額)。

      2、夫妻共有存款**元(**銀行##元,)**元由長女繼承,**元由次子繼承;若夫妻一方先去世,則先去世一方的存款份額由後去世一方繼承;待夫妻雙方都去世時,得依第一款執行。

      3、夫妻雙方生前可協商或以實際行為變更或解除本遺囑;若協商不成,一方可在本人財產份額範圍內進行處分,另一方無權干涉:若一方死後,後去世一方可在其財產份額範圍內變更、解除本遺囑,超出其財產份額的無權處分。

      4、變更、解除或撤消本遺囑的情形:

      (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

      (2)指定繼承人未盡贍養義務,或謀害、虐待、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謀害、虐待、遺棄其他繼承人的;

      (3)指定繼承人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

      5、對於夫妻一方婚前財產、婚後繼承及受贈等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可另立遺囑處分。

      6、繼承人應盡到贍養被繼承人的義務,並妥善處理被繼承人的死後事宜。

      7、其他未盡事宜由夫妻雙方協商增補。

      8、本遺囑一式*份,並於公證後生效。

      丈夫:

      妻子:

      見證人:(1)

       (2)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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