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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寧靜致遠9530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該給工人一定的經濟補償,根據工人的工作年齡和本人上年度的平均工資,每滿一年補發一個月的工資。除此以外,還可到社保中心領取相應的失業救濟金,工齡滿10年以上的,發放24個月的失業金,10年以下的,每滿一年發一個月的失業金。

  • 2 # 笑看人生53441283946

    單位職工下崗了,企業該不該發生活費?勞動部辦公廳關於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有關問題的覆函。

    一、關於‘’生活補助費‘’與‘’經濟補償金‘’的含義問題。國有企業職工在終止勞動合同時,企業發給的生活補助費是依據目前仍然有效的《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國發[(1986)77號]中的有關規定作出的,而經濟補償金是指在勞動合同解除時,企業按照《勞動法》及其配套規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年481號》的規定,支付給職工一定數額的補償金。二、關於‘’標準工資‘’的含義問題。‘’標準工資‘’是指企業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者所在崗位《職務》相對應的工資標準。

    三、關於生活補助費支付標準問題。下崗人員終止勞動合同時,其生活補助費的支付也應按照《國營企業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中第23條的規定執行。即企業應當按照其在本企業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本人工資一個月的生活補助費,但是,最多不超過12月的本人工資標準。生活費與生活補助費是不同的法律概念,生活費是以能夠維持下崗勞動者的基本生活為標準。生活補助費則可以低於甚至遠遠低於維持生活標準,生活費遵循當地政府規定標準。

    生活補助費由支付單位自行確定。但在實踐中,也有些人把下崗職工生活費稱生活補助費不規範叫法。

  • 3 # 微言微語999

    我認為應該發。因為一是下崗不是職工做錯或不勝任本職工作,是用人單位單方原因造成的,應該發生活費。二是單位讓職工下崗並沒有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責任給職工發生活費。以上只是個人看法,如有不對,敬請諒解。

  • 4 # 堅持23789

    針對以上問題具體分析如下:

    1.如果是到下崗年紀應該按國家標準發放.

    2.如果是被公司開除,還得看是什麼原因再進行賠付,

    3. 按中國國情,應該發放,具體多少看公司定性,

    綜上所述:如果我是老闆,我想給就給,你管不著。我心情好就送一臺車給員工離職後買菜用

     反正,我發不發,

    給不給,

    你管不著!!!

    對麼。。。。。。。?????????

  • 5 # 暖心財經說

    題目:國有企業讓職工下崗了,應不應該發放生活費呢?

    從人性和道義的角度上講,當然是應該發放。不過這應該停留在我們過去老計劃經濟時代了,以前的規定還叫除名。最初我們國家安置富餘關企業富餘職工的時候,是可以一次性生活補助費的。標準一般按照經濟補償金的一半來發放。

    現在我們實行領取失業金的模式,來實現失業職工的社會化供養。

    我們在企業工作,企業要給我們大家交納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五項保險。失業保險一般是個人繳納0.5%,企業繳納1%。而且我們的農村職工,可以不用扣繳失業保險。不過農村失業職工的待遇比較低,是一次性領取,非常不合算。國家2014年實行戶籍制度改革後,已經逐漸在取消這項政策。

    但是我們領取失業金,並不是所有職工都能領取的,主動辭職的職工一般是不可以的。

    領取失業金的條件有三個,一是失業保險繳費滿一年,二是非職工原因意願失業,三是有求職意願。

    一般來說,失業保險每交滿一年就可以領取三個月的失業金,最長不超過24個月。

    失業金的標準,目前廣東省已經提升至了90%的最低工資標準,也許還維持在60~70%之間,未來會根據國家要求,逐步提升到90%的。

    其實失業期間,國家規定有失業保險基金給大家繳納醫療保險,未來有可能給大家交納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個人承擔8%,醫療保險承擔2%,加起來正好是百分之百的最低工資標準。所以,設定失業金的最低標準是非常科學合理的。

    所以,我們國家對於失業人員是有一定保障的,大家不要忘記這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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