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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牆角石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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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皇家師爺
你這個先入為主的了。
1、很有可能有發出,而沒收到。中途掉包或失包了。這情況現實中比較多,特別是屬於單位行賄方面(如果是私人行賄則不會)。
這樣,你如果嚴刑逼供,他或許被迫承認,但可能是冤假錯案。
受賄會上刑法,但中國同樣禁止有罪推定,疑罪從無。無證據,你能確認這不是冤案?
2、如果對方一口咬定,那麼就需要想法子找證據,讓證據說話。破案並不是讓你坐在空調房子在等人過來向你舉報,餵你吃飯,而且你還要求舉報一定要按規定格式,否則不予受理……自己的飯碗,還是需要你自己主動想法子開飯的。
3、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作為能讓人跳樓的審計人,在這方面我抓過的人不下百人,幾乎是手到擒來。但審計這東東確實不太好辦,抓住證據後,還需要讓他們自己簽名確認,否則上交不了。但鐵證如山,我找到的證據,他們都跑不掉,甚至在簽名時候,往往都會抱怨什麼領導叫我貪,我敢不貪嗎?簽名是死,不簽名是死,怎辦?……
4、如果確實無此本領,還是讓位讓其他人去做吧。這碗飯不好吃的,我不少同事都因能力不足主動退出。每次都交白卷,也不好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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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張毅刑事律師
因為沒看到案卷,不清楚證據情況,簡單分情況回答一下。
先看法律條文: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 【單位行賄罪】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從條文上看,並沒有規定必須要受賄人收到錢才能認定行賄,而是隻要做了行賄行為就構成行賄罪。所以在這裡也要破除一種思維,就是有行賄一般情況下當然有受賄,但是並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有受賄,也不一定同時都會構成行賄罪和受賄罪。雖然行賄和受賄在法律上稱為對合犯,但兩罪可以分開認定,不需要同時認定。
1、如果有確切的證據證實單位實施了行賄行為,比如單位負責人員、財務人員、具體送錢人員的有罪供述,單位款項支取的記錄,錢款走向比較清晰,這種情形下,即使行賄的物件(俗稱受賄人)沒有實際收到錢(比如中間人把錢給昧了),但是由於單位的行為已經符合單位行賄罪的構成要件,依然可以定單位行賄罪。
3、如果行賄單位人員供述送了錢,但是不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也不是給予回扣、手續費的情況,又沒證據證明受賄人收到錢,這種情形一般都會無罪化處理:一是構成單位行賄罪的構成要件缺失導致無法定罪,二是證據也不足;
4、如果行賄單位人員否認行賄,又沒證據證明受賄人收到錢,那就等於沒有證據證明有行賄和受賄。
5、即使有證據證明涉嫌單位行賄,如果有足夠的量刑情節,不起訴、定罪免刑也都可以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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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覺主老刀
沒有證據,那就是無罪。
事實如何認定?靠的就是證據,沒有證據就無法認定事實,沒有事實當然是無罪的。
比如說,兩個人出海釣魚,甲把乙推到海里淹死了。茫茫大海,沒有目擊證人,到底是推下去的還是自己失足掉下去的,誰也說不清楚,法律怎麼判?沒有證據,那就只能無罪釋放。
然而,現實中,幾乎不存在完美犯罪,像是這個例子,殺人總會有動機,總會有準備,也總可能留下些蛛絲馬跡。比如說碰巧有人看見了,碰巧那人沒淹死被救了,或者你一把沒推下去,有搏鬥痕跡等等……
你說的這個案例也是如此。行賄人指認,本身就是證據,可以對受賄人展開調查。然而孤證不立,單方面指認是沒辦法定罪的,還需要其他證據,形成證據鏈。
比如說現金行賄,賄賂應該不會那幾千塊吧?幾萬塊體積就不小了,兩人見面在什麼地方,有沒有監控,能不能看到雙方手裡的東西。
而且,受賄人一般都是經不起查的。如果調查後仍舊沒有證據,那就是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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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一言論壇
對於單位行賄,受賄人不承認,也沒有證據證明受賄人受賄的情況,應當作如下處理:
一、源頭調查核實
1、查清單位行賄的目的,是集體研究決定,還是主要領導的決定?
2、查清單體指派誰具體負責實施行賄?
3、查清單位是否已經實施支出行賄專項資金?具體金額?何時支出?是透過財務轉賬匯款,還是現金支出?若是轉賬,則應查清財務什麼科目予以轉賬處理的,並延伸核查對方收款人……;若是現金,那麼須查清現金來源,是銀行取出,還是單位庫存的現金?以及查清票面金額等。
二、調查核實該行賄資金實施過程
1、單位轉賬匯款支出,這個好查,這裡暫且不說。
2、現金支出。
行賄人雖然已向單位報告,對目標已經實施行賄完畢後,但受賄人拒不承認,並且沒有證據證明受賄人受賄。若出現這種情況,不排除該項行賄資金,已經被行賄人私吞的可能。
三、立案調查行賄單位及具體實施的行賄人員,進一步調查核實該項行賄資金去向,直至徹底查清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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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景德鎮文史資料
立案標準
單位行賄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行為。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但具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定了“保障當(的合法權益”,這兩個方面開元、們相成的,兩方面都統一於“嚴格依紀依法’這個大的原則之中。“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也不得違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這裡要嚴格遵循相關法律規定,既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當事人”,既包括被調查人也包括涉案人員等人員。本案例中,A某即使身為副市長,身處高位,同樣應當自覺接受紀委監委的監督,一旦有違法亂紀的行為查證屬實。同樣要收到黨紀國法的嚴懲。加強憲法實施和監督,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維護憲法權威。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進發展保障善治。建設法治政府,推進依法行政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樹立憲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要帶頭尊法學法守法用法,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律的特權絕不允許以言代法、以權壓法、逐利違法、徇私枉法。
移送檢察機關提示
參照最高人民檢察院1990年9月16日釋出實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關於對單位行賄罪立案標準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監察機關應當作出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處置決定
1.個人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個人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
(2)向3個以上單位行賄的;
(3)向黨政機關、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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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無名老律師陳維國
中國刑法對受賄犯罪的認定,主要是依靠證據來認定,如果沒有證據又沒有口供,那麼這種犯罪是難以認定的。在行賄和受賄這個犯罪問題上,主要是靠證據來認定,所以,單位行賄,受賄人不認可,而且沒有證據,那是不可以定罪的,另外,即使單位行賄了,把錢拿出去了,是否給到了受賄人手中,經辦行賄的人是否半道截留了,這都是不好說的事情。所以題主提出這個問題來講,原則上是不能定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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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石遺
沒有證據證明,那麼是不能處理的。
這個問題,可能是行賄的單位提出來的吧。行了賄,事沒辦成,就舉報說對方受賄了。
首先界定一下,是不是行賄?中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是否行賄,得符合法律規定的這些要件,不是單位認為行賄就是行賄的。關鍵是為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二,代表單位行賄的人把所行的賄吞佔了。這事並不鮮見。因為行賄受賄是不要打收條的,而且是單線聯絡。因此,行賄者很容易鑽這個空子。
第三,單位行賄,行賄的錢款很不好入賬,一般都是小金庫。很難留下賬底。
第四,受賄人很謹慎,接受行賄時只是在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的環境下。
如果真的要證明對方受賄,就是認認真真地蒐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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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塞上石
對待此問題,必須慎之又慎,堅持原則,以法辦事,並做到公開透明。
對經調查,無任何確鑿證據證明其受賄,就應對其進行警示教育,有則改之,無則加勉。若因汙告或別有用心陷害對被告人造成思想打擊和傷害亦或許影響其今後工作正常開展的,必須理直氣壯地給予證明,弘揚正能量,並對捏造事實,以達到某種不可告人之目的的人也要給予懲戒。
總之,不能讓違法亂紀行為肆無忌憚,也不能讓為了個人私利或達到某種日的而造謠陷害,唯恐天下不亂者消遙法外,更不能讓真幹事,幹實事而又遵紀守法者心中流血臉上流淚,要高調為他們撐腰鼓勁,這樣才能弘揚正氣,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營造濃厚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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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職場低層
這個問題很簡單,直切向檢察機關報案,由撿察機關出面辦理便成。
單位行賄為集體行賄,受賄人不承認,有可能被單位行賄操作人私吞,此事如果經過檢查機關,從單位源頭查起,竹同追竹節,就會水落石出。
但是,受賄行賄是同罪。單位行賄,數額不會太小,有出帳該憑據,款項流出日期,是轉帳還是現金行賄,轉帳好查,現金秘密行為,應找出地點,檢查機關可經過搜查,調查對受賄嫌疑人的財產進行核定,如果有鉅額財產來源不明,這人就死定了。因為中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規定, 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處罰較重,具體條文如下:
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該國家工作人員說明來源,不能說明來源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的存款,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申報。數額較大、隱瞞不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從這條規定可以得出結論,如果受賄人不存認,如果查出他有大額存款或家中搜出有大量現金,多套房產等,他是逃不了法律的處罰的。
當然如果是單位實際去操辦的人以行賄為由,私自把錢吞了,他構成了貪汙罰,是逃不過撿察院的眼晴的。
不過這裡特別提醒你,不能報假案做偽證,否則會承擔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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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過客cy
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疑罪從無。首先認證沒有,物證也沒有的情況下,你拿什麼去舉報證明有受賄的犯罪事實?更不可能存在相關的影片資訊。就算你是舉報了,到最後公安機關如果查不到相關證據,也無法對她進行起訴。真實的案例,以前的總經理,在所有的供應商還有施工方的事情上都會插上一腳,其實大家都明白他想幹什麼要什麼,但只是大家都不好說出來,因為他的聰明在於每次都是現金。雖然最後他還是被抓進去了,而這次加進去的主要原因是施工方被壓榨後無法做到相關的要求,被扣除款項才對他進行了舉報,而且剛好有一筆款項是銀行轉賬的記錄,而後面關於案件的進度,公司也沒有太多的透露,大概只知道除了銀行轉賬這筆款項外,他也死口不認以前的其他情況,就算老闆知道他收取了比較多的款,但也找不到其他的證據,你只能是針對有證據的那筆款項進行起訴。
回覆列表
我來回答。首先分析現有證據情況,單位行賄,單位的財務資料,單位會議記錄,有關單位知情人的證言。因為什麼事項去行賄,行賄的專案資料。以上這些證據對於要證明受賄人受賄,都是屬於單邊證據。行受賄需要對合,也就是行受賄雙方證言證據合上。目前而言,受賄人不承認,所以證據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懷疑,達不到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另外實際當中,可能有轉賬給受賄人或其家屬可以證明。或者送錢到其家裡,當著其親人面送錢,其親人承認也可以。再有一種情形是,幾個送錢的人送錢到其家裡,一換扣一環,如提著東西進去,空手出來。並且有其他的證據客觀佐證印證,如果能形成證據鏈,勉強可以。所以,賄賂案件關鍵還是要受賄人承認,這也是最難點,只要受賄人不承認,可以說,百分之九十九,百分之百不能認定。突破賄賂案件當事人,特別是受賄人的口供是辦案中最難點。口供證據為王在賄賂案件中最體現。能否突破,與辦案人員的水平,與當事人的抗審能力相關,也有與辦案所採用的措施手段是否超出法定限度有掛。現實當中肯定有受賄行賄數額巨大結果查不出或只交代少量就過關的。道高一丈魔高一丈,還是道高一丈魔高一尺不好說。法網恢恢疏而有漏,人網恢恢,紕漏百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