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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月殳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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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春去秋來未著花2020
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是維護職工年休假權益的法律基礎,對於年休假問題簡述如下:
一、關於哪些職工具備年休假資格。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應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從上面的規定可以看出,年休假制度很好地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其是保障職工休息休假、身體健康的一種福利措施。
2、如何確定年休假天數?其規定如下: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從上面看出,年休假天數和工齡有很大的關係。但這裡面出現了一個問題,比如甲原在A單位參加工作,後由於各種原因,甲和A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後甲到B單位工作,其工作時間如何計算,並如何證明?不管甲在B單位多久,那麼其工作年限應為A單位的工作年限加B單位的工作年限,則就可以出來對應的休假天數。關於工齡問題可以從社保保險、工資流水、打卡記錄等證據中加以證明。
此外相關法規還規定: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比如你的年休假中有五一三天國家的法定休假,那麼你這三天不包括到你的年休假中。
3、哪些情況下不能享受年休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已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從上述規定中可以看到,對已經享受寒暑假、病事假的職工,不應再次享受該休假福利,因為這也是按照公平的原則保護那些正常工作職工合法權益的。
4、對未休年假職工的補償問題。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可以看到對於沒休年休假的職工,單位應按照工資的標準給予相應補償。
5、年休假主導權的問題。規定指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這一條相當的重要,透出的資訊是年休假制度主動權在於單位而不在於職工。比如A單位可以根據自己的工作需要,通知職工在相應的時間進行年休假。而職工因個人原因無法休假或者不想休假的,那麼將得不到相應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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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一般都是15個工作日的年假,其他單位是怎麼規定的不清楚,我也不旅遊也沒其它的大事我覺得這假休不休都行,上班也不累,休假也就是每天都能睡懶覺,現在不休也沒錢補了,要是有錢補這個年假不休也無所謂,不知道其它單位有錢補沒有,我這想法有和我一樣的嗎?反正這幾年我都沒休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