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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醫療衛生健康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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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能量傳遞
勞動合同的違約條款是法定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高價違約金可能無效。
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依法成立,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簽訂勞動合同之日,就產生法律效力。問題是,勞動合同簽訂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沒有實際用工,合同是否成立?作者認為,勞動關係的建立自用工之日起,訂立勞動合同並不一定成立勞動關係。訂立了勞動關係,沒有實際用工,勞動關係不能建立的理由在於:用人單位不能透過勞動合同強迫工人必須提供勞動,防止奴役事件的發生。就此意義上而言,如果沒有用工,不願意去單位工作,即使有違約金條款,也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勞動者可能承擔賠償責任,如,單位支付的體驗等費用。
勞動合同條款分為必備條款和可備條款。必備條款共9項,是每每個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必備條款的不完善,會導致合同的不能成立,不包括違約責任條款;可備條款從理論上講,可以任意約定,可備條款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若違反了法律、法規,該約定無效。法律人士需要注意的是,可備條款的無效與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不是同一概念,民事法律行為違反法律無效僅指違反強制性法律才無效。
勞動合同法對違約金條款進行限制,以下三種情形用人單位才能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條款。
第一種情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限;第二種情形,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第三種情形,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其他情形約定違約多均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約定的內容無效。我們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三項內容可以約定違約金條款,但並不是可以任意約定違約金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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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冰川子愛
員工要承擔的違約責任情況很少,除了給企業造成嚴重損失,上升到一定高度,企業可以追究員工的責任。其他的違約責任只限於外出參加相關的培訓或者競業限制協議,其他的基本不存在違約金。
外出培訓所涉及的違約金,也不可以超過培訓所產生的實際支出費用,所以應該不會高額到哪裡。
競業限制,是你離職之後,公司要求你不能夠從事本行業相關的工作。但責任和義務也是相對等的,公司如果不支付你相關的費用,你也不需要接受相關的競業限制,當然也不會涉及高額違約金這一說。
綜上所述,不要被企業的高額違約金所嚇住,這是霸王條款,對你不具備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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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大言君聊勞動法
問的問題要素不清楚,只能猜。
1.如果是大學畢業生首次就業簽訂的三方就業協議。
可以約定違約金,但是,該協議是要交給學校備案的,一般不會約定高額違約金;即使約定了高額違約金,發生爭議時也可以請求酌情調整。
2.如果是一般的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了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約定違約金的情形僅僅限於:簽訂服務期協議、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
公司出資給員工進行專項培訓的,可以簽訂服務期協議;勞動者違反服務期協議的,應當承擔違約金,但是,承擔的違約金總額不得超過公司支付的培訓費用,而且是按照等量遞減的方式確定。
簽訂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的違約金,法律沒有規定具體金額限制;但是,違約金畸高的,發生爭議時,勞動者可以要求合理調整。
3.作為理性的勞動者,簽訂合同時一定要仔細研讀每一個合同條款;不要簽了之後再來反悔,這是不成熟和不誠信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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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冬雪聽音
從你的陳述中,可能你是應屆畢業生,學校給學生只有一份就業協議。如果你簽訂了單位,需要把就業協議返到學校備案。這時單位用違約金卡你,否則學校不重新給你一份就業協議。
如果你是碰到這種情況,你可以找同屆的同學,有的同學考研考博不就業,你可以管同學再要一份就業協議。
我們畢業時有的同學就是向考研考博不就業的同學要了一份就業協議,這樣先簽訂的就業協議不提交給學校。
手裡還有一份就業協議還可以選擇。
如果你不是應屆生,你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約定高額違約金,你不用擔心,如果單位和你約定服務期,並且單位為你培訓支付費用的話,你需要按照服務期剩餘期間支付給單位部分沒有折抵的培訓費。
高額違約金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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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職場教練李麟
這要分兩種情況。
1、社招社招,也就是社會招聘不是校園招聘,應屆生那種。社招,我們透過面試後企業發offer,然後報到籤勞動合同,大致就是這樣的流程。
重點在這裡,一般情況下社招籤勞動合同是沒有違約金一說的。
勞動法裡有明確規定,員工想要離職,試用期內提前3天、正式員工提前30天通知企業即可。注意,是通知,還不是申請。提前通知只是方便企業安排人交接工作手續等,做到這一點企業不讓你走,就是違法,甚至是非法囚禁。當然,你實在很急不能提前完成通知也可以和企業協商,再差,就算是蒸發消失,企業也最多隻能以“沒有來交接辦理手續,工資無法計發”為理由,暫緩最近薪資計算週期的薪資結算不方法,仲裁管理部門還大機率不支撐這樣的說法。
所以,社招不想去公司了,離職就好,不存在違約一說。除此之類,並不會有其他違約情形,如工資不滿意、地點不OK、崗位想調換都是雙方的事情,達不成一致就是選走走或留的問題,不是違約。
唯一有一種很特殊的情形,叫做“競業限制”。由於行業技術問題等情形,企業和員工簽訂競業協議,要求員工離職後不能從事同行業,否則視作違約。這種情況確實需要支付約定的違約金。但是其成立有兩點必要條件:一是簽訂了協議,二是企業有在僱傭你的期間支付約定的競業的補貼酬勞等。缺少一個,都是條約不成立。
2、校招校招情況企業、學校、應屆生三方因為學生畢業還有半年至一年的時間,並不能在短期內去履職,為保障學生的就業權益、保障企業的招聘權益,所以產生三方協議,其中學校作為第三方見證方。
由於其並不是建立僱傭關係的勞動合同(因為並不能短期內離職入職),所以三方協議並不適用勞動法管轄,而是基於合同法,屬於合同要約協議類。
這種情形下就以協議要約執行,即可以設立違約金。並且在實際多年三方協議執行情況下,基本上法律法規也只支援違約金的,更多情況下更是保護學生就業權益不被侵犯,讓企業確定錄用又反悔的情況下支付補償,當然學生髮生後悔同樣面臨這樣的違約金情況。
所以,校招違約金是確實且合理存在的。
那設定天價的違約金合理嗎?
關於違約金的設定是沒有法律法規限定的,一般情況下按照約定生效。但是當企業方擬定了遠遠超出崗位常理的違約金後,從法律判定以往案例情況反映,一般情況以“不符合常規俗成約定”為由駁回天價的違約金,而重新定義合理違約金範圍。
如果已經發生這種情況,建議首先和企業友好協商,畢竟事情是死的人是活的。另外看看天價違約金是否超出一般人承受範圍以及遠遠超出崗位月薪資標準,超出後本身也超乎常理大機率不被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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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wu吳金泉
本題描述並不十分清晰,既然簽了勞動合同,也規定了高價違約金,我不太相信單位會傻到想要違約支付高價違約金。也可能合同中有高價違約條款,但這隻適用於存在國家機密或企業商業秘密者以及單位花了鉅額培訓費(含出國裝置交接培訓)者。一般的招聘入職簽約不可能有高價金違約條款。勞動法規定試用期內可隨時(一般提前三天讓單位有交接準備時間),轉正後員工只需提前一個月提交辭職申請,員工就可辦理交接手續走人。個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有可能賠付己領的保密費(國防保密條例對不同密級有脫密期要求,解密前洩密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相關培訓費用。,若單位違約還得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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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幹史人聃者徐也
以前在成都一家建設工程機械廠上班,這是家中日合資公司,日方用技術換股權,絕對控股這家合資公司,中方呢在當地還有一個自建的廠。2008年,工程機械異常火爆,利潤率驚人,吸引當時奇瑞汽車、五糧液、洛陽一拖等等都準備殺進這塊區域。
中方自建的廠立刻買了一臺沃爾沃的挖掘機拆開測繪,按圖索驥組裝挖掘機,先不說技術咋樣,貼上自己的牌子無人問津,於是他就貼日本公司的品牌,一下子銷售就上去了,日方不同意中方公司冒用日方品牌,中方說這個工廠你認乾股,不用出錢,讓我們賣,到時錢分你3成。雙方還在討價還價,這邊質量問題頻出了,真以為買臺車拆開就能製造啊,製造技術就這麼低廉和容易複製啊。
中方的自建廠這邊急忙把自己的技術人員送往日方總部培訓三個月到半年不止,並簽訂協議,回來必須幹滿十五年,否則違約金二十萬到五十萬不止。
一年後,中方這個自建廠被日方一起兼併,所有人員工資不變,但職位降一級。技術科有一個培訓回來的,本來工資不高,公司合併部門合在一起,主管都有三個,部門經理還有正有副,升職也沒機會,正好外面有個好機會,於是提出辭職,公司當然不同意,要麼賠錢要麼繼續幹,他直接玩消失。
公司哪裡忍得下氣,如果他這樣就跑了,剩下還有十多個去日本培訓過的不是也可以這樣玩,於是拿著他簽字的協議起訴法院。結果讓人大跌眼鏡,法院說中方公司已經被兼併,登出了自己的營業執照和印章,其合約無限,員工不用賠償。並解釋,如果是中方公司把日方給吞併了,合約就是有效的,公司打輸了官司,默默回來,再也沒人提過這件事。
你可以嘗試和公司溝通,一般來講強扭的瓜不甜,但前提是雙方利益都未受損,如果像上面故事,公司利益受到傷害那是莫法談的,當今社會越來越重契約精神,如果有漏洞你可以去嘗試一下,後果是成與否都撕破臉,如果沒有,你只能要麼賠錢要麼繼續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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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看你單位的類別。如果是和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那麼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可以約定違約金只有兩種情形,一種是約定了培訓期,另一種是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如果都不屬於這兩種情形,那麼約定的違約金條款是無效的。
如果是和事業單位等簽訂的人事聘用合同,那麼違約金是要支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