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電寶是指主要功能用於給手機等電子裝置提供外部電源的鋰電池移動電源。根據現行有效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和《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旅客攜帶充電寶乘機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充電寶必須是旅客個人自用攜帶。
二、充電寶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攜帶或隨身攜帶,嚴禁在托執行李中攜帶。
三、充電寶額定能量不超過 100Wh,無需航空公司批准;額定能量超過 100Wh 但不超過 160Wh,經航空公司批准後方可攜帶,但每名旅客不得攜帶超過兩個充電寶。
四、嚴禁攜帶額定能量超過 160Wh 的充電寶;嚴禁攜帶未標明額定能量同時也未能透過標註的其他引數計算得出額定能量的充電寶。
五、不得在飛行過程中使用充電寶給電子裝置充電。對於有啟動開關的充電寶,在飛行過程中應始終關閉充電寶。
上述規定同時適用於機組人員。
三無充電寶不能帶上飛機
所謂的三無充電寶就是在充電寶上沒有標明具體的生產廠家、沒有標明額定的容量、沒有標明輸入和輸出電壓,充電寶上沒有標明任何引數的,被民航局視為三無產品,一律禁止帶上飛機。
充電寶額定能量的判定方法
若充電寶上沒有直接標註額定能量 Wh(瓦特小時),則充電寶額定能量可按照以下方式進行換算:
1、如果已知充電寶的標稱電壓(V )和標稱容量(Ah),可以透過計算得到額定能量的數值:
Wh= V x Ah
標稱電壓和標稱容量通常標記在充電寶上。
2、如果充電寶上只標記有毫安時(mAh),可將該數值除以 1000 得到安培小時(Ah) 。
例如:充電寶標稱電壓為 3.7V,標稱容量為 760 mAh ,其額定能量為:
760 mAh ÷ 1000 = 0.76Ah
3.7V×0.76Ah=2.9Wh
充電寶是指主要功能用於給手機等電子裝置提供外部電源的鋰電池移動電源。根據現行有效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和《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旅客攜帶充電寶乘機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充電寶必須是旅客個人自用攜帶。
二、充電寶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攜帶或隨身攜帶,嚴禁在托執行李中攜帶。
三、充電寶額定能量不超過 100Wh,無需航空公司批准;額定能量超過 100Wh 但不超過 160Wh,經航空公司批准後方可攜帶,但每名旅客不得攜帶超過兩個充電寶。
四、嚴禁攜帶額定能量超過 160Wh 的充電寶;嚴禁攜帶未標明額定能量同時也未能透過標註的其他引數計算得出額定能量的充電寶。
五、不得在飛行過程中使用充電寶給電子裝置充電。對於有啟動開關的充電寶,在飛行過程中應始終關閉充電寶。
上述規定同時適用於機組人員。
三無充電寶不能帶上飛機
所謂的三無充電寶就是在充電寶上沒有標明具體的生產廠家、沒有標明額定的容量、沒有標明輸入和輸出電壓,充電寶上沒有標明任何引數的,被民航局視為三無產品,一律禁止帶上飛機。
充電寶額定能量的判定方法
若充電寶上沒有直接標註額定能量 Wh(瓦特小時),則充電寶額定能量可按照以下方式進行換算:
1、如果已知充電寶的標稱電壓(V )和標稱容量(Ah),可以透過計算得到額定能量的數值:
Wh= V x Ah
標稱電壓和標稱容量通常標記在充電寶上。
2、如果充電寶上只標記有毫安時(mAh),可將該數值除以 1000 得到安培小時(Ah) 。
例如:充電寶標稱電壓為 3.7V,標稱容量為 760 mAh ,其額定能量為:
760 mAh ÷ 1000 = 0.76Ah
3.7V×0.76Ah=2.9W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