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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皮卡丘說

    4,擷取音樂的片段進行使用,依然要符合合理引用的原則。

    為什麼明知侵權 大家還在這麼幹呢?

    先從這部電視劇的版權公司說起,要是這間公司要去為了一個小小的自媒體個人舉報是不是有點小氣;另外現在在這麼平臺上都氾濫電視劇、電影和其他的網劇的影片的剪輯,那麼為什麼還可以這樣來收取利益,但是版權公司不舉報相應的平臺呢?這樣的話,豈不是可以拿到平臺放的侵權費用嗎?

    我知道這個是有很多原因的,可是呢按照法律來講是合理也合法的。給你們舉一個例子吧:比如自媒體很多人發文章的時候也有很多人會使用網上的照片,甚至是明星的照片,那麼,問題來了:這個從網上下載來的照片是明星的就隨便p下就發出去,這是不是夠成了侵犯別人的肖像權了。肯定是的,但如果每個人每個平臺都這樣去做,是不是沒人敢去發作品了?還是先給肖像權費再用呢?

    因為你想下,如果是片方的話,那麼有問題了,網路這麼發達,這麼多平臺都上傳那麼多剪輯的影片,也未經片方授權是吧,那麼多人是不是都可以告上法庭呢?還是應該叫平臺賠償呢?

    如果是這樣,每個人看到網路上有人剪輯了電視劇或者電影公司的內容,即使你加了自己的聲音還是侵犯了別人的勞動成果啊,這是竊取別人的成果,你只是改了下自己的聲音,沒給別人版權費。可是,要是都這樣的話,那麼,相信想在的很多自媒體平臺和小影片的一些平臺估計得沒戲了。

    這樣每個人都可以隨便看到有人發電視劇或者電影剪輯都可以舉報了,你們說這個隨便舉報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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