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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panda35028615

     1、購買方未付貨款並且未作賬務處理的

      購買方須將原增值稅專用發票第二聯(發票聯)和第三聯(稅款抵扣聯)及產品(商品)銷貨單主動退還給我方,我方則應視不同情況作下述處理:

      (1)我方在會計上未入賬時,應將所有專用發票聯次註明作廢,並將發票聯和抵扣聯貼上於存根聯後面。

      (2)我方已入賬時,開具一張相同金額的紅字(負數)發票,將記賬聯撕下入賬,作為衝減當期銷售收入和銷項稅額的依據,將退回的藍字發票聯和抵扣稅粘於紅字(負數)發票的發票聯後,並註明藍字發票記賬聯的原有憑證號,便於備查。另一種情況,產品(商品)銷售單價發生了變化,例如我方與買方商量一致同意將上月發出產品價格調高或調低(當上月已按原價開票,並已作賬務處理和報稅),購買方應將上月開的發票聯和抵扣聯退回後,我方本月重新按現價開一張藍字發票,將新開的藍字發票聯和抵扣聯撕下,郵寄給買方,記賬聯在本月補記上月少記(衝回多記)的賬款,將變更後的合同或**附於其後。並註明上月原記賬聯的出處(憑證號)。退回的藍字發票聯和抵扣聯貼上於本月重開藍字發票存根聯後。未收到購買方退還的專用發票前,我方不得扣減當期銷售收入和銷項稅額。

      2、購買方已付貨款或者貨款未付但已作賬務處理,發票聯及抵扣聯無法退還的情況:

      購買方必須取得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遞交我方,作為我方開具紅字(負數)專用發票的合法依據。我方在未收到證明單以前,不得開具紅字(負數)專用發票;收到證據單後,根據退回貨物的數量、價款或折讓金額向購買方開具紅字(負數)專用發票。紅字(負數)專用發票的存根聯、記賬聯作為我方扣減當期銷售收入和銷項稅額的憑證,其發票聯、稅款抵扣聯作為購買方扣減庫存商品和進項稅額的憑證。

      例如:我公司銷售一批貨物給乙公司(兩公司均屬於一般納稅人),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貨款)金額20萬元,稅額3.4萬元,該批貨物成本為15萬元,乙公司收到貨物、發票及產品(商品)銷售單後,經有關化驗部門化驗該批貨時,發現貨物存在質量問題,要求全部退貨,經協商我公司同意。如果此時乙公司(購貨方)未付款,並且未作賬務處理,則須主動將發票聯和稅款抵扣聯退還我公司,我公司應根據不同情況區別處理:

      (1)若我公司未入賬,應將該發票所有聯次註明作廢,並將發票聯和抵扣聯貼上於存根聯後面。

      (2)若我公司已入賬並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收賬款-乙公司234000

      貸:產品銷售收入2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34000

      則應按以下方法調整:

      ①另開具一張相同金額的紅字發票,將紅字發票記賬聯撕下入賬,衝減當期銷售收入和銷項稅額,作會計分錄:

      借:應收賬款-乙公司 234000(紅字)

      貸:產品銷售收入200000(紅字)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金)34000(紅字)

      ②將退回的藍字發票聯和抵扣聯貼於紅字發票聯後,並在上面註明藍字發票記賬聯所在記賬憑證編號。

      在上例中,如果乙公司收到發票和貨物時,已付款或本付款但已入賬(會計分錄略),在退貨時,乙公司收到的發票聯及抵扣聯無法退還我公司,乙公司應到其主管稅務機關開具《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將其“證明聯”送郵我公司作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依據。

      (a)我方在收到《證明單》後,應根據退回貨物的數量、價款開出紅字專用發票,並作賬務處理,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乙公司)234000(紅字)

      貸:產品銷售收入200000(紅字)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金)34000(紅字)

      我方收到退回的貨物後,應作衝減銷售成本的賬務處理:

      借:產品銷售成本150000(紅字)

      貸:產成品150000(紅字)

      (b)購買方(乙方)在退還對方紅字發票和退貨後,也調整相應的會計處理:

      借:庫存商品(原材料)200000(紅字)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34000(紅字)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甲公司)234000(紅字)

  • 2 # 會計學堂鍾老師已認證

    你好!公司收到供應商的返利,應按以下規定辦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第(二)項規定:“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衝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徵收營業稅”;第二條規定:“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第三條規定:“應衝減進項稅金的計算公式調整為:當期應衝減進項稅金=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1+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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