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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子牛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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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上海閔律師
嚴格意義上來講,工傷保險待遇的享受和經濟補償金是兩件事情,但是其中又包含有一些聯絡。
工傷保險待遇(以勞動能力鑑定十級到七級為例),一般情況下,是經過勞動能力鑑定,達到了工傷傷殘級別能夠拿到的三個一次性賠償,即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因此,要拿到全額的工傷保險待遇賠償,是需要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才可以的。
所以工傷待遇與經濟補償金是否可以兼得,就要看是哪種方式與單位解除的勞動關係了。如果是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的,那麼職工是可以拿到工傷待遇與經濟補償金的;但如果是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則一般情況下只能拿到工傷待遇,無法獲得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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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視職場
針對題主的這個問題,可以明確的告知題主,公司的這種做法是不合理的。工傷待遇和經濟補償金,是針對兩種不同的具體情況而作出的補償,這兩者並不是二選其一的關係。不過經濟補償金的獲得需要一定的具體條件,並不是所有的辭職都可以獲得。
為了把這個問題說得更加清楚明白,幫助題主理解這兩個問題。將具體給題主分析一下:工傷待遇和經濟補償金的相關內容。
一、什麼是工傷待遇?工傷待遇:又叫工傷保險待遇,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待遇有四大部分,分別是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這裡應該注意傷殘津貼,只有工傷1~6級才享有,7~10級是沒有的!
傷殘補助金1~10級都享有,但是它的標準不同,而且傷殘補助金是一次性支付;1~4級的傷殘津貼,都由工傷保險基金。
5~6級傷殘津貼、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都是由用人單位負責發放。
傷殘補助金是在職工工傷治癒之後,一次性支付;傷殘津貼是按月支付;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則是解除勞動合同之後,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
所以工傷待遇,主要針對的是職工受傷後應該得到的補助,它是屬於專項的補助金。二、什麼是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指的是勞動合同自然到期,勞動關係自然終止,用人單位不再繼續聘用勞動者,而為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金的具體支付標準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47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例如,小王簽訂的勞動合同是2016年9月30日至2019年9月30日,如果到了2019年9月30日,用人單位不再繼續與小王簽訂勞動合同,則用人單位將為小王支付三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如果小王在該單位連續工作了9年,則用人單位將為小王支付9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所以經濟補償金是針對勞動合同自然到期,從而終止勞動關係,用人單位不再繼續簽訂勞動合同,從而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三、如何才能獲得經濟補償金?並不是所有的辭職都能夠獲得經濟補償金,它需要一定的條件,簡單的說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勞動合同自然到期,自然終止勞動關係,用人單位不再與勞動者繼續簽訂勞動合同,則用人單位將為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合同到期之後,用人單位降低薪資待遇,勞動者不願意繼續簽訂勞動合同,則用人單位將為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3、勞動合同還沒有到期,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解除勞動關係,則用人單位將為勞動者支付兩倍的經濟補償金。
***如果合同沒有到期,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係,則用人單位不用為勞動者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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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趣料帝國
公司要求工傷員工,在工傷待遇和經濟補償金之間二選一,是否合理不能一概而論,要視具體情況而定。其具體原因如下:
一、是否合理的問題。合理的未必合法,合法的未必合理。合理地解決問題,是個彈性方法,對有些問題、糾紛而言,未必是一個有效的方法。比如,對工傷待遇或者經濟補償的處理,只要雙方經過協商,能達成一個的解決方案並及時給付,就是合理的。但如果雙方不能達成一致,就只能依據合法的手段了。
二、工傷待遇和經濟補償金的含義。在法律上,要想解決一個問題,首先要做的就是明確這個問題的概念的準確含義。
1、工傷待遇,在法律上的準確概念是“工傷保險待遇”。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的規定,工傷保險待遇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傷害,應獲得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因單位是否繳納工傷保險費,工傷職工享有的工傷保險待遇或者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或者由用人單位支付。
2、經濟補償金,在法律上的準確概念是“經濟補償”。 是指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依法給予勞動者的一次性經濟上的補助。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 用人單位是要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來支付經濟補償的,每滿一年,給勞動者支付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的工資。
三、工傷保遇和經濟補償只能二選一的情況。
1、單位解除與工傷員工的勞動關係,工傷員工只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而不能獲得經濟補償的情況:第一、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第二,嚴重違了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第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第四、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第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第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當然,以上這些都是比較極端的情形。
2、工傷員工只能獲得經濟補償,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情況,需同時滿足一下幾點:第一、排除前述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六種情形之外,第二、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且工傷職工雖被認定為工傷;第三、沒有因工傷支付醫療費等相關費用;第四、工傷職工的勞動功能障礙程度沒鑑定出級別,生活能完全自理。
四、工傷保遇和經濟補償不能二選一的情況
1、工傷職工被鑑定出傷殘等級;
2、工傷員工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透過協商、或者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時。
綜上,工傷待遇和經濟補償金之間二選一,是否合理不能一概而論,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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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陳武鵬律師
工傷保險待遇和經濟補償金是完全不同的兩種補償,並不能當然互斥使用。但是,由於他們各有其適用條件,能不能同時獲得,也不能一概而論。
首先,工傷保險待遇,顧名思義是企業職工發生工傷後的有關待遇。只要職工所受傷害被認定為工傷,就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其次,所謂的經濟補償金,是指因法定情形解除勞動關係時,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的工齡,以一年工齡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予以支付。具體法定情形如下:
(一)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無過失性辭退勞動者;(四)用人單位重整裁員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如果發生工傷以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同時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則勞動者既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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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職言心語
肯定是不合理的。
首先,工傷待遇和經濟補償是兩個性質不同的概念。
工傷待遇,是職工在工作過程中或者上下班途中符合工傷認定範圍的交通意外事故。如果公司給職工繳納了工傷保險金;那麼,職工的工傷待遇就由工傷保險基金來保障。如果公司沒有給職工繳納工傷保險金;那麼,職工的工傷待遇,就應該由公司來承擔。
經濟補償金,是公司在解除與職工勞動合同時,如果不是職工個人因素,公司應該按職工工作每滿一年給一個月的工資的經濟補償。其次,公司的目的是想逃避法律責任,侵害職工合法權益。
這兩個問題,是兩個孤立的問題,二者沒有交集和必然聯絡,相互之間不存在矛盾衝突。公司要求職工只能二選一,是違法行為。
職工完全可以要求公司將這兩個問題區分開來,一個一個解決也行,一併解決也可;但絕對不能接受公司二選一的無理要求。
如果公司不同意,仍一意孤行的話,題主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也可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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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竇律說法
當然不合理。七到十級工傷職工在解除勞動關係情況下才能得到工傷三大項賠償即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醫療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因工傷解除勞動關係符合經濟補償金的條件,所以單位限制你的話,你可以拒絕,走法律程式依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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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待遇和經濟補償金是兩個不同法律範籌的問題,工傷待遇是強制性的法規!必須嚴遵!經濟補償金可調解!不存在二選一的合理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