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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郭廣吉律師

    這個不叫賠償,應該是屬於培訓協議約定的違約責任承擔的範疇。

    題主所提應該是員工服務期的問題。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第二款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員工參加培訓,公司已支付了相應的培訓費用,但員工培訓未取得合格如何處理?原則上:1、這屬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行約定的範疇,凡未約定的,用人單位不能向勞動者“追責”。2、勞動者應承擔培訓費用、領取基本工資或最低工資。

  • 2 # 濟南郜律師

    首先,要看公司提供的培訓是不是專業技術培訓,即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一般委託外部培訓機構對勞動者進行的專業技術培訓。用人單位要對外專門花費較高數額的費用,這種培訓也不是那些例如上崗培訓、崗位培訓等一般的職業培訓。

    第二,如果是專業技術培訓,那麼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是可以和勞動者簽訂服務期協議的,勞動者如果違反服務期約定,確實要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的。

    第三,但是,違約金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得培訓費用,已經履行的服務期間,可以分攤折抵。比如培訓費用花了20000元,要求2年服務期,勞動者幹了1年就要走,那麼因為已經幹了1年可以折抵違約金,就是要支付違約金20000X((2-1)/2)=10000元。

    第四,原勞動部有個《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覆函》,規定用人單位對職工進行了技術培訓,職工在試用期提出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培訓費用。所以在試用期內離職可以不付違約金。

    最後,如果不在試用期內,但用人單位存在違反勞動法規,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的話,比如沒繳納社會保險,沒按約定提供勞動條件,沒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等,那麼勞動者解除合同也應該不支付違約金。

  • 3 # 艾本生活

    針對這個問題,夥伴們一定要弄明白這裡面存在兩種情況:

    【第1種】是如果你與企業所簽訂的服務期是從培訓時開始時起算的,那你就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

    【第2種】情況是如果雙方的協議中約定的服務期是從培訓結束後起算的,則該公司只能追究員工辭職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但賠償的費用不得高於培訓所支付的費用。

    看到這裡夥伴們或許會問這是依據什麼規定來執行的?大家可以查閱一下《勞動合同法》第22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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