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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法海一粟

    1、夫妻內部約定對外所負債務為一方個人債務的。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之間可以就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的歸屬作出約定,而這種約定,對於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夫妻之間當然也可以約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對外所負債務為一方個人債務,這種約定也是有效。但是,這種約定,並非當然產生約束第三人的法律效力。除非第三人對於夫妻之間的這種約定是明知的。否則,這種夫妻之間的內部約定,不能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2、夫妻一方與債權人約定,其所負債務人為個人債務的。這種約定是有效的。因為,債權人已經同意將可能屬於夫妻之間的共同債務,約定為個人債務,實際上是債權人對於自己的權利的放棄。因為,他本來可以要求債務人夫妻共同清償該筆債務的。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夫妻雙方共同清償債務,是債權人的權利。這種權利,說到底還是民事權利。既然是民事權利,民事權利主體就可以予以放棄。

    3、關於“為逃避債務而約定”的問題。題主的這句話,實際上是指行為人的動機問題。根據民法理論,動機問題一般不影響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基於上述分析,無論行為人出於何種動機,其約定的法律後果都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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