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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中公醫考

    提存涉及債務人、提存機關和債權人三方之間的關係,也就必然會在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債務人與提存機關之間以及提存機關與債權人之間產生法律效力。

    1、自提存有效成立時起,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消滅。有效的提存,即視為債務人履行了債務;

    2、標的物提存後,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3、債權人享有隨時領取提存物的權利,但該權利的行使有法定的除斥期間。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後歸國家所有。

    4、對債權人領受權的限制:

    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時效為不變期間)不行使則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後歸國家所有。《合同法》規定的提存是以清償為目的,所以是債消滅的原因。《擔保法》規定的提存並非以清償為目的,而是以擔保為目的的提存。

    債務人墊付的提存費用事後可以追償,債權人受取提存物的,需要承擔提存產生的費用,不領取的,提存物扣提存費用後歸國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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