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濁酒夢寒

    一:執行力度沒有想象中的那麼大,除非國考外,一般發現還是警告處分了事。

    二:有些是因為利益的訴求。

    三:所謂無知者無畏。很多大學生畢竟還是很單純的,懷有僥倖心理。

  • 2 # JJY272

    替考入刑是中國法制程序中的又一重大舉措,既然入刑難道替考者就不怕嗎?當然不是,原因有三,一是替考者不知道替考已入刑的嚴重後果,二是知道已入刑而存在僥倖心理或生活所迫,三是利益的驅動而採取冒險的行為。但不管那種形式的替考均已觸犯了中國的刑法,替考者當然要為之付出代價,否則就是對那些認真遵紀守法的考生不負責任,也是不公平的。

  • 3 # 楊敏

    代考行為嚴重違反了國家考試製度,破壞公平公正的社會競爭機制,侵害廣大考生的正當利益,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引發各界對代考行為應否入刑的思考。刑法修正案(九)順應社會發展需要,確定了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代替考試罪三個罪名,填補了立法空白,對代考行為形成一定的打擊和震懾效果。

    1.代替考試的社會危害性

    代考行為滋長的舞弊現象使國家教育考試製度形同虛設,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代考行為破壞國家考試管理秩序,動搖了社會誠通道德基礎,嚴重損害了國家考試製度公信力;代考行為是對國家培養和選拔人才公正機制的挑戰,違反了公平競爭原則,使考試作為評判考生專業素質的功能遭受破壞性影響和扭曲,嚴重影響社會人才評價、選報機制的正常執行;代考行為不但阻礙自身發展,侵害他人參與公平競爭的合法權益,還會毒化風氣,破壞和諧有序的社會環境。因此,對代替考試行為苛以刑罰,有助於消除弊病,防止引發社會誠信危機。

    2.代替考試罪的定性量刑

    定性方面,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條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代替考試罪的定性要注意三點:一是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二是本罪所指的考試目前未予具體列明,但必須是依據法律設立的國家考試,依據部門規章、檔案設立的考試,不在此罪範圍之內;三是本罪是典型的對向犯,刑法同時處罰考生和“槍手”雙方行為人,且雙方行為人定罪和法定刑都相同。

    量刑方面,根據刑法打擊預防犯罪的目的,結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考慮到本罪行為人多為在校學生,且替考者主要以獲取物質利益為目的,代替考試罪的量刑較輕。本案被告人張理源、楊曉芳的替考行為嚴重違反了刑法規定,但鑑於二人具有自首情節,對其均適用了緩刑,量刑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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