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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賦役制度的演變
①齊國“相地而衰徵”和魯國“初稅畝”:春秋時期,管仲在齊國進行改革,實行“相地而衰徵”,是指根據土地多少和田質好壞徵收賦稅,實質上承認了私人對土地的所有權。公元前594年,魯國的“初稅畝”.國家法律規定把公田交給耕者,“履畝而稅”,即是承認了耕者對所耕土地的私有權。
②編戶制度:兩漢對百姓的管理,實行編戶制度。那些被正式編人政府戶籍的自耕農、傭工、僱農等,稱為編戶齊民。編戶齊民具有獨立的身份,依據資產多少承擔國家的賦稅和徭役、兵役,資產多的,要多納稅。編戶齊民對封建國家的義務有田租、算賦或口賦(人口稅)、徭役、兵役等。漢代的田租較輕,但人口稅和更賦(代役稅)很重。
④租庸調製:唐朝在隋的基礎上,以輕徭薄賦的思想改革賦役制度,實行租庸調製。租庸調製規定: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繳納一定量的穀物,叫作“租”;繳納定量的絹或布,叫作“調”;服徭役的期限內,不去服役的可以納絹或布代役,叫作“庸”。唐朝的庸不再有年齡限制。租庸調製使農民的生產時間較有保證,賦役負擔相對減輕,政府的賦稅收入有了保障。
⑤兩稅法:780年,唐德宗接受宰相楊炎的建議,實行兩稅法。兩稅法規定:由中央政府確定總的稅額,分配到各地徵收;戶不分主客,以當時的居住地,編人戶籍;每戶按資產交納戶稅,按畝交納地稅,取消租庸凋和一切雜役、雜稅;一年分夏季和秋季兩次納稅。兩稅法的作用在於:一、使唐朝中期以來極端混亂的稅制得到統一,在一定時期內,保證了國家的財政稅收;二、改變了自戰國以來以人丁為主的賦役制度,表明封建政府對農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放鬆;三、兩稅法規定貴族、官僚、商人都要交稅,這就擴大了稅源,增加了政府的財政收入,也相對減輕了農民的負擔。這是中國封建社會賦稅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和進步。
⑥募役法和方田均稅法:北宋王安石變法時推行。募役法規定,政府嚮應服役而不願服役的人戶,按貧富等級收取免役錢,僱人服役。不服役的官僚、地主也要出錢。這就減輕了農民的差役負擔,保證了生產時間。方田均稅法規定,政府重新丈量土地,核實每戶佔有土地的數量,按照土地的多少和肥瘠收取賦稅,官僚、地主不得例外。這就增加了封建國家的田賦收入。
⑦一條鞭法:1581年,明朝內閣首輔張居正,鑑於賦役沉重,農民鋌而走險的歷史教訓,改革賦役制度,下令在全國推行一條鞭法。一條鞭法將原來的田賦、徭役、雜稅,“併為一條”,折成銀兩,把從前按戶、丁徵收的役銀,分攤在田畝上,按人丁和田畝的多寡來分擔,這就大大增加了賦稅中的貨幣比重。一條鞭法是中國賦役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役歸於地”“量地計丁”,納銀代役的規定,相對減輕了農民負擔,同時說明農民對封建國家人身依附關係的鬆弛;賦役徵銀的辦法,適應了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促進了貨幣地租的發展,有利於農業商品化和資本主義萌芽的增長。
⑧攤丁入畝:171 2年,清政府規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數,作為徵收丁稅的固定丁數,以後“滋生人丁,永不加賦”。雍正帝時又推行“攤丁人畝”的辦法,把丁稅平均攤入田賦中,徵收統—的地丁銀。這樣,漢唐以來長期實行的人頭稅廢除了。封建國家對農民的人身控制進一步鬆弛,隱蔽人口的現象也逐漸減少。攤丁人畝對華人口增長和社會經濟發展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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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重要的賦役制度:
一、“初稅畝”:春秋時期魯國開創,這是中國田賦制度的開始。公元前594年,魯國為了增加收入,規定不論公田、私田,一律按田畝收稅,每畝地收十分之一糧食。在這樣的制度下,農民可以自由在魯國開荒,沒人種的地就可以自行耕種,初稅畝在認可了土地私有的前提下,憑藉國家政治權力向土地所有者徵收的稅賦,更接近於現代的稅收。所以大多數研究者傾向於把魯國的初稅畝作為中國農業稅徵收的起點。
二、“租庸調”制:唐朝前期的徵收賦稅徭役的方式。租庸調製度是對北魏以來的均田制的修改,具體分為租、庸、調三類。其中,租指的是每個成年男子每年要交一定量的糧食; 調指的是每戶每年要交納一定數量的布帛,布帛的種類根據地方特點而定; 庸則是指以實物代替徭役。在當時,役指的是每個成年男子每年要給國家無償出勞力二十天,如果因故不能完成役,可按每日交納三尺布帛來代替。如果遇到災害,政府根據具體情況減免租、庸、調。
三、“兩稅法”:唐朝後期的徵收賦稅徭役的方式。由於土地兼併嚴重,原來的均田制被破壞,唐代後期開始推行兩稅法。該制度取消了之前的租庸調和雜稅,不分主戶和客戶,一律以現在的居住地為準登入戶籍納稅,按照資產和田畝進行徵稅。最大的特點就是每年分夏秋兩季徵稅。兩稅法以土地財產為依據進行收稅,減少了國家對農民的人身控制力度。
四、“方田均稅”:北宋王安石變法時使用的制度。該制度中“方田”指地方政府組織丈量土地和評測土地質量。“均稅”是以“方田”的結果為依據進行賦稅。該制度清出地主隱瞞的土地,增加了國家財政收入。損害了大官僚大地主的利益,變法遭到他們強烈反對,最終失敗。
五、“青苗法”:北宋王安石變法時使用的制度。每年在需要播種的正月和五月,由農民可以自願向政府借貸種子和錢物,待收成後,按20%-30%利息返還糧食或錢物。
六、“募役法”:北宋王安石變法時使用的制度,又稱“免役法”。地方官府出錢僱人來應役,所需經費,由當地百姓按戶分攤。該方法保證了農民能夠有足夠的時間進行生產勞動,促進了生產力的發展。
七、“一條鞭法”:明朝張居正改革時頒佈的賦稅及徭役制度。講各種賦役和雜稅合併為一條,折算成銀兩,分攤到田畝上,按土地田畝徵稅。除了米麥一些重要的糧食需要交實物外,其他的都需繳納銀兩。一條鞭法是簡化了徵收手續,官府不得再以其他理由徵稅,減輕了農民的負擔。
八、“攤丁如畝”:清朝實行的賦役制度。該制度廢除了兩千多年的人頭稅,將丁賦攤入田畝之中徵收。攤丁如畝實施之後,老百姓不會再為了逃避徭役,隱匿人丁,華人口迅速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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