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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安信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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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Sunny律師說法
一、什麼是騙取貸款罪?
利用欺騙的手段騙取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造成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重大損失或其他嚴重情節的。
二、騙取貸款構成犯罪的標準?造成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損失20萬或騙取100萬元以上的。
三、騙取貸款詐騙罪與貸款詐騙罪、違法發放貸款罪的區別騙取貸款罪與貸款詐騙罪都是以欺騙手段騙取銀行貸款的行為,那麼兩者之間的區別是什麼?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是區分兩者的關鍵,具有非法佔有為目的的構成貸款詐騙罪,不具有的構成騙取貸款罪。
騙取貸款罪的過程中,很大一部分案件是騙貸人透過賄賂、人際關係等與銀行貸款稽核人員合夥編造貸款理由和材料,騙取銀行貸款的,這種情況下,銀行貸款稽核人不存在被期騙的情況,其行為涉嫌違法發放貸款罪,和騙貸人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的共同犯罪,其構成犯罪標準和騙取貸款罪一樣。
四、下列騙取貸款行為無罪構成騙取貸款罪的關鍵是給銀行造成損失達20萬或騙取100萬以上,因此,未達上述數額的構不成犯罪。因此,涉嫌此罪的人唯一的出路就是還款,對銀行的損失達不到20萬,當然就構不成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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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金融犯罪辯護倪菁華
看了幾個回答,都是有問題的。
先指出其他問答中的兩個錯誤點,一是騙取貸款罪不是數額犯,是結果犯或者說是情節犯;二是騙取貸款罪,主觀上是要求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
關於騙取貸款罪,簡單來說,就是行為人以欺騙手段,騙取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有其他嚴重情節。
一、關於欺騙手段
同詐騙犯罪的手段,即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讓他人陷入錯誤認識,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獲取財產。
也就是說從理論上來說,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明知的情況下,行為人是不構成騙取貸款罪的。
但在司法實務中,往往對於工作人員“明知”一事難以認定,或不予採納,導致行為人依然構成騙取貸款罪。
二、關於重大損失的認定
雖然立案追訴標準將100萬作為一個標準,但目前沒有具體的司法解釋對重大損失進行規定,而且用數額作為入罪的條件明顯是不合理的。因此,很多地區如重慶,自行印發相關規定,將在騙取貸款過程中同時提供足額抵押擔保等情況,認定不構成騙取貸款罪。
這點筆者是持贊成態度的,而且現在越來越多的判例也是基於此想法進行判罰。
原因很簡單,根據立法者設立騙取貸款罪的目的,重大損失或有其他嚴重情節應建立在行為人的騙貸行為損害了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安全的基礎上,而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資金是否安全,一看是否造成實際損失,二看是否形成貸款風險。只有在行為人的欺騙手段,使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鉅額資金陷入巨大風險的情況下,才能危及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資金的安全,但若行為人足額擔保,則並未形成貸款風險,相應亦不能認定構成騙取貸款罪。
相關具體關於貸款犯罪的觀點,詳細可以見我所寫的文章。
回覆列表
騙取貸款罪,按照官方的解釋嘛,是指以欺騙欺詐手段取得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貸款,對銀行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的做法。
既然定罪,自然有刑罰:騙取貸款罪的量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如果給銀行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特別重大的損失,那就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那麼問題來了,具體什麼樣的做法才能被定義“騙取貸款罪”呢?
官方給的解釋是:行為人透過欺騙欺詐,故意非法佔有,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客觀上給銀行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騙取貸款100萬元以上或者給銀行、金融機構造成20萬元以上的損失。
這裡的關鍵詞是欺騙欺詐、故意、非法佔有。我們舉個簡單明瞭的例子——
小明開了一家擔保公司,主要幫助老闆、企業家能獲得銀行的貸款,但是獲得這個貸款的前提是擔保公司要證明老闆或者企業家有能力償還,而小明透過欺騙的方法,讓一些原本無法從銀行獲得貸款的老闆,獲取了150萬元的銀行貸款,最後銀行起訴,騙取貸款罪成立。
那官方是怎麼定義欺騙的呢?
剛才提到的例子裡,原本無法獲得銀行貸款的老闆,小明故意提供與該老闆客觀事實不相符的材料,騙取了銀行信任,符合騙取詐騙罪中追訴的騙取行為。
最後再給大家科普一下騙取貸款罪是怎麼量刑的。
如果在最終審查階段,銀行或金融機構並沒有造成損失,對於當事人的量刑,會有極大好處,並且當事人如果積極歸還借款,常規情況下都是取保候審;在起訴階段,當事人積極悔罪,工作到位,一般也會以情節輕微,不予追究或者量刑較輕,當然最後如果還是到法院了,那麼積極悔罪的情況下,也比較容易被判緩刑。
多說一句,儘管如此,對於貸款而言,刑事責任負責之後,剩下的還有數不清的民事責任以及民事糾紛,如果有貸款還沒有還清,還是需要努力還清欠款,早日走向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