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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未來140233402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

    《民通意見》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民通意見》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侵權行為發生時行為人不滿十八週歲,在訴訟時已滿十八週歲,並有經濟能力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沒有經濟能力的,應當由原監護人承但民事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九條規定,“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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