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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農村大馬哈

    這個問題是顯而易見的,去年山東聊城這邊全部都通上了自來水管道,政府限制採集地下水,田地灌溉幾乎全部採用地上河流的水。

    地下水位下降嚴重,是有原因的,以前農村食用水、生活用水、灌溉用水幾乎全部是採集地下水,地下水的補給是非常慢的包括降水補給,地上河流滲透補給等,這個從地上滲透到地下的過程是非常慢的導致地下水嚴重不足。

  • 2 # 三農生活芳姐

    地下水資源是中國居民生產、生活用水的重要來源,尤其是在中國降水較少、地表水不足的北方地區。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和人口的增多,地下水資源逐漸無法承受人類的過度開採利用,採取措施保護地下水資源的水質水量勢在必行。而農村地區地下水資源的現狀最為令人擔心,這與農村地區缺乏專門的調整地下水資源相關行為的法律、沒有形成地下水資源相關部門之間的協調合作機制、農民節約用水意識不強等因素有關。本文將從晉南(北方)農村地區的視角出發來研究、分析農村地下水資源的現狀和問題,並試圖提出合理的建議來解決。

    一、農村地區地下水資源現狀成因分析

    (一)農村地區地下水資源的法律法規不完善

    隨著中國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村城鎮化程序的加快,農村地下水資源面臨著越來越嚴峻的挑戰。不規範的鑿井及不加節制的濫采地下水,致使農村地區地下水資源的補給量跟不上其使用量,地下水逐漸顯現枯竭的趨勢,這從大量無法出水的廢井及不斷加深的鑿井可以看出來。在水量銳減的同時,水質也令人擔憂。農村生產、生活垃圾及生活廢水,因為沒有合適的途徑進行排放和技術處理,肆意傾倒,毒素透過地層汙染了地下水從而降低了地下水的水質。而農藥、化肥的不科學使用,更是農村地區地下水遭到汙染的另一個重要原因。農村地區地下水水質、水量同城市一樣,遭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戰,但農村地區卻沒有如城市地區一樣有較為完善的供水用水相關法律法規來對地下水資源進行保護,農村地區地下水資源正處於沒有專門立法保護的“裸奔”階段。而現有的法律檔案或多或少都存在不同的問題,或因為法律本身規定過於原則而缺乏可操作性,或因為法律條文責任規定的缺失而降低了法律的權威性。

    1、缺乏針對農村地區地下水資源的專門立法

    國家層面對地下水資源開採、利用、保護進行規範的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檔案主要有2015年1月1日即將施行的《環境保護法》,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水法》,2008年6月1日施行的《水汙染防治法》,2000年國務院頒佈實施的《水汙染防治法實施細則》,2003年水利部印發的《關於加強地下水超採區水資源管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2006年國務院頒佈實施的《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1989年國家環保局公佈實施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汙染防治管理規定》,1988年由原國務院建

    設部公佈實施的《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由國務院於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供水條例》,2004年12月9日起公佈實施的由國家環保總局科技標準司提出的《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範》,,加上地方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基本上形成了保護農村地下水資源的法律體系。但從上文所述也可以看出,中國國家層面的法律檔案有針對城市地區的供水、用水規定,卻沒有針對農村地區水資源開發、利用及保護的法律規定,相比很多城市都制定了地方法規、規章來對城市地區的供水、節約用水進行規範,農村地區地下水資源的立法卻處於空白的狀態。有必要摒棄現行的將地下水開發利用和保護割裂的立法模式,在體例上採用特別立法模式。

    2、現有法律體系對於農村地區地下水規定存在不足之處

    沒有針對農村地區地下水資源的專門立法,那麼只能依據現有的法律來對其進行保護。透過筆者對上述的法律檔案的梳理,發現法律規則過於抽象,缺乏可操作性是其最大的問題。

    其實,很多學者在論述水資源相關法律法規時,多會對此進行詬病。法律存在的價值之一就是可以為人們的行為提供指引,引導人們的行為都處於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才能保證社會的良好執行。而筆者在對相關法律檔案進行分析後,發現現有的與水資源相關的法律、法規或多或少存在著宣言式的、抽象的規則。

    2002年頒佈實施的《水法》作為水資源方面最主要的法律,自施行以來對中國水資源的開發和保護行為的調整一直髮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但筆者個人認為其仍存在兩個問題,一是上文提到的生態宣言式規則的存在,一是整個法律的內容偏重對於地表水管理的規定,對於地下水資源的規定則極少,更不用提針對農村地區地下水資源相關行為的規制幾乎沒有,所以,作為最主要的水資源法律,很遺憾無法充分發揮保護農村地下水資源的作用。《水汙染防治法》作為預防、治理水體汙染最主要的法律,比之前的法律在可操作層面上有所改進,其在預防、治理水體汙染方面發揮了極大的作用,但有些規定仍過於原則性,需要相關更加細化、更具可操作性的法律檔案來配合實施。如《水汙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在建設垃圾填埋場時應採取防滲防漏措施以防造成水汙染,但具體採取怎樣的措施就需要制定更細化的規則。

    儘管現有的法律法規可能存在著各種缺憾,但我們仍能夠清晰地看到立法不斷前進的步伐。2015年1月1日起實施的最新的《環境保護法》,就在很多方面做出了改進,比如對於公益訴訟的規定更加細化,比如對違法行為不僅規定了罰款的責任形式,而且規定了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對生態破壞者處以拘留,比如明確規定因汙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造成損害的應承擔侵權責任,這就與《侵權責任法》相銜接了,再比如規定了相關環境機構在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的要與生態環境破壞者承擔連帶責任。所以,—

    筆者相信,制定專門的調整農村地區地下水資源開採、利用、保護的法律檔案不會很遙遠。

    (二)農村地區地下水資源監測制度不完善

    農村地區地下水資源面臨著水質、水量的雙重危機,而加強對其監測是開展所有工作的前提。監測工作不僅關係到地下水開發、利用的總體規劃,而且對於應對水汙染等突發性事件極為重要。中國目前規範地下水資源監測工作的檔案只有國家環保總局科技標準司提出的、於2004年實施的《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範》。《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範》非常詳細的規定了監測點佈設的原則、監測的水井應達到什麼樣的標準、取樣的時間點及頻次、地下水資源樣本的儲存等問題,筆者相信其對中國地下水資源的監測工作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範》從2004年實施至今已經有10年的時間了,這10年的時間中國社會經濟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尤其是新農村的建設和現代農業的發展,導致了農村地下水水質、水量發生了極大的變化,《規範》規定的監測點網布設密度原則中“城市密,農村稀”的原則已經無法滿足對於農村地下水的監測需要。

    (三)水資源管理機構的權責重疊,相關部門的溝通較少

    筆者對於涉及農村地下水資源管理部門的法律條文進行梳理後發現,如何清晰界定地下水監測點的佈設及管理、地下水許可和水費收繳、地下水汙染防治的許可權,就需要環境保護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之間進行溝通和協調。而且在一些特定情況下還可能牽涉到價格主管部門、地質局等部門,所以,如果部門之間的權責不明晰,就會導致爭權奪利或互相推諉現象的發生。尤其是發生突發性水資源事件時,需要所有的涉及水資源管理工作的部門形成聯動機制,使突發性事件得到良好解決。

    (四)農村地區居民的節約用水意識不強

    二、改善農村地區地下水資源現狀的建議

    (一)法律制度的完善

    首先,頒佈實施專門針對農村地區地下水資源的法律檔案。國家層面法律法規的頒佈或修訂需要較為複雜的程式或較高的成本,所以筆者建議應該如同各個城市頒佈實施城市供水用水的地方規章來規範城市水資源的開採、利用、保護行為一樣,各地應該制定地方規章將農村地區地下水資源的開採、利用、保護措施以法律規則的形式具體地表述出來,有針對性地解決農村地區地下水資源面臨的混亂現狀。

    其次,完善相關的法律檔案,將行為模式與行為結果都清晰表述,形成行政、民事、刑事有機聯絡的責任機制。如筆者前文所提到的,中國水資源相關法律法規的很多條文只有“應該”或“禁止”的行為模式規定,而沒有違反該規定後承擔什麼責任的後果表述,這嚴重損害了法律的權威性。所以筆者建議將有缺陷的法條進行完善,明確規定什麼行為會導致什麼結果,這樣才會達到法律令行禁止的效果。明確規定什麼行為要承擔什麼樣的責任及責任承擔的方式,才能形成責任的有機整體。

    (二)完善農村地區地下水資源監測制度

    農村地區地下水資源的監測制度存在著監測點少、監測水平低、監測資料沒有公開等問題。首先,應該增加農村地區地下水資源的監測點。因為農村地區缺乏像城市地區一樣較為成熟的地下水管理和供水用水機制,間接導致了其地下水生態環境的脆弱,所以,加強對其監測是減緩地下水生態惡化的有效方式。只有在非常準確、及時的資料的指導下,相關部門才有可能制定出可持續的地下水資源的開採、利用和保護計劃,才能及時發現突發性事件而採取相應的措施來解決。其次,擁有較高專業素質的監測技術人員是必需的。監測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會直接影響到監測資料的真實性,進而影響到以後水資源統一排程計劃的實施。最後,公開農村地區地下水資源監測資料資訊。只有資訊定期公開,才能激勵政府部門或監測人員盡職盡責,而且資訊的公開還會促使農村居民認識到農村地區地下水資源面臨的危機,提高農村居民節約用水的意識。

    (三)明晰水資源管理機構的職責,加強相關部門之間的溝

    通。

    各級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主要是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進行統一監督管理,而水行政主管部門則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具體管理工作,筆者認為二者在管理農村地下水資源方面是一般與特殊的關係。地下水資源監測、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水資源的汙染防治等關於地下水資源的具體工作都應該交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來具體操作實施,而環境保護部門就來對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生態環境是統一的整體,地下水資源的枯竭或被汙染可能導致其他生態環境問題的出現,這時候就需要相關部門進行溝通並制定合理的方案來解決問題。而作為負責對整個生態環境狀況進行監督管理的部門,環境保護部門可以作為相關機構之間的協調機構,督促各個部門合理履行自己部門的職責並加強與其他部門的協調合作。

    三、小結

    農村地區地下水資源的保護不是單一的某部法律或某個部門能夠解決的事,需要法律機制、管理機制的完善及各個相關部門甚至農村居民自身的共同努力。完善法律機制,制定專門針對農村地區地下水資源的法律檔案,是保護地下水資源的前提;完善管理機制,明晰所有相關部門在農村地下水資源的開採和保護中的職責許可權,充分發揮環境保護部門協調功能;完善農村地下水資源監測制度,為制定地下水用量計劃提供參考依據,併為資訊公開提供資料來源;實行計水量制和水價累加制,提高農村居民的節水意識,減少對地下水資源的浪費。

  • 3 # 廣東果果妞

    我們農村澆地都是用機井的水,可這幾年地下水位下降的很嚴重有沒有辦法來補充?

    放在以前交通不便,農村的經濟相對較落後,沒有完善的供水設施,家家戶戶幾乎都是用井水,一家人的飲水,生活用水全部都是從地下井水抽取,那時候的井水特別甘甜,我們都是直接抽上來生喝!但是近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地下水的過度開採以及水源的汙染,地下水位開始嚴重下降,而且水質也下降了很多!

    在我們南方,很多農村都已經接上了自來水,飲水設施以及水質標準都是統一規劃,水費也不貴,1元一方!而井水已經不敢生喝了,一般都要煮開水喝,偶額會打些井水洗洗衣服,作做家務,使用的頻率非常少了!很多農民修建新房也不在打井了,主要是擔心水質汙染問題!

    我們南方降水是比較充沛的,河流眾多,幾乎沒有看到需要用到機井來澆田地,偶爾灌溉農田僅需從河流抽水即可!在北方降水本來就少,僅僅依靠機井的水源也是遠遠不夠的,要知道地下井水的來源,主要依靠降水多,地表面的雨水、河流慢慢的滲透到地底下,經過層層滲透,過濾,才能形成地下水源,這個過程需要很長時間!而農田灌溉水用的多,而降水又少,水源滲透能力弱,所以機井越打越深,甚至面臨乾枯!想要補充地下井水的水源,沒有捷徑可走,只能控制地下井水的過度使用,經過雨水長時間的自然演變,滲透,慢慢的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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