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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蜀水

    公安部《機動車登記規定》(124號令)第五十二條規定: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在辦理轉移登記或者登出登記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機動車所有人擁有原機動車三年以上; ◆涉及原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特別注意 1 必須在原車轉移或登出後六個月之內提出上牌申請,超過一天都不行,這六個月包括節假日; 2 原號牌必須足額使用了三年以上,少一天也不行; 3 原號牌沒有違法行為和未處理的交通事故; 4 只能由原車主(單位或個人)申請保留使用原號牌,不能轉讓給其他人; 5 只有把車轉移給他人或是登出才能保留原號,如果你將車輛遷到異地,但還是在自己的名下,也是不能保留原號的; 6 原號牌的使用不需要提前向車管所告知,系統預設保留六個月,只要在時間週期內到車管所上牌時告知工作人員要使用本人名下的原號牌就可以了; 7 只有購買新車才能使用原號牌,二手車不行(公安部系統就是這麼設定的)。

  • 2 # 人人車

    可以

    根據今年的新規,自今年7月1日起,汽車號牌允許終身使用,換車時無需再申請新號牌

    公安部交管局出臺的十六項便民措施規定,今後車輛報廢車主可向車管所申請繼續使用原車牌號,需要注意的是申請時限為6個月,即車輛報廢后6個月內購買新車並提出申請方有效。此外,為了防止有人惡意買賣或變相買賣車牌號,規定車主擁有原車牌號滿3年的方可申請繼續使用。

    按照以前規定,如果車牌使用不足3年,該車牌不能永久保留,在機動車交易或者轉移權屬時,車牌也要跟著轉走。此次新規放寬了車牌使用時限的要求,將使用原機動車超過3年可以保留該車號牌的要求,調整為使用1年後即可申請保留;同時,將保留原號的申請時限由自原車轉讓或報廢后6個月內提出,調整為6月20日前原車轉移登記或登出登記的仍按原規定在6個月內提出申請,6月20日後原車轉移登記或登出登記的可以在1年內提出申請。

    交管部門提示,對於需要重新啟用原車號牌的群眾,要在辦理機動車註冊或轉移登記時主動提出申請,車管部門將按照新政策調整辦理相關業務;此外,群眾在選取機動車號牌時,要認真閱讀號牌選號說明,務必在規定時間內選取號牌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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