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族實行人殉制度由來已久,清初安徽桐城人方拱乾在他所作的《寧古塔記·風俗》中說,滿族“男子死,必以一妾殉,當殉者必於主前定之,不容辭、不容僭也。當殉不哭,豔妝坐炕上,主婦率皆下拜而享之。及時,以弓弦扣弦而殞之。當不肯殉,則群起而搤之死矣”。
《清史稿·朱裴傳》也雲:“滿洲俗尚殉葬。”到天聰八年(公元1634年),清朝統治者又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肯定。王先謙《東華錄》載,天聰八年(公元1634年)“二月壬戌定喪祭例:妻願殉夫葬者,許之,仍予表揚;逼侍妾殉者,妻坐死”。
從目前掌握的史料來看,清皇室的宮妃殉葬始於清太祖努爾哈赤時期。1603年,清太祖孝慈高皇后葉赫納喇氏死,身邊4婢從殉,宰牛馬100 匹致祭。
天命十年(公元1625年),清太祖努爾哈赤死,大妃烏拉納喇氏以身殉葬。另外,阿吉根、代因扎二庶妃亦殉之。此事在《滿洲實錄》卷八中記載甚詳:“後(納喇氏,烏拉國滿泰貝勒女)饒丰姿,然心懷嫉妒,每致帝不懌,雖有機智,終為帝之明所制。
留之恐為亂階,預遺言於諸王曰:‘俟吾終,必令殉之。"諸王以遺言告後,後遲疑未決。諸王曰:‘先帝有命,雖欲不從,不可得也。"後遂服禮衣,盡以珠寶飾之,泣謂諸王曰:‘吾自十二歲事先帝,錦衣玉食,已二十六年。吾不忍離,故相從於地下。
吾二幼子多爾袞、多鐸,當善撫之。"諸王泣而對曰:‘二幼弟,吾等若不友愛,忘父也,豈有不善撫之理。"於是,後於十二日辛亥辰時自盡,壽三十七。乃與帝同殮,巳時出宮安厝於瀋陽城內西北角。又有二妃阿吉根、代因扎亦殉之。”
此後,太宗皇太極、世祖福臨以及貝勒嶽託、睿親王多爾袞等,都曾用宮妃或廉用男性奴僕殉葬。如崇德四年(公元1639年),揚武大將軍貝勒嶽託死,妻福金殉葬,崇德八年,太宗皇太極死,“章京敦達裡、安達裡二人願殉。敦達裡,滿洲人,幼事太宗,後分隸肅親王豪格。及太宗殯天后,敦達裡以幼蒙恩,不忍永離,遂以身殉……
安達裡,葉赫人,自來歸時,先帝憐而養之,由微職沐殊恩,授官職,亦請殉”。順治八年(公元1651年)睿親王多爾袞死,侍女吳爾庫尼殉葬。順治十八年世祖福臨死,妃悚鄂氏殉葬,一等阿達哈哈番侍衛傅達裡隨殉,諡忠烈.
清朝入主中原後,這一制度遭到了漢族官吏的非議。康熙時,禮科給事中朱裴上疏奏請禁止,曰:“泥信幽明,未有如此之甚者。夫以主命責問奴僕,或畏威而不敢不從,或懷德而不忍不從,二者俱不可為訓。好生惡死,人之常情。捐軀輕生,非盛世所宜有。”於是,康熙十二年(公元1673年)六月,康熙皇帝下詔“禁止八旗包衣佐領下奴僕隨主殉葬”。從此以後,清朝貴族再也沒有發生用人殉葬的事。
有人說明朝用人殉葬滿清沒有純屬扯淡,其實是滿清入關後受先進的漢文化影響才停止用人殉葬的。
滿族實行人殉制度由來已久,清初安徽桐城人方拱乾在他所作的《寧古塔記·風俗》中說,滿族“男子死,必以一妾殉,當殉者必於主前定之,不容辭、不容僭也。當殉不哭,豔妝坐炕上,主婦率皆下拜而享之。及時,以弓弦扣弦而殞之。當不肯殉,則群起而搤之死矣”。
《清史稿·朱裴傳》也雲:“滿洲俗尚殉葬。”到天聰八年(公元1634年),清朝統治者又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肯定。王先謙《東華錄》載,天聰八年(公元1634年)“二月壬戌定喪祭例:妻願殉夫葬者,許之,仍予表揚;逼侍妾殉者,妻坐死”。
從目前掌握的史料來看,清皇室的宮妃殉葬始於清太祖努爾哈赤時期。1603年,清太祖孝慈高皇后葉赫納喇氏死,身邊4婢從殉,宰牛馬100 匹致祭。
天命十年(公元1625年),清太祖努爾哈赤死,大妃烏拉納喇氏以身殉葬。另外,阿吉根、代因扎二庶妃亦殉之。此事在《滿洲實錄》卷八中記載甚詳:“後(納喇氏,烏拉國滿泰貝勒女)饒丰姿,然心懷嫉妒,每致帝不懌,雖有機智,終為帝之明所制。
留之恐為亂階,預遺言於諸王曰:‘俟吾終,必令殉之。"諸王以遺言告後,後遲疑未決。諸王曰:‘先帝有命,雖欲不從,不可得也。"後遂服禮衣,盡以珠寶飾之,泣謂諸王曰:‘吾自十二歲事先帝,錦衣玉食,已二十六年。吾不忍離,故相從於地下。
吾二幼子多爾袞、多鐸,當善撫之。"諸王泣而對曰:‘二幼弟,吾等若不友愛,忘父也,豈有不善撫之理。"於是,後於十二日辛亥辰時自盡,壽三十七。乃與帝同殮,巳時出宮安厝於瀋陽城內西北角。又有二妃阿吉根、代因扎亦殉之。”
此後,太宗皇太極、世祖福臨以及貝勒嶽託、睿親王多爾袞等,都曾用宮妃或廉用男性奴僕殉葬。如崇德四年(公元1639年),揚武大將軍貝勒嶽託死,妻福金殉葬,崇德八年,太宗皇太極死,“章京敦達裡、安達裡二人願殉。敦達裡,滿洲人,幼事太宗,後分隸肅親王豪格。及太宗殯天后,敦達裡以幼蒙恩,不忍永離,遂以身殉……
安達裡,葉赫人,自來歸時,先帝憐而養之,由微職沐殊恩,授官職,亦請殉”。順治八年(公元1651年)睿親王多爾袞死,侍女吳爾庫尼殉葬。順治十八年世祖福臨死,妃悚鄂氏殉葬,一等阿達哈哈番侍衛傅達裡隨殉,諡忠烈.
清朝入主中原後,這一制度遭到了漢族官吏的非議。康熙時,禮科給事中朱裴上疏奏請禁止,曰:“泥信幽明,未有如此之甚者。夫以主命責問奴僕,或畏威而不敢不從,或懷德而不忍不從,二者俱不可為訓。好生惡死,人之常情。捐軀輕生,非盛世所宜有。”於是,康熙十二年(公元1673年)六月,康熙皇帝下詔“禁止八旗包衣佐領下奴僕隨主殉葬”。從此以後,清朝貴族再也沒有發生用人殉葬的事。
有人說明朝用人殉葬滿清沒有純屬扯淡,其實是滿清入關後受先進的漢文化影響才停止用人殉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