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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秋狗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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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城市流浪的大熊
稅務籌劃目的就是透過合法的形式達到節稅。股權設計稅籌主要針對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如果想企業利用分紅的所得發展企業,就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為法人的股權,因為一個公司從另一公司分紅所得不需再交企業納所得稅。如果以個人名義投資分紅,需要再交個人所得稅。
如果想股東個人分紅,建議成立無限責任公司,因為無限責任公司不需要交企業所得稅,只需交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政策靈活,可以選擇優惠政策地方成立無限責任公司,那麼個人所得稅更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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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李青2021
稅收比重較大有所得稅、增值稅、土值稅。如何合理降低併購成本是股權交易設計方案中比較重要的思考角度。在企業的併購重組活動當中,合理的避稅籌劃不但可以有效降低企業的併購成本,實現併購活動的效益最大化,同時也直接影響著企業未來發展的興衰與存亡。要切實做好企業併購重組過程當中的避稅工作,則需要依照企業併購重組的基本流程,從每一個環節入手,對其涉稅問題進行相應的安排與規劃!
1.稅負較低的交易模式——股權收購標的資產置入的spv
2.善於運用企業合併與分立——合併虧損資產同時實現標的“特殊稅務處理”
3.調高“成本”(“原值”)降低標的稅負——未分配利潤轉增註冊資本或引入“過橋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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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梅梅談稅1
《梅梅談稅》專注於企業股權轉讓稅務籌劃!助力企業合理、合規、合法進行節稅稅收籌劃!
想要做好股權轉讓規劃就必須掌握核心的知識,記住:雞蛋如果從外打破會是人們的食物,如果從內部打破則一定是新的生命。對我們來講,現在需要從內部打破,自我突破、自我顛覆、自我挑戰!!!
近年來,隨著併購重組等交易的增加,股權股份轉讓越來越多,特別是包括VC、PE在內的各類投資者,公司企業實現成功上市(掛牌)後,也大都透過股權股份轉讓套現一躍成為億萬富翁的。在此背景下,稅務機關加大了對限售股等股權股份轉讓的稅務稽查力度,股權股份轉讓中的涉稅事項再也不能像以前那麼“任性”了。
從民商法上看,股權股份轉讓是公司企業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權股份的民事法律行為。公司企業的股東既可以是公司企業,也可以是個人,因此股權股份轉讓也就存在公司企業轉讓股權股份和個人轉讓股權股份之分。對於公司企業轉讓股權股份,轉讓行為屬於公司企業經營行為的一部分,投資成本、轉讓股權股份收益放到整個公司企業會計期間、納稅申報期發生的收入、成本費用,統一核算的,一併納稅申報,因此,公司企業如果當期存在較大成本費用支出,股權股份轉讓也不一定納稅,但是投資公司企業有點特殊。
對於個人而言,稅法上又區分自然人和其他個人(合夥企業合夥人、個人獨資企業等),自然人股權股份轉讓是按次徵收,因此,相比較而言,個人股權股份轉讓的籌劃空間會小一些。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在股權股份轉讓的過程中出現了各式各樣的“稅務籌劃方案”。
典型“稅籌方案”
1、陰陽合同。顧名思義,就是真實交易和提交給稅務機關的是兩份不一樣的合同,典型的如用一份平價轉讓合同提交給稅務機關。
2、虛假評估。在涉及到轉讓標的不動產佔比較大的情形時,透過虛假資產評估報告,降低轉讓標的的價值,減少所得稅。
3、不代扣代繳,不納稅申報。這也是一種“稅務籌劃”麼?沒錯,特別是在稅務機關和工商等資訊不通暢的情況下,在涉及個人股權股份轉讓中,負有代扣代繳義務人的機構或個人沒有代扣代繳,納稅義務人也不納稅申報,矇混過關。
4、製造虛假交易。轉讓方和受讓方在進行股權股份轉讓前,簽署其他交易合同,比如借貸等,衝抵交易,轉移資金。
上述“稅務籌劃”不僅涉嫌違反公司企業法、會計法、評估法等,也都是有違稅法的,是典型的違法籌劃,這些方法之所以能夠得逞,主要有兩個原因:一是徵納雙方資訊不對稱;二是金融機構資金監管有漏洞。
而目前這兩個空間都被大大壓縮,一是金三上線以及稅務局與相關職能政府部門的資訊交換制度化,稅務機關資訊收集能力大大提升。二是國家正在強化資金的監管力度,大額資金境內外轉賬需要面臨包括稅收等方面的層層審查。在此背景下,傳統“稅務籌劃”正走向壽終正寢,需要尋求合法的稅務籌劃途徑。
合法的稅務籌劃途徑
1、正當理由低價轉讓個人股權股份。何為“正當理由”,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給出的四個情形,典型的如:相關法律、政府檔案或企業章程規定,並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股份的內部轉讓。
股權股份低價轉讓,本質上是為了讓交易價值更加符合實際,需要注意的是,該種情形適合特定的企業,同時提交的材料應符合實際。
2、恰當運用“核定”法。67號文第十七條規定:“個人轉讓股權股份未提供完整、準確的股權股份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股權股份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股權股份原值。”但是,對於核定方法,沒有給出具體的規定,實際上是把許可權給了各地稅務機關,從之前的各地實踐來看,比如,陝西省稅務機關會結合驗資報告、銀行詢證函、銀行存款日記賬、實收資本(股本)賬面記錄、公司企業章程、等進行稽核對比以核定原值,海南省按申報的股權股份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15%)核定計稅成本。
3、變更被轉讓公司企業註冊地,爭取稅收優惠或補貼。為了招商引資,發展地區經濟,國家及地方層面都出臺了一系列的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多數經濟開發區都出臺了財政返還政策。各地出臺的區域性的稅收優惠政策或財政返還政策,實際上是降低了實際的稅負率。2010年以來,針對上市公司企業限售股減持,更是一度出現了所謂的“鷹潭模式”、“林芝模式”等,一大批股權股份轉讓方實現了成功避稅,涉及金額高達數十億元。
4、通盤考慮企業所得稅和個稅。對於間接持股的股東,應該通盤考慮企業所得稅和個稅,而不是就個稅論個稅,可以積極爭取行業性、區域性優惠政策,降低企業所得稅稅負,實現個人整體稅負的降低。
那麼股權股份轉讓我們到底怎麼樣才能進行合理降低稅負呢?我們用下面這個案例來說明
案例
假定A公司企業投資M公司企業的初始投資成本為6000萬元,佔M公司企業股份的60%,B公司企業出資4000萬元佔M公司企業的40%股份, A公司企業準備將其持有股份全部轉讓給自然人C。自然人C持有N公司企業股權股份。截止股權股份轉讓前,M公司企業的未分配利潤為5000萬元,盈餘公積為5000萬元。2018年A公司企業將其股份作價13000萬元全部轉讓給自然人C。
A公司企業股權股份轉讓方案有以下九種:
第一種方案:直接轉讓股權股份。A公司企業股權股份轉讓所得=13000-6000=7000萬元。應繳企業所得稅=7000萬×25%=1750(萬元),A公司企業在M公司企業享有的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份額不能直接扣減。
第二種方案:先分紅後轉讓。M公司企業先分紅,A公司企業根據持股比例可以分得5000×60%=3000(萬元),分紅後A公司企業股權股份轉讓收入是13000萬元-3000萬元=10000(萬元)。A公司企業分得股息紅利3000萬元免稅,股權股份轉讓所得=10000-6000=4000(萬元),股權股份轉讓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4000×25%=1000(萬元),比較起第一種方案來,少繳稅750萬元。
第三種方案:先分紅,然後盈餘公積轉增資本,再轉讓。M公司企業先分紅,分紅後A公司企業股權股份轉讓收入是10000萬元,由於盈餘公積無法分紅,可以採取盈餘公積轉增資本的方式,增加股權股份的計稅基礎從而降低稅負。《公司企業法》167條規定,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企業法定公積金。公司企業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企業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因此M公司企業的盈餘公積5000萬元,恰恰是註冊資本1億元的50%。《公司企業法》169條規定,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企業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因此,M公司企業可以2500萬元盈餘公積轉增資本,轉股後公司企業的註冊資本增加至1.25億元,其中A公司企業的投資成本變為6000+2500×60%=7500(萬元)。
因此,A公司企業股權股份轉讓所得=10000-7500=2500(萬元),應繳企業所得稅=2500×25%=625(萬元),比較起第一種方案來,少繳稅1075萬元,比較起第二種方案,少繳稅375萬元。
第四種方案:先撤資,後增資。A公司企業和B公司企業達成協議,按照《公司企業法》的規定先從M公司企業撤出60%的出資,獲得13000萬的補償,然後再由自然人C和M公司企業簽訂增資協議,規定由C出資13000元,佔M公司企業60%的股權股份。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34號公告,A公司企業獲得的13000萬元補償,其中6000萬元算投資資本的收回,不交企業所得稅,按撤資比例60%應享有的M公司企業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的份額(5000+5000)*60%=6000萬應確認為股息所得,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其餘部分13000-6000-6000=1000應確認為股權股份轉讓所得,應交企業所得稅1000*25%=250萬元。而C的出資行為除了增資印花稅外不涉及其他稅種。
第五種方案:清算性股利(第三種方案的極端化)。如果A是B公司企業的關聯方,B公司企業同意不參加分紅的情況下,可以採取清算性股利來進行避稅。根據《公司企業法》35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企業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即,一般情況下,按照持股比例分紅,但是全體股東也可以約定分紅。
因此,M公司企業修改公司企業章程,約定A公司企業可以優先分紅,公司企業章程規定,A公司企業可以優先分紅,直至5000萬元為止,以後公司企業取得利潤,B公司企業再進行分紅。因為公司企業有股息紅利5000萬元,因此約定A公司企業可以全部分走,A公司企業分紅5000萬元後,股權股份轉讓價格變為13000-5000=8000(萬元),再將2500萬元盈餘公積再轉增資本,轉增後A公司企業的投資成本變為6000+2500×60%=7500(萬元)
因此,A公司企業股權股份轉讓所得=8000-7500=500(萬元),應繳企業所得稅=500×25%=125(萬元),比較起第一種方案節稅1625萬元,比較起第二種方案節稅875萬元,比較起第三種方案節稅250萬元,比較起第四種方案節稅125萬元。
第六種方案:延遲納稅義務時間。國稅函【2010】79號檔案規定:企業轉讓股權股份收入,應於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股份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股份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股份所發生的成本後,為股權股份轉讓所得。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19號公告規定:企業取得財產(包括各類資產、股權股份、債權等)轉讓收入、債務重組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收入等,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體現,除另有規定外,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可以看,對於股權股份轉讓,稅法注重轉讓的法律形式,在完成股權股份變更手續時才發生納稅義務。所以在股權股份轉讓款分期收取的情況下,企業可以約定收到全部或絕大部分股權股份轉讓款方辦理股權股份變更手續。這樣可以延遲繳納企業所得稅。雖然總納稅額並不減少,但是資金的使用價值是個不得不考慮的方面,尤其對於現金流緊張的企業。
第七種方案:以股權股份進行投資。財稅【2014]116號《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第一條居民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所以如果A公司企業轉讓股權股份後本就打算投資自然人C目前投資的N公司企業,那麼可以採取以持有的M公司企業的股權股份入股N公司企業。雖然也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是可以分5年平均繳納。
第八種方案:股權股份收購/股權股份置換。如果A公司企業轉讓股權股份後本就打算投資自然人C目前投資的N公司企業。那麼A公司企業和自然人C之間可以採取“企業重組-股權股份收購“的方式進行避稅。即A公司企業以持有的M公司企業的股權股份換取自然人C持有的N公司企業的股權股份。財稅【2009]59號第五條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二)被收購、合併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股份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50%)。
(三)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四)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股份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85%)。
(五)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股份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股份。
所以只要自然人C以持有的N公司企業的股權股份為對價收購A公司企業持有的M公司企業60%的股權股份就可以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A公司企業對於出售的M公司企業的股權股份免交企業所得稅。這樣既達到從事計劃從事的行業又避免了現金流出,同時還避免了納稅。當然,稅務機關在稽核該項策劃商業交易實質的時候,對於這種策劃也可能會不予稽核透過,因此該項策劃是否成功取決於稅務機關對商業交易實質審查的嚴格程度。
第九種方案:企業分立→企業合併→分配利潤。採用此方法下,第一步,對M公司企業進行分立,A持有X公司企業,B持有Y公司企業。第二步,N公司企業吸收合併X公司企業,X公司企業登出,A公司企業持有N公司企業股權股份。第三步,N公司企業修改公司企業章程,只對A公司企業進行股利分配,A公司企業一次性獲得現金流。按照財稅【2009]59號N公司企業吸收合併X公司企業後,只要A公司企業取得的N公司企業的股權股份佔N公司企業總支付對價比例達到85%就可以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免企業所得稅。當然,稅務機關在稽核該項策劃商業交易實質的時候,對於這種策劃也可能會不予稽核透過,因此該項策劃是否成功取決於稅務機關對商業交易實質審查的嚴格程度。
稅務籌劃必須要合法,這是開展稅務籌劃的法律底線。在全面推進稅收法治化、稅收執法規範化的背景下,稅務籌劃越來越需要專業背景人士來完成,在稅務籌劃中可以充分將涉稅法律風險考量進去,使得稅務籌劃的方案真正實現落地!
《梅梅談稅》專注股權轉讓稅籌8年。稅務機關指定委託代徵機構;擁有SaaS財稅系統,嚴格監控風險;專業財稅法務團隊,保障服務精準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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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的利潤如果要給個人股東分紅,在利潤已經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基礎上,股東還需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相當於利潤中將近一半上交給國家,這個比例並不低,所以,雖然國家各口徑一次次鼓勵公司分紅,但私企老闆還是寧願找各種招數從公司裡把錢套出來。問題是,新的稅法規定又堵死了一條路:其他應收款裡的股東個人借款,如果納稅年度終了沒有償還,又未用於生產經營的,視同像個人投資者的分紅處理,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樣一來,一直掛其他應收款不可行了。
當然企業還可以將不要開票的收入體現在內賬上,然後直接進小金庫轉老闆,典型的兩套賬做法;或者購買發票給老闆報銷。但是,隨企業規模擴大,這樣操作的稅務風險會日益增加,一旦被稅務局查到輕則罰款,重則就坐牢了。新三板推出後,很多公司籌劃上市,最先面臨的問題就是財務系統的規範,這些歷史遺留問題總是需要處理乾淨才可以。
如果有合法合規的途徑可以減少稅賦支出,無疑是老闆鍾愛的,美其名曰稅務籌劃。具體做法有很多,但因為最近頻繁地遇到組織架構問題,只順便梳理幾個與公司股權架構設計有關的稅務知識點。
我們知道,常說的公司可以區分為有限公司和無限公司,顧名思義,有限公司承擔有限的債務償還責任,無限公司需要承擔無限的債務償還責任,簡單說有限責任公司破產了就算完,投資者個人的財產不會被強制要求償還公司債務,除非一開始就公司不分,而後者則不然。兩者之間另一個重大的區別是,有限責任公司分紅涉及個人所得稅,而無限責任公司不涉及,所謂公司的就是你的你的就是公司的。
另一個關於利潤分配的政策是,公司間的分紅不涉及個人所得稅,比如A公司投資B公司,B公司的利潤分配給A公司,是沒有額外的稅賦的。這一點常常用在公司的股權結構設計上。
還有一點是關於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區別,從稅務籌劃角度,除了流轉稅,分公司企業所得稅是與母公司合併繳納,如果分公司是虧損可以衝抵母公司所得稅,如果分公司盈利可以借用母公司虧損,而子公司則是獨立的法人實體,可以享受區域性的稅收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