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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蔓莓愛插畫

      哪些情況下可以說藝術作品被侵權  如果只以自己的學習研究為目的,是不構成侵權的,但是你必須在自己改編後的作品中進行宣告,自己的作品改編自哪裡,也就是要把原著作權人的姓名標註出來。但是,如果你要發表在BBS上,這種行為是可能侵權的,因為你發表在BBS上是有可能損害到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的,比如會有其他網民將你的作品下載進行出版,對於這種情況,你是要承擔侵權責任的。因為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可以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的,不得不合理的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  中國的著作權法是根據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制定的,是和國際接軌的,因此在其他國家,對於著作權的保護是基本相同的,但是也是會有一些特別的保護措施的。是否構成侵權,主要在看是否過程合理使用,而要想構成合理使用,一是不能違反著作權法的規定,二是不能給原著作權人造成損害。  如何維護自己應有的作品版權  電影、電視劇都涉及原作者授權的劇本使用問題,影視產業的實質是版權經濟,構成影視版權的首要核心是劇本版權,沒有劇本就不可能拍影視。《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  因此,編劇是影片的前位版權所有人,不管多大的製片公司必須得到劇本版權擁有者的授權許可,才能使用其劇本,才能開始一部影片的生產製作,未經劇本作者授權,任何人使用劇本的創意都是違法的。  國家廣電總局2006年頒佈《電影劇本(梗概)備案、電影片管理規定》的第六條第三款要求電影備案必須有“電影劇本(梗概)版權的協議(授權)書”。這是一項非常必要的法定手續,沒有編劇的劇本版權授權書,電影就不能立項,也就不能拍攝和生產。在第十七條審查混錄雙片第5項要求提供“原著改編意見書”,國家廣電總局對於電影劇本備案的嚴格規定,標誌著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與管理,已經納入行政審批必要的法定程式。  署名權  1.署名權系人身權和財產權,在作品中標明作者的身份,標誌著影片故事情節、人物形象、思想內涵等來源於編劇的設計與首創,並負有責任。《著作權法》規定,編劇和原作者應該享有署名權,由於規定其影片著作權歸製片者享有,編劇位置應在出品人之後,導演之前。依據中國的《著作權法》,導演是不擁有影片版權的。因此,簽署合同時,應注意特別提出若導演將影視作品署名為“××導演作品”,則已經侵犯了原作和編劇的權益,是不可接受的。  2.影視作品根據原作改編劇本,其原作署名應該在編劇之前,並要求註明根據原作者及小說名“改編”的字樣。  3.署名在影視作品呈現的時間及佔用篇幅,應該與導演相同(5秒單幅),不允許將原始著作權人擠排在一堆署名之中,淹沒和消解了原創作者的署名地位。影視作品的署名要呈現出尊重原創與首創的科學程式。  4.在海報及後衍生產品的介紹,如DVD封套等一切宣傳品中,編劇與原作者的署名權不得忽略,其位置都要與影片同存。  5.在各種報刊、媒體及宣傳品中,涉及影片故事內容,文章有300字以上,必須註明編劇或者原作的署名。《著作權法》明確規定:“使用他人作品的,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影製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被使用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權人的權利”。從法律的嚴格要求中,涉及某部影片應該指明由××編劇,或者改編自××小說,其次是導演及演員,一味忽略原創劇本的署名和作品名,均屬違法的使用。  6.電影是由多方藝術家創作而成的作品,但是由於編劇是劇本版權的擁有者,是源頭,是根本,是基礎,因此,影片署名要體現原作為先的順序。當前影視片署名無序,甚至以行政職位排序,違背了《著作權法》的規定。一部影視作品在創作中,參與組織領導、統籌者、諮詢者、顧問等可能很多,但是他們不是其作品的版權擁有者。依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為他人創作進行組織工作,提供諮詢意見、物質條件,或者進行其他輔助活動,均不視為創作”的規定,領導者、組織者、被諮詢者,在影片署名上均應讓位於劇本的首創與原創。  修改權及保護作品完整權  1.沒有原作的授權,任何人不得改編其任何文學作品,包括已經成型和審查透過的影視劇本。依據《著作權法》第十條,修改權由作者控制,沒有編劇的書面授權,不得請第三者隨意修改其劇本。  2.《伯爾尼公約》第六條之二規定:“不受經濟權利的影響,甚至在上述經濟權利轉讓之後,作者仍保有要求其作品作者身份的權利,並有權反對對其作品的任何有損其聲譽的歪曲、割裂或其他更改,或其他損害行為。”  3.由於法律對於作者的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必須尊重作家和編劇的修改權和保持作品的完整權,影視劇本改編涉及到以上權利必須經作者授權。但是,我們必須注意到《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著作權人許可他人將其作品攝製成電影、電視、錄影作品的,視為已同意對其作品進行必要的改動,但是這種改動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中,許可將原作品(多指文學類作品)拍攝成影視作品,必須嚴格“視為已同意對其作品進行必要的改動,但是這種改動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另外,考慮到影片拍攝必然要調整場景、排程畫面這些屬於必要的改動。但這種改動不是改編,即影視文學劇本而非小說,在合同書中要明確限定的是修改權(而非重新改編),必須經原作者書面授權,否則不能請他人隨意修改內容,特別是主題和人物及重要情節,要依法執行合同。  4.無論是誰請你去修改他人劇本,必須要求看到原作者與製片方簽訂的合同,必須徵得原作者的書面授權。尊重他人的權利,既是職業操守,也是自我保護。否則,就會侵害原作者的權益,引起糾紛和訴訟。  發表權  法律賦予作者不可動搖的發表作品權,將文學劇本公佈於世,既有助於保護版權也能為評論和研究劇作者提供文學依據。  1.未經原作者授權,即使以小說改編的劇本,也是不能發表的。  2.未經編劇授權,隨意發表出版文學劇本,或者轉讓他人改編其作品,再度發表均屬侵權行為。  3.任何導演分鏡頭劇本的發表,都必須署名根據原作編劇的文學劇本,不署出處獨自署名發表分鏡頭劇本,也侵害了原作者的權利與榮譽。  4.劇本在網上傳播的權利也要履行許可權使用權利,不經作者同意,是不能上網發表傳播的。  改編權  1.改編權不是修改權,是指小說、報告文學和戲劇及其他文學形式的作品,進行影視劇本形式的改編。未經原作者授權,或者簽約購買版權後,未付清報酬者,不擁有使用其改編成影視劇本的權利。  2.首先要徵得原作者的意見,是否同意由他人或者自己改編成影視劇本,未經原作者許可授權,是不能隨意找人改編的。  3.依據《著作權法》,改編不能篡改原作的主題,應保持原作品的完整權。  4.國家廣電總局《電影劇本(梗概)備案、電影片管理規定》第十七條中規定,送審電影雙片應當提供“原著改編意見書”的要求,應當嚴格履行,原著切不可放棄這一法定程式。  5.依據《伯爾尼公約》,即使電影拍攝成功,再度改編其他作品,類似動漫、戲劇、廣播劇、舞劇等形式也必須經原作者再授權。  6.《著作權法》第十七條:“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透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這條法規充分體現了作者第一的原則,即使委託創作也要強調版權所有者為作家、編劇,這對於以後版權的衍生產品,有長遠的保護意義。但是,儘可能不要受人委託去改編劇本,有些製片方不放棄權利,並要求你一定改編到他滿意為標準,很容易陷入霸王條款的陷阱裡。  報酬權  1.無論劇本是許可、是委託、是轉讓使用的合同書,必須找專業的律師看過,逐項檢察一下,再簽訂下來,尤其是付清報酬方面,是一次性?還是預付定金,分三次付?還是持有影片的分成,這在日本和其他版權所有保護細緻的國家,都有多次版權所有收入的,當然還有衍生產品的二次版權。  2.由於劇本是智力成果,最易被剽竊和抄襲,應避免交給對方可能完全失去了監護人權利的後果。  3.不付清報酬,即沒有獲得完整之版權,如果開始拍攝其作品,即屬於侵權行為,可以發起訴訟,也可以找到律師向備案的行政管理部門發出侵權通知。  4.不付清原作及編劇的報酬而拍攝完成的影視作品在報審國家審批許可時,只要作家及編劇舉報,就涉及到劇作家(利害關係人)和製片方(申請許可人)的糾紛。依據《行政許可法》第46條,應該不予以審查許可透過,否則以行政侵害公民權益採取行政訴訟。各級政府主管部門應依法執政,對侵害劇作家權益的影視作品,一律不給予審查放行許可。  榮譽權  1.影視評獎同樣不應忽視原作和編劇應該享有的榮譽。國內各大獎項均應設立最佳改編劇本和最佳原創劇本獎。凡是不設編劇劇本獎的影視綜合評獎,均屬於不尊重劇本原創的行為,侵害了編劇的榮譽權。一切為繁榮影視創作的評獎活動,不應該忽視作家及劇作家的介入與影響。  2.綜合性獎項中獲得獎勵的影視作品,劇本應該擁有獎金份額,作家與編劇不應放棄這一權利。  3.“作者第一,原創老大”是世界各國版權法都推崇的原則,美國奧斯卡獎為劇本設立“原創劇本”和“改編劇本獎”,體現了尊重原創版權和保護版權構成的原則。依據中國著作權法,也應設立“改編劇本獎”,這是對法律的遵守,也是對原作與編劇共享的成果的肯定,不能因為文學作品被改編成劇本而吞食了原作的署名權和榮譽權。  4.在影片宣傳上不得忽視編劇。沒有劇本就沒有電影,不能讓人們在享受影視之時遺忘原創的工作,要培養尊重原創的習慣。一部影視作品,導演、演員功不可沒,但都屬於二度創作,不應遮蔽或淡化原創的貢獻,更不應損害原創的權益。  依法維護作者權益  在中國電影、電視還沒有立法之前,《著作權法》第十五條就是影視方面的最高法典:“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製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並有權按照與製片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從中可見,影片的版權為製片人所有,而不為導演所有,因此導演無權把影片歸其為個人的作品。編劇和導演共同享有影片的署名權和報酬權。但是,重要的是“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行使其著作權”,在影視劇中使用其劇本僅是原作者許可使用的“攝製權”,至於改編權、發表權、廣播權、翻譯權、彙編權、資訊網路傳播權等,均屬於法律賦予原創作者不可剝奪的權利。因此,我們在保護自己的創作成果之時,不能隨意簽訂轉讓或者委託合同。世界進入了智慧財產權經濟的時代,版權是我們的智力成果,在畫面稱雄的形勢下,著作權是我們控制作品的主權,不能忽略這一權利的行使,不能輕易地放棄原創應有的權利。惟有保護了創作權益,作家、劇作家才能更積極而專注地投入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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