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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鍾吾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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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仲毅商學社
做個形象一點的比喻,您就明白兩個公司什麼情況可以,什麼情況不可以啦~
我們每一個人叫自然人。
公司叫法人,就是法律意義上的人。
所以你可以理解,公司也是“人”,只不過是法律意義上的人。
那您想啊,如果是兩個自然人,A幹活,B收錢,那行嗎?
您幹了活,錢被別人收走了,您肯定不幹,對吧?
但是如果您與收錢的人是夫妻關係呢?那您覺得也沒問題。
如果您幹了活,收錢的是您父母呢?您覺得也沒問題。
同樣道理,換位到公司這邊,A公司幹活,B公司收錢,一般情況是不行的。
在法人這個領域也沒有夫妻關係
但是有類父子關係啊,比如A公司是屬於B公司全資子公司,那B收錢,也是可以的。
但總的來建議,最好不要這樣操作,自己幹活自己收錢就完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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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華成哥
首先如是甲公司營業,記入甲公司收入,並正常納稅。然後甲乙公司和客戶簽訂三方協議,委託乙公司收款,就是合法事項。
如果是甲公司營業,不記收入和納稅,而記入乙公司收入,則是違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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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沒馬扛刀
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和制度規範,你說的情況肯定是違法違規行為。在實際操作層面上也是偷偷摸摸、會給自己帶來了不必要的麻煩和風險的。
雖然兩個公司的法人代表都是你,或者都是你一人的有限責任公司,但兩個公司卻是完全獨立的、沒有任何法律關係的法人企業,是需要獨立的財務核算、獨立履行法定義務、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
如果兩個公司的註冊地(區縣)相同,僅是街道或門牌號不同,且兩個公司的經營範圍也幾乎相同,沒有特許的經營專案,那麼你就只違反了公司法定的財務制度和地方的稅務制度,會受到可輕可重的處罰。
如果兩個公司的註冊地不同(跨地區),經營範圍也不同,甚是還有特許經營的差別,那麼你就違反了工商管理經營範圍和經營地址,以及特許經營等規定,也違反了稅務屬地管轄、當地納稅的相關規定,會受到罰款或勒令停業整頓、甚至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數額較大時還會受到刑事的處分。
所以,這就是一件自討苦吃,又毫無意義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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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言鳴
從三個角度來看,你這樣的操作都是不行的。
法務方面兩個公司雖然在你看來都是你的公司,但自公司成立的那一刻開始,其實它們就已經被法律賦予了獨立人格。
它們就應該有自己的大腦中樞,有自己的左膀右臂,諸如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不設董事會、監事會的也應有執行董事、監事等機構作為它的職能機構。
作為這家公司而言,無論你任什麼職務,都只是這些職能機構的一員罷了,你可以操縱他們,但卻無法改變他們。
而你操縱的結果,就是把兩家公司弄得讓外人看起來傻傻分不清。法律對這樣的操縱是不允許的,所以規定了,一單旦出現這樣的操作,就視為這兩家公司是財產混同,如果對外發生債務,無論是哪一家,都得兩家連帶承擔償還責任。
這樣的後果就是等於將你自己的風險加倍,假如啊A、B註冊資金均為500外,那麼A或者B出事,你最多就是以出資額500萬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如果AB混同了,則你至少要以1000萬元來承擔賠償責任。(牽涉但到其他的因素的,可能更高)
財務方面由於實際經營業務的是A公司,B公司在沒有任何業務的情況下,產生大量收益,財務做賬是沒有科目可以歸類的。而A公司呢?因開展業務卻又要產生大量的支出,收支線永遠都平衡不起來。
這樣的操作讓兩家的財務報表看起來都是畸形的,也給財務人員做賬帶了較大的麻煩。
稅務方面站在A公司的角度來說,常年虧損,產生大量費用,必然會被稅務機關列為重點稽查物件。而對於B公司,在沒有任何業務往來的情況下,賬面上不時在入賬,肯定會被重點監管,甚至認為你有洗錢的嫌疑都有可能。
同時,無論最後這個錢從哪個公司分潤給你,該走的稅你都得照樣走。
一個既不能避稅,又不符合法律規定,還給財務添麻煩,造困擾的操作方法,你怎麼想到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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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王平微財經
有很多維度可以證明這樣做不合適。我只從稅務的維度說明這點。
我們國家有增值稅,而且以票管稅。你用一家做業務,一家收款,收款免不了開票或者做納稅申報,這就涉嫌虛開發票。對於那家有業務的企業,沒有收款沒有開票則涉及隱瞞收入偷逃稅款。
最重要的是,你沒有必要這樣做。不但無法節省稅款而且帶來很大的稅務風險。或許商業上有必要性,但我相信沒必要用這種方式進行處理。
在實務中,有的企業為了獲得小規模納稅人身份節省稅款,而多開一家公司,那我建議你至少分流部分人員去買社保。
所以,僅此一點,開兩家公司一家做業務一家收款不可行,除非社保做人員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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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獨立法人,承擔有限責任,法人代表雖為同一人,但公司各自分別承擔相關責任,不能混淆。你說的這種行為會計核算上可以作為往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