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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天青色等豔遇v等你

    此行為屬於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故意傷害,並不是一定是直接拳打腳踢但砍,推拽撞之類造成傷害的,一樣是故意傷害。

    首先,毆打是出於主觀故意。輕微傷屬於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治安行政案件),當然也可能定性了尋釁滋事,主要看為什麼打的。達到輕傷或者以上,包括死亡,就是故意傷害他人。除了死亡的,其他傷情也可以定性為尋釁滋事,尋釁滋事刑罰上限是五年,所以致人死亡也是定故意傷害。

    其次,對於毆打過程中的推摔行為,也是出於故意,而且人摔倒就可能摔傷頭部,甚至死亡(除非死者自身有重大疾病並且看不出來的),這就是說施暴者可以預見到結果,而繼續實施施暴行為,至於死亡,他本身不希望發生,但是他卻繼續實施這個行為,也就是放任結果的發生,存在故意的,而不是過失。

    所以現實生活中,一些罪犯的辯白,先說對方如何如何不對,所以自己才動手,然後失手打死人了,甚至很多人還說法律定的就有問題。尼瑪,人都死了,話當然讓你一個人說了啊,就算他有錯,法律也有相應的處罰,也輪不到你來“主張正義”,而且什麼過錯要致人死地啊,好端端一個人啊。死者也有家庭,也有家人。如果人人都這樣主張正義,那麼正義的標準是什麼?活著就是標準,反正不符合標準的已經被殺了。

  • 2 # FIRE232257855

    這毆打加繼續傷害主觀惡性這麼大怎麼可能是過失。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於普透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過失致人死亡罪必須是過失,即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客觀上必須實施了致人死亡的行為,並且已經造成死亡結果,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係。

    但這個案例主觀上很明顯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如毆打頭部,暴力推搡,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事先對於自己的傷害行為能給被害人造成何種程度的傷害,不一定有明確的認識和追求。客觀上也事實了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所以不會是過失。但是鑑於行為人主觀上一開始並沒有置人於死地的想法所以故意殺人罪不太合適,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比較合適。

    本罪的立案標準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 3 # 海無邊52718

    如果受害人已經失去反抗能力,加害方仍然暴力毆打,就不能算是過失致人死亡行為,我個人認為過失行為是指撕打過程中不可預知的一拳或一腳下去至對方死亡的,明知對方已經失去反抗能力,還繼續實施毆打致人死亡的,應為主觀故意,

  • 4 # 溮河柳岸

    看犯罪情節和是否主觀故意!

    你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雙方是誰過錯?或者說是誰先挑釁。

    二、犯罪地點和時空環境。比如說犯罪嫌疑人是否進入死者家中行兇或故意在死者上下班途中生事。

    三、實施犯罪的手段或手法。比如說持械或長時間毆打或故意擊打要害部位。

    四、實施犯罪後有無搶救傷者行為。如果逃逸或覆滅證據等,都是情節加重的行為。

    最主要的看是否有預謀,比如說準備犯罪工具、組織人員、規劃路線或和別人商談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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