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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吳風要起浪

    一、如果是自2008年之後第一次籤的勞動合同,則公司有權不再繼籤,但應補償你經濟補償金。標準是每工作滿一年支付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

    二、如果是第二次簽訂的合同到期的,或者符合其他應簽訂長期勞動合同條件的,如果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公司不能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否則應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賠償相當於二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 2 # 春風HR

    這種情況必須有錢賠。

    這裡面有兩種概念需要我們理清楚,第一種是合同到期辭退,第二種是合同到期不續簽。

    任何時候公司無理由的辭退,都必須給員工賠償。但是很多人可能不知道的是,合同到期沒有續簽,如果員工本人想要繼續在公司服務,而公司卻不願意續簽合同,這種情況下公司也必須得賠錢。

    不續簽,換個說法其實就是辭退嘛。所不同的是,合同沒到期無理由的辭退,需要雙倍的賠償經濟補償金,合同到期的不續簽式的辭退,只需要一倍的賠償經濟補償金即可。

    實際執行中,很多人以為合同到期後公司不想續簽,那就拍拍屁股走人,什麼都不用再管了,其實這都是對自己該得福利的漠視。

    曾經一個朋友,在公司做了6年,合同到期後公司沒有續簽,公司就讓他自己寫個離職申請,他居然傻乎乎的寫了,然後在公司辦理離職,等到徹底離職後,在一個朋友的點醒下,他才知道自己手把手把自己該拿到的經濟補償金貢獻給公司了。

    但想找公司扯已經沒辦法了,因為主動寫了離職申請,公司有這個手寫簽字的證明在,就有證據證明員工是主動離職,這個朋友就是百口莫辯。

    最後的結果,當然是員工自認倒黴了。公司就是習慣性的忽悠那些不懂法的人,不懂就被坑,懂一點就是保護自己的權益。

    一些基本常識,每個人都應該懂一點,不懂就來這裡多問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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