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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寂寞終成海

    首先必須提醒你一個誤區,業主大會產生出來業委會代替履行業主大會與物業簽訂服務合同是最合理和可行的辦法。業主和物業籤合同?這不是請家政,7成住戶同意就可以滅掉那些反對和有私心的聲音!

    其次,物業不能頻發更換,不可行也不可取!物業移交過程中會出現很多問題,建議您去先了解一下。而且物業管理模式和盈利模式大同小異,何況在有限的範圍內很多物業的資訊甚至人員都是互通的,您這換來換去還有必要嗎?換幾次之後就沒人再敢接手了!您做過物業移交就知道為什麼了!

  • 2 # 講道理的小老頭

    業主請物業換物業,在前期物業是做不到的,購買房子時,業主互不相識,業主各人構不成群體,受入住率指標限制,不可能召開業主大會,沒有業委會如何完成更換物業,入住小區你是希望物業認真負責呢還是不做為的物業,如果你希望認真負責的物業,你感到很多方面不方便,進小區門要刷卡,(防止外人進入,)親朋好友的車進小區要登記(是不是感覺很麻煩)自己沒買、沒租不能進小區,(車回不了家你願意嗎)裝修要押金(你會認為合法嗎)物業不同意住房搞商業經營(堵了你的財路你會同意嗎).........。很多方面物業的管理措施,都是為了全體業主的利益,而個人需要經濟上多付出,生活中多了些麻煩,你能理解嗎?如果你理解了物業管理為了誰,你會主動交物業費,你會執行物業的要求,注意事項,業主公約,物業服務會展現出新氣象,你如果對物業的服務處處都認為侵害業主權益,時時想著維權,同物業做鬥爭,那麼更換物業真有可能實現了,最後你會感到,那個物業都不好。問題出在你不瞭解物業,誤會太多,人的法盲行為,說過火的話,做過火的事,造成的後果,也只有當事人承擔。

  • 3 # 老包有時不線上

    這是兩個問題。

    第一個,什麼樣的業主才能換物業公司?

    老實說,商品化宅小區,使用什麼樣的物業公司,都是業主說了算,沒有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物業公司管理小區這一說。前期物業管理服務中的物業公司,是由地產公司這個唯一的業主選擇的,是合法的。小區交付後達到一定條件,就由可小區的業主來選擇。這裡有一個前提。提問人所說的“業主”,是一些什麼人?就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甲方來說,這個必須是雙過半的達成共識們小區小業主,是複數名詞。只有大多數小業主同意了,才作數!

    如果是沒有達到雙過半的小業主的意見,僅僅作為少數派的意見那僅僅是供參考,如果僅僅是30\50個小業主,更或者三個五個業主上躥下跳吵吵嚷嚷,對於成千上萬個住戶的小區來說,這小部分人的意見可以忽略不計,波瀾不驚。

    所以說,業主選擇、更換物業公司,是業主固有的權利,前提是權力需在法律框架範圍內行使。

    第二個,換了物業公司,就一定能夠提供提高服務質量嗎?

    物業管理是一個連續性的工作。這當中出了一些問題,短時間內可能看不出,如果一個小區頻繁地換物業公司,因物業公司走馬燈似地更替,小區一定會產生問題!甚至是管理的隱患。

    假如一個人在一個公司,明確只有一年的工作期,就是說幹到年底就失業!你覺得這個人會從年頭好好幹到年尾嗎?到了最後三個月,你能想他會有什麼樣的工作狀態?走之前會不會把他的所知所會一一二二地全盤告訴接班人? 還客氣地說拜託拜託!

    就一個小區來說,最重要的事是裝置保養,哪些裝置經常出現什麼樣的問題?你想知道嗎?別問我,自己可以慢慢去查呀!我來了也沒人告訴過我呀!

    看官,據筆者所知,這些心帶怨氣的主,不給公司挖個坑就算很不錯了,不告訴你他知道的坑在哪兒那也是正常無比!提問人說到物業服務不好,可以隨時換物業公司。唉,筆者只能說理想挺豐滿。現實很骨感。年年換物業公司明顯是一個非明智的行為!就你所在小區一年比一年少的物業費,在這物價年年漲的背景中,最後接盤的一定是小白。服務質量,哦,質量,那咱們再議好不好?

    題外話。近幾個月,看到不少答友,特別是有一個答人是逢帖就複製貼上,碎碎叨叨地提到一年一簽物業合同這一類的話,筆者看到了不禁有了錯覺:是不是很多業主有武俠情結,將自己想像成大俠?

    某大俠威風凜凜地提寶刀、背強弓,虎步邁進悅來龍門客棧,尚未就坐就一拍桌子,龍吟呼道:小二!那店家小二哥,肩頭一搭擦桌布、攢眉弄眼滿臉堆笑地快步上前,哈腰道:“ 大爺請坐,您要吃點喝點啥?",大俠一撩衣襟,斜眼作目空無人狀道:十斤牛肉,五罈子好酒!店小二及時應道“好嘞,馬上就來!″,向後堂高唱“十斤上好牛肉,五壇陳釀老酒嘞啦!" 嗯,人前桌後,伺候的大俠好吃好喝,一切如劇本!

    殘陽落去,大俠吃飽喝足,走時掏出二十兩官銀付了酒肉錢,又甩給小二一塊碎銀,足有二兩,點頭示意稱道“小二不錯,賞你了!″,小二哥哈腰連聲稱謝,“走好,大爺!慢走,大爺!″心裡樂開了花,那個酸爽!

    畫面美!大俠瀟灑!帥!

    大俠雖然未曾給店小二正臉,但最後是甩出了二兩碎銀打賞的,什麼,你沒賞銀?那充什麼大爺!去你的大爺!老子的店也是有字號的,知道不?

  • 4 # 執中bj1

    當然可以。

    《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很明確的規定了業主有更換物業公司的權力。

    但必須按法定程式,才能有效行使這一權力。

    那就是由業主大會根據業主投票表決作出決議,授權業主委員會去執行就是了。

    除此之外,政府也不能決定小區物業的去留,少數業主的粗暴行為也不能趕走物業公司。除非物業公司主動撤走,還沒有一家物業公司是被罵走的。

    因為物業公司與小區業主是合同關係,受法律保護。

    只要有了業主委員會,小區的重要物業事務就都在業委會和業主大會的掌控之下,更換物業公司只是一個不大不小的正常工作而已。

    至於與新的物業公司簽訂幾年的合同,應該由業主大會決定。一年一訂也可以,但這樣做的利弊需要認真權衡。 六七十年代,年年換隊長的生產隊肯定是最差的生產隊,其中道理正常人都明白。

  • 5 # 君莫問55

    買房時就有了物業,所以想換很難。因為會產生矛盾,如果個人想換得不到大家的一致支援,後期物業會實施報復,給你穿小鞋,給你找麻煩,好多人買了房,根本就不在小區裡住,也找不到大多數業主也就談不上誰來支援你換物業。

  • 6 # 蒼狼876742721

    雖然說一半以上業主同意就可以更換物業,但是,頻繁更換物業對物企和業主本身就是互相傷害,最後不會有物企再光顧本小區了,這種小區在天津太多了,更換四五個物企的小區就再無人問津了。為什麼物業管理條例建議物業合同不少於兩年?物企的工作要有連續性。合同期限太短,物企不好做長遠規劃。

    衡量一個物企工作標準以物業服務合同為基準,如果一個要求超值服務的業主較多,不用業主更換,物企到期肯定走了,新的物企也難進來。任何企業和人都要有契約精神,怎麼約定怎麼執行。國家為什麼要給物企指定幾個不同的服務標準和不同價格?物企的工作標準提升是以錢的投入為基礎的。

    我就是物企服務人員,曾經有個小區的業委會主動找到我們,要求提供物業服務,標準是四級,天津政府要求四級標準物業費五毛(可以上下浮動百分之二十)。但就有一個要求,保潔員和公共秩序維護員必須35歲以下。我報價一塊五,服務等級在四級基礎上限制從業人員年齡,一下子就變成了超級服務!業主實際享受的,還是最低的一級服務,四級!業委會不認可,罵,黑心的物業就知道賺錢!我們就提了這麼一個小要求,錢就漲了這麼多!可是他們知道嗎?!這麼一個小要求,工人工資翻了好幾倍!工人好不好招聘。怎麼說那,物企和業主在契約精神的前提下,互相理解吧。

  • 7 # Bobo68614136

    物業公司事實上不好換。要他走肯定矛盾很多。有自己要走的,就願意在不願意走的多,新來的就不好開展工作,進來都很不好進。這個痛只要有就比較長。我還是希望取消物業公司管理小區的制度。社群居委會管理小區業主委員會具體把自己的小區管起來。這才是根本。

  • 8 # 清靜7272

    物業是個特殊的存在,按照物業公司的權責設定是服務於業主的,但又是管理業主的,所以這種矛盾不可調和,也就造成物業公司很少願意和業主簽訂合同,為了利益最大化,選擇和開發商簽訂。假如所有小區必須由業委會和物業公司籤合同而且可以隨時更換物業公司的話,很可能物業公司會逐步取消的,可能有新的形式出現,但總體來說,現在這種矛盾現象不會消失。

  • 9 # 往南一程

    換物業要開業主大會,以目前華人的心態要召集業主開業主大會很難,業委會要付出非常大的努力才行,投票必須雙過半,小區業主戶數一半,所佔面積一半,才能透過。所以換物業不容易啊。如果物業買通業委會,換物業更難了。

  • 10 # 我有大毛驢

    業主是有權利更換物業的,關鍵是你肯去做?

    如果物業真的很差,你可以去聯絡其他業主,只要大部分業主同意,召開業主大會就可以了。

    如果你懶得去聯絡,那就說明這個物業還在你忍受範圍之內;如果其他業主不想去弄,那就說明他們還是可以接受的。

    權利早就給了,關鍵是做起來,自己的權利,不要想著靠別人去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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