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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侃侃談影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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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發個今
在秦朝時期就有了針對拐賣人口的法律,按照大秦帝國律法,一旦發現拐賣人口,不管你是主犯還是從犯,一律判處死刑。
在大漢帝國法律中,拐賣人口將被處以磔刑(磔刑,便是傳說中的大卸八塊),買家全家要處以黥刑(黥刑,就是在臉上刺字),全家都要去服苦役。
在大唐帝國法律中,拐賣人口為奴者,首犯絞刑,重犯流放三千里。並且買家與賣家同罪但減刑一等。
在大宋朝也沿用了唐朝的法律,但是在基礎上增加了對官員的懲罰。
在大明帝國法律中,掠賣人口者杖刑一百流放三千里,掠賣人口給他人做妻妾者,杖刑一百判三年有期徒刑。
到了清朝,販賣人口者主犯斬立決,從犯絞立決,窩藏人販子的人也是斬立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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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覃俊益
沒聽說過古代有人販子的。
自己不生育抱養別人家孩子的不在少數”叫過房立祠"永不回本姓。
自己有兒子抱養別人家女兒做童養媳的女到十六歲滿圓房現在叫結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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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至少還有你58222432
在古代,拐賣兒童與故意殺人同罪!屬十惡不赦之大罪!一律斬首!沒有例外!舉一個例子,清朝嘉慶年間,江西吉安州一張老漢拐賣七個兒童且三個兒童致死被官府捕獲,上報刑部,刑部核准死刑上報嘉慶皇帝硃批,嘉慶閱畢大怒,硃筆一揮改“斬首”為“凌遲”,並派六百加急傳達聖旨。當“凌遲”的聖旨到吉安州張老漢所在的監獄時已是深夜,案犯張老漢已經熟睡,監斬官不敢耽誤,當即命獄卒叫醒張老漢,宣讀聖旨完畢,當即執行“凌遲”!可見,面對拐賣兒童,古人上到皇帝,下到平民也是深惡痛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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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木橋讀書看劇
這方面內容在“循跡”的節目裡聽過,賽艇隊長講過。
古代對人販子的懲罰從杖責到流放不等,明朝進一步加重懲罰,拐賣兒童三人以上要帶一百斤的枷鎖先示眾一個月,然後充軍。如果是累犯,比如三次以上,那就永遠充軍。本人死後也要有親屬接替,繼續充軍。如果不僅僅是拐賣,還涉及到對兒童的人身傷害了,那主犯凌遲,從犯斬首,家人流放。
說實話,單看懲罰措施,不能說不重不嚴,畢竟和現代社會相比,古代人販子很可能會牽連家人的,但拐賣兒童始終無法完全禁止。即便在我們如此發達繁榮的現代,這種犯罪依然不能根除。
如果說古代主要是為了奴役和娛樂的需要,現在可能更多的偏向於收養。所以,除了重罰,還需要做好普法工作,提高人們認識水平,讓拐賣兒童失去市場,從根本上剷除人販子生存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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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老伊先生
1、先說明一下,在清未之前父母把自己子女賣了,正式簽了賣身契的話是合法的。
在中國古代,賣身契被廣泛應用在人口買賣的各個領域。不僅買賣奴僕需要簽訂賣身契,就連妓女加入妓院,演員加入戲班,甚至工人接受僱傭都需要簽訂賣身契。唐代,販賣子女之風在某些地區盛行,一般是以子女為抵押換取錢財,到期無法償還,則抵押的子女沒為奴僕。雖然有大臣得知此事後奏準朝廷禁止此風,但也是屢禁不止。到元代的時候更是販賣妻子,再看明清小說,對於販賣妻子這種事情也似乎是視之如常理所當然了。
人口買賣,正規一點的都是要寫文書籤訂契約的,像那種私下買賣是沒有法律保護的,一旦賣方翻悔,沒有文書憑據也沒有保人,買方沒有證據說明,沒辦法只好退還所買僕役,自己還要不回買錢。
而正式賣身契一般需要賣方按手印確認買賣的有效性。在一些歷史時期,賣身契還必須到官府登記納稅,並且在賣身契上面貼上“契尾”(完稅憑證),才是合法有效的契約。
當然漢代以後“賣身契”的含義不再是奴隸社會那樣的了,說的簡單點只賣“全部經營權”“全部使用權”,“所有權”還是在自己手裡,買方要負責吃住,並且要給工錢,還得給假期;在奴隸社會你殺了他不要負擔任何責任,但是在封建社會,就算他賣給了你,你殺了他,你還是要負法律責任的!奴隸社會你殺了別人的奴隸要負擔責任,不過只是賠點錢或陪個奴隸之類的。
2、在古代拐賣兒童叫做“略買”,是指沒有經過父母同意偷拐兒童牟利。在漢代的時候,就將拐賣列為的了大罪,與群盜、盜殺傷人、盜墓等重大的罪行並列,並且處以磔刑(就是俗稱的大卸八塊)。唐律規定,拐賣良家婦女兒童,首領直接絞刑,同夥流放三千里,犯人家屬判三年有期徒刑,可見古代官府對於拐賣這樣的罪行深惡痛絕。按照傳統儒家倫理,父母子女的關係是社會關係重點,拐賣兒童直接違背了儒家倫理,侵害父母對子女的權益,必定是重罪。
到了明朝,明律中規定“設方略誘取良人及略賣良人為奴婢”這一罪名,具體的處罰與唐、宋不同:將良人賣為妻妾子孫的,杖一百,徒三年。如果拐賣的是他人的奴婢,比拐賣良人輕一等。略賣子孫為奴婢的,杖八十;略賣弟妹、侄子、侄孫、外孫,杖八十、徒兩年;如若略賣物件是子孫之妾,減二等。明萬曆年間彙編有“略人略賣人條例”,其中規定:設方略誘取良人及拐賣良人子女的,無論已賣、未賣,都要發邊充軍。如果拐賣人口在三人以上,或是再犯的,犯人要戴重達一百斤的大枷,枷號(戴枷在監獄外示眾)一個月,然後發邊充軍。如果是第三次犯罪,要發配到極邊之地永遠充軍,本人死後,由其子孫親屬接替。
3、被拐賣兒童的採生折割
古代官府之所以對拐賣兒童一直大力打擊的原因,不僅僅是因為那些失去孩童的父母,更因為“採生折割”。
那些被拐賣的兒童長相甜美的女童會被販賣到妓院或者富人之家,一些長相俊秀的男孩會被閹割賣入宮中或者賣給有錢的人家,可是那些長相一般甚至醜陋的孩子都會被採生折割,淪為殘疾人,成為他們的賺錢工具。對的,這就是人為的製造殘廢孩童,可惡至極。
將那些還是花朵一般的孩童活活的打斷手腳,甚至弄成瞎子啞巴,怎麼悽慘就弄成什麼樣,只是為了博取人們的同情心,來換取銀錢。
對於採生折割這種惡行,明朝有明確的規定,不論是主犯還是從犯都要處以刑法中最殘忍的酷刑,凌遲。即便是如此殘忍的酷刑,對於那些謀求利益的犯人卻依然願意鋌而走險。
據說在明朝末年,蘇州來了一個藝人,他牽著一頭一人高的黑熊,這頭黑熊雖然不會說話,但是會作揖行禮,最為奇特的是他還會用毛筆寫詩,如此奇特的黑熊讓藝人賺的盆滿缽滿。
這一舉動頓時驚動了當地的官府,經過了嚴刑拷打,藝人供出這頭熊,本是他買來的一個小孩,先用毒藥毒啞他的嘴巴,然後用刀切下他一小塊面板,然後將新鮮的黑狗皮貼上去,等他結痂長好後,再切下一塊面板,如此反覆,幾個月的時間,一身所謂的熊皮就牢牢的長在了身上,一頭黑熊就出現在大家的眼前。
如此為了錢財而泯滅人性的畜生,官府立即將他處以凌遲!在《明律》卷一九《刑律二·人命·採生折割人》:“凡採生折割人者,凌遲處死,財產斷付死者之家。妻、子及同居家口雖不知情,並流二千里安置。為從者斬。
可見古人對於這種已經沒有人性的犯罪,根本就是零容忍。
封建王朝已經成為了過去,那些殘忍的刑法已經成為了過去,但是我覺得,對於拐賣婦女兒童,甚至是虐待兒童致殘的犯人,還是可以有必要恢復一些殘忍的極刑的。現在的刑法對他們來說可能還是太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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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熙之月
古代中國將拐賣人口稱為“略賣”,歷代王朝對“略賣人口”的行徑處罰都是相當嚴重的。
漢朝,從漢朝開始,法有明文此乃大罪。漢朝將拐賣行為與群盜,盜殺傷人,盜發墳冢等重大罪行相提並論,並會處以磔刑(砍頭後並將屍體分裂)。
宋朝,在宋朝“略人之法,最為嚴重”,“拐賣人口”乃是滔天重罪。人販子一旦落網,按重刑辦--不管是強搶還是誘騙,只要被拐方是兒童,即按重刑處罰:若將兒童拐賣為他人子孫,坐牢三年;若將兒童拐賣為奴,則判“絞刑”;若被拐兒童遭到身體侵害,無論出於何等原因,均以斬首量刑!
明朝,《大明律》則明文規定:凌遲處死,財產斷付死者之家。對人販子處以凌遲大刑,人販子家屬即便不知情也逃不過株連處罰,沒收全部家產後再流放兩千裡;至於參與虐童的從犯,也死罪難逃,最輕量刑即為殺頭之罪。
清朝,大清律法中,將拐賣婦女兒童定為死罪。不論是將婦女賣作奴婢、做妻妾,還是將幼童賣作他人子孫,無論被拐賣人的身份是否為良民,也無論交易是否成功,首犯均以“絞監候”(即絞刑的緩刑)判處。從犯則仗刑一百,而後流放三千里。若用邪術誘拐兒童,則絞立決,從犯發配到最遠的邊疆,一生流放;若將被誘拐的婦女兒童賣給妓院的,則斬立決,從犯發配至黑龍江做士兵奴隸。
封建王朝已經成為了過去,那些殘忍的刑法已經成為了過去,但是我覺得,對於拐賣婦女兒童,甚至是虐待兒童致殘的犯人,還是可以有必要恢復一些殘忍的極刑的。而那些為了利益拐賣甚至傷害孩童的犯人來說,現在的刑法對他們來說可能還是太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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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北京陸姐貨運
拐賣人口,自古之來,無論是南北戰爭,還是先秦法律,都是格殺勿論,正因為犯罪成本低,所以猖獗!!!貪汙 1 萬與拐賣人口均死刑,社會會清淨許多,可以我沒有TOU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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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如今,我們常常能在網路上看到一些拐賣人口的案件,甚至有不少被拐賣了數十年,從一個小孩子長大成人之後,終於尋到自己的親生父母的事情。其實這些事並不只是現代才有,在古代,同樣有拐賣人口的事情發生。但是我們知道,古代的律法對於人的懲罰,與我們現如今是不同的,那麼,古人又是怎樣對待這些人販子的呢?
古代中國將拐賣人口稱為“略賣”,從漢代開始,法有明文此乃大罪,但因為有較大的收益,雖是王法如爐,這種買賣依然千百年來有人做,《史記》中多處記錄拐賣人口的勾當。《季布欒佈列傳》載,被封為俞侯的欒布年少時,“為人所略賣,為奴於燕。”
據《外戚世家》記載,漢景帝之母竇太后的弟弟、堂堂國舅爺竇廣國曾被人拐賣,他和竇太后相認,是一段曲折感人的人倫故事。這位國舅爺字少君,“少君年四五歲時,家貧,為人所略賣,其家不知其處。”
很顯然,這不是窮人家因生活艱難自願賣兒賣女,而是典型的被人販子拐賣。因為竇家窮,父母沒有能力去尋找兒子。竇少君輾轉被賣了十幾家,最後賣到河南宜陽,被主人弄到山中燒炭——此類“黑窯工”真是歷史悠久。
在黑炭場裡竇少君九死一生,後跟隨主人去了長安。少君被拐賣時已能記事,而且這人一定是聰明伶俐的主,他記得自己的姓氏與家鄉。這時候已經長大的他聽說漢文帝新立的皇后竇氏是自己家鄉觀津人,而竇姓不如李、王、張那麼多,再對照新皇后的年齡,他認為這就是當年被選進皇宮的姐姐,於是上書認親。
當時竇家的父母早已故去,難保不是人想冒認皇親。竇少君特意提到年少時跟著姐姐去採桑,曾從桑樹上掉下來。提起這樣的細節,竇皇后有幾分相信。稟告漢文帝后將其召進宮廷問話,有關家鄉的事一一對上。
那時候沒有DNA檢測技術,純靠據細節判斷,竇氏再問你還記得什麼事呀?少君回答說:“當年姐姐被選進宮時,和我在驛站中訣別。姐姐請求驛站的人給我洗了個澡,又讓他們讓我飽吃了一頓,才離開我而去。”——一入宮門深如海的姐姐臨別時,對自己年幼的弟弟也就能做這些關愛了,這種細節任何人一生都忘不了,於是竇皇后抱著弟弟大哭。結局當然皆大歡喜,皇帝降旨,賜給田舍與金錢,並封侯。
可見在古代特別是蓄奴成風的漢代,將男孩子拐賣的主要目的是做奴隸,就如拐賣腦袋迷糊者進黑磚窯一樣,以此最大限度地從奴工身上榨取利益,而將好好的孩子如竇少君弄殘去乞討,其收益不如奴工,且風險更大——無論在哪朝哪代拐賣人口並將其傷害的罪都比單純拐賣重得多。
古代人販子拐賣女童,主要是賣給大戶人家當奴婢或者賣給那些養“瘦馬”的“青樓女子專業戶”訓練,等其長大後再讓其入青樓為養母謀利。《紅樓夢》中那位可憐的香菱(英蓮),生在小康之家,父親甄士隱十分疼愛她。正月十五家中僕人抱著她去看燈時,僕人將小女孩放在門檻上自己去廁所小解時被人販子抱走了。甄氏“夫妻二人,半世只生此女,一旦失落,豈不思想,因此日夜啼哭,幾乎不曾尋死”。
當然,歷代王朝寫在紙面上的律法,對“略賣人”的處罰是相當嚴重的。漢代將拐賣行為與群盜、盜殺傷人、盜發墳冢等重大罪行相提並論,並處以戮刑(砍頭後並將屍體分裂)。後世王朝的立法基本上沿用這類規定,只是刑罰輕重有所不同。如唐律規定:“諸略人、略賣人為奴婢者,絞;為部曲者,流三千里;為妻妾子孫者,徒三年。”《元史·刑法志》載:官民人等“但犯強竊盜賊,偽造寶鈔,略賣人口,發冢放火,犯奸及諸死罪”,一律交有司處置。
至於買被拐賣的男孩為自家的子孫,在古代中國也有,如上文提到的唐律規定,其罪僅僅是“徒三年”,遠輕於賣為奴僕。但這種情況在處在農業社會、宗法勢力強大的中國古代並不常見。因為古代中國沒有人口控制政策,且多聚族而居,某個人沒有子嗣的話,多半由族內過繼,且族內供過繼的男孩很多,沒必要去買一個弄不清來路的男孩來頂門立戶。
古人如何對待人販子?
古代對人販子的處置遠比現在恐怖的多,特別是明清兩代,在明清兩代這個事情很受到朝廷的重視,只要有人販子被抓住,最輕的也是斬立決,而犯罪情況嚴重的都是被凌遲處死。凌遲也即使千刀萬剮,一刀一刀將罪犯身上的肉割下來,歷史上被凌遲處死之人都是罪大惡極的,可見古代對人販子的憎恨。
對人販子的處置是沒有年齡、官職大小之分的,只要犯罪,那麼就會受到處罰。在清朝時期,有一個罪犯已經70多歲了,但是嘉慶帝仍然下令將此人凌遲處死,可以看出來嘉慶帝對這種人的痛恨。這個罪犯名字叫做張良璧,他在50多歲的時候沉迷於一種巫術,而這種巫術講究的就是採陰補陽。
張良璧交代了罪案細節:在他誘拐女孩之後,就將女孩迷暈,然後用銀管吸取女孩的“精髓”,如果女孩大難不死,那麼就將其送回家。但是在張良璧誘拐的16個女童中,只有5個僥倖活了下來,其他十一個全部死掉了,嘉慶皇帝下令將他凌遲處死。
古代將拐賣成為“略賣”,從漢代開始就有明文記載此乃大罪,但是因為其中有較大的收益,就算有王法,千百年來還是會有人做,在《史記》裡面就有很多關於拐賣人口的勾當記載。漢代時期,拐賣行為與強盜殺人是同等罪行的。即使在後人看來文明程度不高的元朝,拐賣人口也一樣是滔天大罪。
所以不管是在古代還是現代,都對拐賣婦女兒童者嚴懲不貸,這類犯罪不僅僅傷害本人還是傷害一個家庭,給家庭造成不可修復的心靈創傷,所以人販子的這種行為真的是人神共憤,令人髮指,可謂喪盡天良、泯滅人性的禽獸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