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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土地論壇

    根據題主的描述,這種做法是不合理且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中對於承包耕地保護的有關條例的。

    首先,農民承包的土地多為耕地和林地,且農民在享有土地承包權和土地經營權的同時,也有著確保農地農用、林地林用的性質,如果要變更土地性質用途,必須向當地國土資源局提出申請並獲得批准之後才能執行。

    其次,村委會作為農村基層管理組織,雖然享有對於村裡土地的監督管理權,但是卻沒有權利在未經批准的情況下將村民的耕地林地轉為建設用地。

    另外,土地租賃時土地流轉的一種最為常見的方式,而在承包土地流轉中,不管流轉物件是單位還是個人,都是嚴格要求不得轉變土地性質的,如果對方有違背農地農用的原則,則土地承包者可以單方面解除合約收回土地。

    因此,修建築蓋房是必須使用建築用地才可以,承包地不屬於建築用地範疇,且是以租賃的形式,說明並不涉及到政府徵地,你們村委會的這種做法明顯屬於“以租代徵”,雖然短期上看上去農民似乎可以獲得較為客觀的利益,但從長遠來看,這對於農民的土地權益是十分有害的,近年來由“以租代徵”所產生的土地糾紛也日益增多,因此,如果村委會強行租賃,農戶可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舉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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