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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胖主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也就是說,企業只要支付N就行了。

    加一的一,是代通知金,企業只要提前三十天通知你了,就可以不支付一。

    只有當企業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企業才需要支付賠償金,而賠償金的標準,就是2N。

    所以,不要認為企業支付2N是理所當然的事情,企業只要合理合法,沒有義務支付2N的經濟補償金。

  • 2 # 想要熊貓898

    普及一下法律常識,所謂N+1,其中的N是你在企業工作年限,滿半年按1計算,不滿半年的按0. 5計算,基數為你個人在企業前12個月應得工資的平均值。1是代通知金,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企業支付一個月工資,並且不再要求勞動者出勤,對勞動者有利。

    至於2N,即雙倍賠償,不是補償,指的是企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後需支付的賠償金,2N與N+1不可兼得。

    所以,企業說的沒有問題,沒有任何企業認為自己是違法解除,如果你認為違法,需仲裁或法院進行認定。

    另外,現代社會里,仲裁和訴訟都是合法權利,對簿公堂不一定傷和氣,從企業角度來看,支付2N於法無據,如果拿到仲裁的裁決書或法院判決,從流程上可以作為證據支撐,否則企業內部審批也無法進行。

  • 3 # 不是傻瓜

    合理,

    因為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只需談妥n+1(或者更少),你們自己已經商量好了,不需要法律介入,作為企業來說它會覺得,給你等同於解約的錢,你自己申請離職,是雙贏局面,如果你不主動離職,企業單方面解除合同,賠償金相同,但離職證明它可以亂寫,正常人都會拿了錢主動離職吧……

    那麼只有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才存在法律框架內的賠償金,也就是你堅決不同意主動離職,企業又一定要裁你,這時候在n+1和2n之間的選擇權在你,前提是你要能拿到企業違規裁你的證據,就能拿到最高2n的賠償,記住,是最高,不是一定,因為這中間還可以談,還有調解,比如我只拿1.5n,離職證明你不能給我瞎寫之類的各方妥協……

    最後是最有可能拿到2n賠償的,一般來說就是和企業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的這類,這一類情形在勞動法裡有專門的細項說明,類似於不能優先裁之類,企業裁這樣的很容易就踩線,仲裁結果也較偏向勞動者

    下面摘抄一些條款及解讀:

    一、公司如果需要大規模裁員,應優先保留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當用人單位不得以要裁減人員時,需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從這裡我們可以看出來,如果用人單位需要裁員,必須優先留用無固定期限的員工。

    二、用人單位非法與員工簽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即對於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如果用人單位並未就解除合同達成一致,而一定要解除勞動合同的話,這就屬於非法解除的情況,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支付兩倍的經濟補償金。

  • 4 # 法眼掃描

    題主說的n+1,必須給其他人說一下,這個n是題主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滿6個月不到1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半年的按半年計算。

    如果題主在公司工作了5年6個月,則應該是6+1,公司裁掉題主的話,打算給題主7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當然了公司如果構成違法解除,就是要向題主支付經濟賠償金,也就是題主說的2n。

    公司現在擺出的架勢,是願意給題主經濟補償金,不願意給題主經濟賠償金。到底合不合理呢?

    《勞動合同法》第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以上都說的是公司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如果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就要支付2倍的經濟補償金。

    所以,是否合理,主要看公司是否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如果題主並沒有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那就是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則題主就可以要求公司支付2n的賠償金。

    如果公司不給要走仲裁的程式,那題主也不用怕,仲裁委員會應該支援題主的請求。

  • 5 # lily律師

    首先,如果公司是走的裁員程式,說明公司已經通過了勞動行政部門的審批程式,那裁員具有合理性,可以按照n+1補償。

    其次,裁員是指公司要裁掉20人或雖不足20人但是達到公司人數百分之十的可以按照裁員程式n+1補償。

    最後,如果公司以上兩點均不符號,可能涉嫌違法解除。

  • 6 # 拉呱了

    這裡的“N”就是指職工在單位工作的年限。這裡的“1”就是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意思。

    按照我的理解,企業如果符合裁員的情形,支付N+1的經濟補償金,是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非法裁員除外。

    什麼是非法裁員?

    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沒有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沒有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沒有將裁減人員方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直接裁員的。

    關於經濟補償金的支付,大體可以分為三種情形:

    1、支付N的情形

    哪些情形單位只需要支付N就可以了呢?

    (1)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合同到期,不符合勞動者主動發起續簽的情形,企業終止勞動合同的;

    當出現下列情形時,職工可以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並且可以要求單位簽訂或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需要配合,否則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職工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出現未依法繳納社保、未足額支付工資等違法情形導致勞動者主動辭職的;

    除了上面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6)經濟性裁員,不過裁員時,一般企業會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這個不是法律要求的,是企業通行做法。

    2、支付N+1的情形

    支付N+1的情形,主要有三種,它們通常被稱為“無過錯性解除”或者“非過錯性解除”。

    什麼意思呢?意思是說職工沒有過錯,但是出現了法定事由,企業主動發起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但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除此之外,企業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不用提前一個月通知)。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支付2N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對企業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定事由均做了詳細規定,企業想要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否則就是違法解除或違法終止勞動合同。出現這種情況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需要支付賠償金,標準為2倍的經濟補償金,即2N。

  • 7 # 設計製造迷

    說實話,拿到N+1已經非常不錯了,現在還有大把人被一些黑心公司逼走連一分錢都拿不到呢。

    如果老闆比較黑心,想逼走員工的方法太多了,他有可能隨便找個藉口把你調職或降職,調到你不喜歡的崗位,又或者對你雞蛋裡挑骨頭,找機會卡你、罵你、扣你績效,在這樣的環境之下,誰忍得了呢?最後,大家也只有另謀出不了,也就達到了一分賠償都不給就可以趕走你的目的。

    公司說要拿2N就去仲裁,這顯然就是在說反話了,因為公司知道你是拿不到2N的,知道怎樣才能拿2N嗎?只有公司違法裁員的情況下才能拿到,但是別忘了,大多數公司的HR是懂勞動法的,甚至還聘有律師團隊的,所以他們一般是不會犯些低階錯誤的,也就是說我們所遇見的都是一般性的裁員,能拿到N+1就已經不錯了!

  • 8 # 海棠老師

    公司裁員說只賠n+1,我的理解是n是員工的工作年限,1是一個月的提前通知金。如果公司是走了備案裁員的,是經相關部門同意下裁員的,這個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是合法的。

    如果公司未經程式批准裁員,又不符合勞動合同條款解決的,則需要支付兩倍的賠償金。

    所以樓主關鍵要清晰背景才可以確認仲裁是否可以支援

  • 9 # 任律說法

    對於這一個問題,你要明白什麼情況下支付n+1的經濟補償,什麼情況下有支付2n的經濟補償。

    這裡面的n指的是經濟補償金,按照法律規定,員工在公司工作一年,給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工作半年給半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至於你說的n+1指的是如果公司是因為裁員而辭退員工,是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所以這是n。1指的是公司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要裁員,如果不提前通知,可以額外給員工一個月的工資,所以這指的是1。

    所以,公司如果因為是經濟效益不好,需要裁員,這種情況下,辭退員工是合法的,因此它不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後面說的2n指的是公司沒有任何理由,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就需要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所以是2n。

    而公司說讓你去申請勞動仲裁,言外之意就是如果你認為公司不應當裁員,是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那麼公司是不承認的,如果你想認定,只能去申請勞動仲裁,由仲裁委來認定公司到底是正常的裁員,還是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屬於違法解除,那麼你可以得到2n的經濟賠償。

  • 10 # 律夫人

    首先,你要明白這個n是什麼?n指的是經濟補償,工作滿一年的支付1個月的經濟補償,工作不滿6個月的支付0.5個月的經濟補償。這裡的1指的是1個月的代通知金。

    如果單位提前1個月通知了,那麼就沒有這1的賠償,反之,則有。

    其次,2n指的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在n的基礎上雙倍,即2n。

    結合本案,公司認為可能是正常解除勞動合同,不存在違法,因此是n+1,如果你認為單位是違法解除、無故辭退,比如說是在醫療期內辭退等,就需要你提供違法解除的相關證據來證明你的主張,否則,仲裁也不支援。

    至於,是正常解除還去違法解除,是n+1還是2n,律師需要詳細瞭解案情、看證據之後才能定奪,建議和律師私聊,否則,也是泛泛之談。

  • 11 # 向美生涯

    裁員中,賠償是N+1,還是2N的標準,應該瞭解很多具體的細節後才能判定是不是合理。決定員工獲得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的標準就是:合法解除還是違法解除。

    合法解除VS違法解除

    合法解除的情況,公司可以按照規定支付補償金,金額是員工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含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獎金、提成等貨幣收入)乘以工作年限,工作年限不滿6個月的按照半個月標準支付。

    通常還有個+1,因為解除需要提前30天通知。不用提前通知的,要多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違法解除的情況是除了勞動法規定的合同合法解除的情形外,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比如處在三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員工,員工不存在違紀情況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等等情況。違法解除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支付的是賠償金,標準是2N。

    裁員的原因

    員工能拿到什麼樣的補償,首先要看裁員的具體原因是什麼。如果是符合合法裁員的情況下,公司支付N+1是合法的。如果公司是非法裁員的話,那就需要支付2N的賠償金。

    補償金的上下限和年限

    勞動者實際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區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一個月工資標準)按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碎碎念

    有個細節大家注意下:具體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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