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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第一評論

    權當是個玩笑,如果有這等好事,喜歡喝酒的就貴州茅臺啊,喝牛奶的就選伊利,喜歡擺弄家電的當然格力,我能說我喜歡工商銀行哈哈。。。

  • 2 # 財經揭幕行者

    肯定是茅臺了。這個公司就是賺錢機器,問題是賬上有大量現金閒置,不能給股東帶來價值。把它私有化了,現金都分掉,股東價值可以最大化

  • 3 # 專業財稅金融服務者

    這肯定不會轉化為私人自己的,自古以來經營企業得道多助,失道寡助,一個人的能力是有限的,必須要有團隊精神和意識,充分發揮團隊的優勢,這樣才能把企業越做越大,市值越做越高!

  • 4 # 市場守望者

    這個是一個假設的問題。也就是透過購買的形式,將上市公司變成有限責任公司,具體的說,也就是個人獨資公司。如果是上市公司以外的投資人,筆者認為是可以的。

    如果是上市公司內部的董事、監事、理事或者是高階管理人員。筆者認為是不可能的。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外,對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都做了規定。2006年規定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一、不能夠隨便買賣股份

    第二十九條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6個月時間限制。

    控股股東,是指其持有的股份佔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所以,在上市公司成立6個月是不可能將股份轉出去的。如果公司經營一段,公司可以申請破產,股東或者董事可以把他的這一部分資金拿出來,再註冊一個新的公司。

    二、董事個人的財產和公司的財產不能混同,非法佔有公司的財產,或者違法擔保

    《公司章程》指引第九十七條規定,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對公司負有下列忠實義務:

    (一)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否則構成職務侵佔罪。(二)不得挪用公司資金;

    (三)不得將公司資產或者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四)不得違反本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也就是說,股東或者董事不可能把公司的財產劃整為零,私有化以後再成立一個新的公司。

    三、《公司章程》指引規定,股東或者董事不得註冊和公司競業的企業,從而損害公司的利益。

    未經股東大會同意,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本應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

    即使股東或者是董事有足夠的資金投入,在法律的層面上來看,國家證監會是有規定的,上市的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也好,董事也好,是不可能再批准一個競業的新上市的同業公司,要麼你退出公司。

    綜上,股東或者是董事把上市公司的市值私有化轉成自己的公司,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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