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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語過添情MU6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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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大磨叨徐冠承
因為沒有實權,所以主要問題不在於是否合法,而在於是否將來會否犯法,試問你能控制的了嗎?
1.如果已經瞭解公司經營有貓膩,那還跟著公司一起幹幹嗎,因為你就是一背鍋,這是把你往刀口上送呢。
2.如果你是法人,又離職了,公司到時不給登出哪天經營違法還得找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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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假設從零開始
我的觀點是,這個問題得從2個角度分析:一、這名員工是被強制當法人的?還是完全不知情的“被法人”的?如果屬於這種情況,我想這個問題的答案就已經很明確啦。二、這名員工是自願的或是即使不是自願,但受利益驅使,預設事實。一般現在的有限責任公司都由2個或2個股東出資成立,法人必然是股東之一,哪怕員工沒實際出資或只是小股東,他也是受公司法和股東章程保護和約束的,這就是法律上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也就是說如果這名員工在擔任法人期間,享受了作為股東的權益,比如獲得公司股東分紅,那麼這名員工就有義務按法律約定承擔作為法人的相關責任。再說簡單點,這個時候這名員工還是“員工”的身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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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生活與聰慧
公司為了領導免責,想找員工替代法定人。這種逃避責任的違法行為,對全公司包括每個職工的利益都是有害的!
依法註冊的公司法人代表有責免逃法人一經成立,註冊的公司法定人,就是全權負責人,依法行使法律責任與履行法律義務。在關鍵時刻,想逃避責任就是違法。任憑他用什麼方法替代,都無濟於事。公司“替死救羊”的想法,荒唐可笑。
即使公司辦理法人代表手續也無效如果公司管理層或者法定人(主要負責人),以某職工作為授權法人代表,也得由法定人(主要負責人)委託法人代表,並有委託書,真被委託人的責任也是有限的。一旦追責,受委託的法人代表(某職工),也不可能承擔全責。
公司多屬於有限股份公司,而且是受國家《公司法》制約的。公司法定人,即法人代表(主要負責人),想玩花招(貓膩),找“替死鬼”打注意的想法,能選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不打自倒。公司已失信,若有債務,就會受到法律起訴。公司說不定只倒閉而歸。
公司團隊以及職工隊伍應堅決抵制及阻攔錯誤行為。
公司的利益就是每位公司成員的利益。大家對公司的違法行為抵制,就是維護自己的權益。對公司的違法行為不能袖手旁觀!
結論:公司領導違法免責,必然造成侵害全公司利益的結果!
回覆列表
肯定不合法。公司註冊登記按照公司法相關規定,法人必須持有50%以上的股權採購法人資格,如果找一個員工作為法人,那說明你們公司註冊登記的相關資料都是造假的。這種情況一般來說,你們老闆在其他公司還擔任法人,為了避免債權債務問題,找一個人頂替是為了避免公司與公司之間發生經濟糾紛而受到牽連才出此下策,不管咋樣,這種做法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