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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法律新視點

    關鍵要視直播帶貨人是否屬於廣告法規定的經營主體。

    我們在集市中,經常所到商販及其僱員的吆喝聲,其中,不乏絕對詞;我們透過影視作品,也可以看到商務談判中,也有絕對詞。那為什麼工商部門不去查處?理由是,商販及其僱員、商務談判人員不是廣告法規定的經營主體。

    直播帶貨是網路銷售的一種新型方式,如果我們用廣告法的規定對其實施管理,直播帶貨可能就要被扼殺。高科技創立的新型方式,執法時不能片面、望文生義的執法,如,滴滴的運輸形式,如果交通執法部門嚴格執法,人們不可能享受技術帶來的便捷。

    直播帶貨也是如此。片面的用廣告法規範直播帶貨,可能使正在紅火的銷售形式夭折。一方面,取得行政許可需要煩瑣的程式,使得利直播人望而止步;另一方面,直播帶貨的優勢蕩然無存,人們可能處於商業資訊不對稱的局面,回到供需矛盾的老路子上。

    透過以上分析,直播帶貨中使用絕對詞,是否算涉嫌《廣告法》的判斷標準很簡單,國家規定直播帶貨需要取得行政許可時,應當認定為違法;相反,國家沒有規定直播帶貨需要取得行政許可,你就將直播帶貨當成商販的吆喝聲。

    直播帶貨是一種新型方式銷售方式,社會成員不能因直播帶貨給商家或者直播人帶來利益,而“眼紅”,對於新型的生產方式,國家應當鼓勵、引導其發展,唯有嚴格影響公共利益時才能談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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