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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法海一粟

    2、當事人之間可以約定協議生效的條件。在民事法律上,以下法律概念需要當事人認真區分:成立與不成立;生效與不生效;有效與無效。就是說,一份協議,首先要依法成立,協議成立後,才能談論其是否生效問題。協議生效與協議有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生效與否,是一個事實判斷,而有效與否,是一個法律判斷。就協議生效而言,如果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則協議成立之時,就是協議生效之日。如果當事人對協議生效的條件做了約定,則約定的條件成就時生效。

    協議生效與否的條件可以由當事人約定,而協議有效與否的條件,則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當事人不能約定協議有效或者無效的條件。

    3、公證可以作為協議生效的條件。但是,須由當事人在訂立協議時予以明確約定。在當事人約定協議公證生效等生效條件後,因為種種原因,當事人沒有去公證的,協議並非當然不生效。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其實,就協議生效而言也是如此。即如果當事人約定公證生效時,雖然當事人沒有進行公證,但是,當事人已經履行了協議約定的主要義務的,該協議當然已經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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