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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南京律師王昌來

    現實中,大家比較常見的董事長肯定是股東,而且是大股東,所以現在才會有人提出來這個問題

    那麼,這個問題是不是客觀存在?不是股東能不能做董事長,法律允許不允許?事實上有沒有?

    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先來看一下公司法是怎麼規定的:

    公司法規定的股東會的職權包括: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到十三人。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透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也就是說,董事是由股東會選舉出來的,而且董事的身份沒有限制,股東推選出來,如公司章程沒有特別規定,一半以上有表決權股東即可成功推選。

    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章程規定,章程規定從董事中推選董事長,那麼非股東被選舉出來當董事,該董事被推選擔任董事長是可能的了!

    所以,答案很清楚了

    從現實中看,董事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是股東,而且是大股東,很好理解

    但是,基於以上分析,從理論上說,董事長還真的有可能不是股東,這一點就不要持有異議了。

  • 2 # 公司法江湖

    首先關於董事長的選任規定:

    根據《公司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其次《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十)修改公司章程;

    由此可以說明,公司董事長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而章程的修改以及董事成員的選舉和更換均由股東會透過表決即可,所以對於董事長是否必須為股東並沒有做出限制性規定,據此可見董事長並不一定必須為股東。

    反向推導董事長並不一定必須為股東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董事長: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二)因貪汙、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值得注意的是該條規定中沒有說到如果不是公司股東不得擔任公司董事或者董事長。

    結論,雖然公司法並不禁止非股東人員擔任公司董事或者董事長,但是實務當中往往董事席位均由大股東把持操控,因為董事席位乃股東之間必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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