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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法透社

    從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來看,非法使用童工而被追究法律責任的形式,大體可以分為幾種:

    (一)行政處罰:《禁止使用童工規定》明確規定,對用人單位非法使用童工的,將給予罰款、吊銷其營業執照或者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等處罰。若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對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介紹一人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職業中介機構為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並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吊銷其職業介紹許可證。同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並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二)經濟賠償:童工患病或者受傷的,用人單位應當負責送到醫療機構治療,並負擔治療期間的全部醫療和生活費用。用人單位還應當一次性地對傷殘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賠償,賠償金額按照國家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計算。

    (三)刑事責任:對拐騙、強迫童工勞動,造成童工死亡或者嚴重傷殘,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根據九屆全華人大常委會透過的刑法修正案(四)的規定,違反勞動管理法規,僱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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