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和公司在法律形態及適用法律上不一樣。
合夥企業不是法人,受《合夥企業法》調整,其明顯的“人合”屬性導致《合夥協議》具有高度自治性,各個合夥人可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公司屬於法人,受《公司法》調整,有限公司也具有較高的“人合性”。
根據題主描述,想問的可能是有限公司股東對外轉讓股權相關的法律問題。
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以上,供參考。
合夥企業和公司在法律形態及適用法律上不一樣。
合夥企業不是法人,受《合夥企業法》調整,其明顯的“人合”屬性導致《合夥協議》具有高度自治性,各個合夥人可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公司屬於法人,受《公司法》調整,有限公司也具有較高的“人合性”。
根據題主描述,想問的可能是有限公司股東對外轉讓股權相關的法律問題。
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以上,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