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想念小恐龍

    不行刑,補充偵查之後,如果查實有新的罪行,則屬於發現漏罪,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判決,相當於再走一遍全部流程。有些死刑犯藉此推延執行時候,浪費司法資源。

  • 2 # 東方紫柏風

    死刑犯在臨刑前,突然人之將死其言也善,良心發現還有別的罪行沒有交代,或者檢舉揭發別人的犯罪行為,可以根據交代、檢舉揭發犯罪行為的大小、真偽進行甄別,如果交代、檢舉揭發的犯罪行為有一定案值,卻真實有效,那麼可以透過設定的司法渠道,暫緩執行死刑。真實案例中,也不乏這樣的先例。

  • 3 # 泯然眾人焉

    死刑犯在被半自動步槍頂住腦瓜子的那一刻,突然,死刑犯從嘴巴子又大聲嘣出來一句話:“警察,千萬別開槍!我還有重大罪行沒有交待清楚”!

    這個時候,警察是開槍還是不開槍結束死刑犯的性命呢?

    可以很肯定的回答您:

    死刑犯又可以多活一些日子了!不過,死刑犯遲早還是逃脫不了死刑的!

    一,根據《刑法》第481條的解釋來看,死刑犯在被執行死刑時,如果發現死刑犯又有新的重大犯罪事實,應當暫時終止對死刑犯執行死刑。

    此時,死刑犯又主動交待自已的犯罪事實,按照《刑法》的規定,對死刑犯新交待的犯罪事實,必須又要重啟審判程式。

    此時,死刑犯新交待的犯罪事實,必須又要重新經過公安偵查補充→檢察院固定證據及公訴→法院再審的重啟程式。這一通下來,至少得有三個月,然後又再經過省高院複核→最高法核准,又是三個月。

    一通流程下來,至少又是半年。

    那麼,死刑犯明明已是死刑,為何死刑犯臨刑前又還要說自己還要新的罪行呢?這不是死得更快嗎?

    其實道理很簡單,對於死刑犯而言,再多的罪狀己經沒有意義。此時,對於死刑犯來說,死刑犯就是想利用法律再審的機會,從而再多活一段時間。

    哎,早知今日,何必當初呢?

    二,死刑犯在臨刑前,主動再交待自己的新的犯罪事實的時間,必須要是死刑犯還沒有在死刑執行命令書上簽字畫押之前才有效。

    死刑犯在被執行槍決之前,還有最後一道生與死的界口,那就是法院人員在讓死刑犯簽字畫押的時候。一旦死刑犯在執行死刑的檔案命令上簽字畫押,就意味著死刑犯再無機會了。

    所以,死刑犯在等待法警扣動扳機的時候再去扯起個破喉嚨去叫喊,也是沒用的了。

    三,事實上,以上這種情況是絕對且百分百不會出現的。為什麼?

    因為死刑是極刑,每一道程式都是非常嚴密的。並且,最高法既使簽發了死刑執行令,這中間留給死刑犯還有最後寶貴的七天時間。特別是死刑犯在執行死刑前與親屬會見的最後一面,這都是在給死刑犯最後的機會。

    在最後七天的時間裡,死刑犯魚不動水不跳,單單等到上刑場的時候再去猛的來一句,這是無用的!

    結語

    此類死刑犯臨刑前來段什麼稀奇古怪的立功揭發罪行的橋段,只能發生在電影電視中,不過是為了製造一個噱頭而己。在現實的世界裡,這樣的故事,就只能是一個腦洞大開的故事了。

    一個死刑犯,從判決到最後被執行死刑,其實會拖上個二、三年甚至於更久,所以,死刑犯在臨刑前的那檔子事,是不會發生的。

    扯來扯去扯了這麼久,原來是扯了一個蛋。

    生命可貴!活著真好!

  • 4 # 海海147035523

    死刑犯臨刑之前、突然說自己還有重大罪行沒交代完,可暫緩對死刑犯執行死刑、重新啟動審判程式,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死刑犯,自己本身還有犯罪的事實(罪惡)、沒有完全交待,但己掌握的罪犯的犯罪事實、己經構成死刑的條件,重審之後、還會維持原判,只不過多活了幾個月而己;

    二:罪犯揭發、交待有其他主犯、或從犯的重大犯罪行為與犯罪事實,可以算揭發、交待有功,可以量刑改判緩死、或減刑;

    三:女性罪犯,孕期、哺乳期,不能判處死刑,誤判的、也要改判;孕期、哺乳期的女性死刑犯、可監外執行,嬰兒是無故、無罪的;等孕期、哺乳期滿,再重判、或執行死刑;

    四:罪犯有重大科學發明、或藏有祖傳秘方、自願無償獻出,可量刑改判緩死、或減刑;這樣的案件,從古至今、都有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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