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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kavin110794977

    這是偽命題,第一物業是按照物業管理條例設立的。新房按照條例規定必須交給物業公司,直至業委會產生。第二物業不是存在有沒有必要的問題,而是在不同階段,以什麼形式存在的問題。至於收費,政府有指導價。

  • 2 # 喀晨

    一個局外觀天下的人,居然深陷小區物業管理中,不可思議。小區物業公司有無存在的必要,不是業主說了算嗎?業主想自己承擔物業管理就劃分範圍自己承擔,想成立業委會自管就自管,想請專業的物業服務公司就請專業的服務公司。總之,你的小區內做主。

  • 3 # 行雲行者

    建議考慮由社群成立非盈利性物業管理公司來進行小區公共資產管理和基礎物業服務!現在的物業公司早忘了自己是服務型的公司,而不是業主花錢請你們來當高高在上的管理者的!更重要的是,從法律層面,它根本不具備託管小區公共資產的資格!

    希望街道社群成立公益性企業【物業管理服務公司】!從法理上完善基層集體組織管理公共資產的責任和義烏。

    居民小區是人民群眾生活的家園,不應該成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房產物業公司圈地掙錢的自留地!現在的物業公司,把他本身的服務功能忘的乾乾淨淨,一味的追求利益最大化,把自己塑造成小區管理者,想盡辦法從業主身上盤剝費用。

    街道社群居委會成立非營利性的集體企業,有幾個方面的好處。一是促進下崗再就業以及40、50人員的就業問題。二是,使需要社群矯正的違法違紀人員有更合適的為社群服務的工作場所。三是能夠加強和規範居民小區的管理,由此次疫情看,這個作用尤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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