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UCP600 第 2 條的定義條款,保兌係指保兌行在開證行承諾之外做出的承付或議付相符交單的確定承諾。
該定義清楚地告訴我們保兌行承擔保兌責任的前提是相符交單,如果受益人不符交單,保兌行自然也就沒有保兌責任。實務中有不少出口企業以為保兌行的責任相當於一種保險或保證, 一旦交單或開證行拒付,則保兌行必須付款。這其實是對保兌責任的誤解。
保兌行收到單據後需要對單據予以稽核,如果保兌行接受單據,認為構成相符交單,則應承擔付款責任。保兌行承擔付款責任後,並非直接通知開證申請人前來付款贖單(保兌行與開證申請人並無直接聯絡) ,而是將單據寄給開證行,並向開證行索償。關鍵問題在於開證行償付保兌行的前提依然是相符交單, 而是否構成相符交單並不依賴此前保兌行的審單結果。開證行收單後仍需對單據予以獨立地稽核,如果單證不符,即使此前保兌行已經接受單據並付款,開證行仍有權拒絕償付保兌行。換言之,保兌行接受單據的行為並不約束開證行,保兌行在向受益人承擔無追索權的付款責任同時,卻有可能遭受開證行拒付的風險。
保兌行是按照時間來收取保兌費的,一般從保兌之日起計算,按期收取,直至信用證到期。通常的收費標準為每個季度收取信用證金額的 0.2‐0.3%,不足一個季度者按一個季度收取,此外還會設定一個最低收費金額。
當信用證沒有明確規定保兌費由何人承擔時, 由於保兌行的保兌行為系開證行授權或請求,根據“誰指示,誰付費”的原則(UCP600 第 37 條) ,保兌費應由保兌行向開證行收取,開證行再轉嫁給開證申請人。然而開證申請人往往利用其開證的優勢地位,在信用證中將本應由其承擔的包括保兌費在內的很多銀行費用轉由受益人承擔。
保兌行一經對信用證加具保兌,即行收費,而不是要等到向受益人承擔了付款責任後方可收費。換言之,即使受益人繞開保兌行交單,或向保兌行交單後遭拒付,保兌行的保兌費照收不誤。
在沉默保兌的情況下,保兌費自然也是由受益人承擔。
綜上:謹慎採取保兌,充分了解保兌,防止被不良銀行利用。
(節選自吾師善論)
根據 UCP600 第 2 條的定義條款,保兌係指保兌行在開證行承諾之外做出的承付或議付相符交單的確定承諾。
該定義清楚地告訴我們保兌行承擔保兌責任的前提是相符交單,如果受益人不符交單,保兌行自然也就沒有保兌責任。實務中有不少出口企業以為保兌行的責任相當於一種保險或保證, 一旦交單或開證行拒付,則保兌行必須付款。這其實是對保兌責任的誤解。
保兌行收到單據後需要對單據予以稽核,如果保兌行接受單據,認為構成相符交單,則應承擔付款責任。保兌行承擔付款責任後,並非直接通知開證申請人前來付款贖單(保兌行與開證申請人並無直接聯絡) ,而是將單據寄給開證行,並向開證行索償。關鍵問題在於開證行償付保兌行的前提依然是相符交單, 而是否構成相符交單並不依賴此前保兌行的審單結果。開證行收單後仍需對單據予以獨立地稽核,如果單證不符,即使此前保兌行已經接受單據並付款,開證行仍有權拒絕償付保兌行。換言之,保兌行接受單據的行為並不約束開證行,保兌行在向受益人承擔無追索權的付款責任同時,卻有可能遭受開證行拒付的風險。
保兌行是按照時間來收取保兌費的,一般從保兌之日起計算,按期收取,直至信用證到期。通常的收費標準為每個季度收取信用證金額的 0.2‐0.3%,不足一個季度者按一個季度收取,此外還會設定一個最低收費金額。
當信用證沒有明確規定保兌費由何人承擔時, 由於保兌行的保兌行為系開證行授權或請求,根據“誰指示,誰付費”的原則(UCP600 第 37 條) ,保兌費應由保兌行向開證行收取,開證行再轉嫁給開證申請人。然而開證申請人往往利用其開證的優勢地位,在信用證中將本應由其承擔的包括保兌費在內的很多銀行費用轉由受益人承擔。
保兌行一經對信用證加具保兌,即行收費,而不是要等到向受益人承擔了付款責任後方可收費。換言之,即使受益人繞開保兌行交單,或向保兌行交單後遭拒付,保兌行的保兌費照收不誤。
在沉默保兌的情況下,保兌費自然也是由受益人承擔。
綜上:謹慎採取保兌,充分了解保兌,防止被不良銀行利用。
(節選自吾師善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