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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職場天下

    非員工的個人原因,工作崗位取消,單位主動與你解除勞動合同,肯定會有經濟補償,按照相關勞動合同法規定,一般是N+1倍賠償,N是指工作所限,每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超過半年按一個月算,不夠半年按半個月算,+1是多補償一個月工資,算是代通知金了。在發生此類現象時,大部份公司是能不賠就不賠,一拖再拖的,所以就需要我們保留好相關的證據,如:勞動合同,工牌,工資條,工時出勤表等與公司有直接關係的書面證據,以防萬一。很多時候,需要員工申請勞動仲裁和一二審,所以現在的公司,沒有幾家是良心公司,天下烏雅一般黑!!!

  • 2 # 夢小花

      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

      (一)正常情況下經濟補償金的支付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其本人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

      (1)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2)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3)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 用人單位裁減人員,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 用人單位被撤銷或者解散,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勞動者月工資低於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的,按照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的標準計算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應當按不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3.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或者發放安置費。

  • 3 # 喬治爸爸去哪兒

    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像問題中這種情況,因為單位崗位的取消而解除勞動合同,顯然是不對。

    第一,工作崗位取消,單位應相應調整工作崗位,不應單方面接觸勞動合同。

    第二,如果說因為崗位取消而解除勞動合同,應該給予一定的經濟賠償。

    第三,如果當事人不想離開單位可以申請單位調整其他工作崗位,單位應該優先調整,不應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對於緊急補償根據原工作崗位的工作時間來定,基本補償三個月工資和保險,時間久補償一年的工資和一年的保險。

  • 4 # 進擊的老丁

    明確的說這個非員工原因,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是需要賠償的,這個要是公司不賠償可以求助地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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