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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禿凸

    市場禁入是行政法規,只對證券市場有效。

    已持有股票是財產權。財產權受上位法保護,不受影響。分紅權和所有權不受影響,但是會影響表決權。因為你不能再以自身意願干擾市場了。

    此外,你不能在二級市場賣出你持有的股票,只能透過線下方式進行。少了二級市場的流通性支援你的股票折扣也會比較大。

  • 2 # 老韭菜大飛

    證券法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前款所稱證券市場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內直至終身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者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制度。

    很多人可能認為實際控制人被實施證券市場禁入後,手中的股票就不可以交易了,其實這種想法也是錯誤的。實際上實控人被禁入證券市場只是不能擔任高管職務,對其名下所持有的股票並沒有禁止買賣。作為投資人,依照合法手續,對於手中持有的股票依然可以進行操作。

  • 3 # 溯源歸一

    《證券法》第232條規定: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前款所稱證券市場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內直至終身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者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制度。

    《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第三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第五條均有禁止入市規定。其中第5條規定如下: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3至5年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行為惡劣、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或者在重大違法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等情節較為嚴重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5至10年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終身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被實施市場禁入的具體解釋是指:在一定期限內直至終身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者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換言之市場禁入只是禁止相關人員不能做什麼,並沒有針對實控人的所持有的股份實施禁入,即不影響實控人持有股份的處置。

    其次,從法律效力的級次上講看,實控人所持有的股份受到財產法保護,而市場禁入僅僅是一個行政處罰,距離法律相差十萬八千里。

    第三:實控人被禁入,想要賣出股份,可選的途徑太多了,比如代理人制度,不如繼承、無償轉讓等等。

    總之,在當前的法律範圍內,實控人有N多方法賣出股份。

  • 4 # 趨勢雷達

    根據2015 年5 月18 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的決定》修訂)第四條:

    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人員,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職務。 被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人員,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作出的證券市場禁入決定後立即停止從事證券業務或者停止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職務,並由其所在機構按規定的程式解除其被禁止擔任的職務。

    情節嚴重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終身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這裡要區分一個概念,禁止入市是指第四條所示的從事證券業務的相關單位,和上市公司以及非上市公司的董監高相關職務,並不是說不能進入二級市場買賣股票,譬如說徐翔就是這樣的,雖然被判終身禁止入市,但是他的合法財產依舊是幾個上市公司的大股東,是可以在二級市場自由買賣的,當然作為大股東而言,進出也要受<股東減持辦法>的約束。

    再回答第二個問題,這些股票不會作廢,只是他們不能繼續站在前臺帶領公司衝鋒陷陣了,這種一般都會找職業經理人或者代理人來打理自己的資產,退居幕後也不一定就真的對上市公司的主營業務是壞事,這裡面涉及具體公司實際經營的業務,影響因素太多就不做細講了!

  • 5 # 創業王魯泰

    根據中國的《證券法》之第232條的規定,是這樣闡述的: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前款所稱證券市場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內直至終身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者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制度。

    《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第三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第五條均有禁止入市規定。其中第5條規定如下: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3至5年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行為惡劣、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或者在重大違法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等情節較為嚴重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5至10年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終身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被實施市場禁入的具體解釋是指:在一定期限內直至終身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者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換言之市場禁入只是禁止相關人員不能做什麼,並沒有針對實控人的所持有的股份實施禁入,即不影響實控人持有股份的處置。

    其次,從法律效力的級次上講看,實控人所持有的股份受到財產法保護,而市場禁入僅僅是一個行政處罰,距離法律相差十萬八千里。

    第三:實控人被禁入,想要賣出股份,可選的途徑太多了,比如代理人制度,不如繼承、無償轉讓等等。

    所以,在當前的法律範圍內,即使實控人終身禁止入市,那麼他們持有的股票也是有很多方法可以處理的。這個不用太擔心!

  • 6 # 思維財經阿邱

    這兩年暴雷的上市公司多為民企,多為曾經的白馬股。以康美藥業為例,管理層公佈了對其違規造假的處罰:對康美藥業處以六十萬元頂格罰款,對實際控制人馬興田夫婦等六名當事人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其中實際控制人馬興田夫婦被終身禁入證券市場。這一處罰對於A股上市公司來說屬於最嚴厲的處罰了。

    那麼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被判市場禁入意味著什麼?

    我們看了解一下證券法的規定: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前款所稱證券市場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內直至終身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者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制度。

    從證券法第233條可以看出該法條對於上市公司高管影響較大,對於實際控制人影響較小。民企的實際控制人與國企不同,國企的實際控制人多為國有資本,這條法規很難實施到國企上去;而民企的實際控制人多為持股最多的自然人,如果被市場禁入也就意味著不能擔任公司高管,那麼對於公司的整體把控肯定會大打折扣,只能透過退居幕後把控公司的經營權。

    很多人可能認為實際控制人被實施證券市場禁入後,手中的股票就不可以交易了,其實這種想法也是錯誤的。實際上實控人被禁入證券市場只是不能擔任高管職務,對其名下所持有的股票並沒有禁止買賣。作為投資人,依照合法手續,對於手中持有的股票依然可以進行操作。

    這樣的頂格處罰重麼?

    上市公司嚴重違規後,雖然被施以頂格罰款、市場禁入,但是這樣的處罰我們都明白,其實毫無意義。必定減持套現融資款都已入手,早已實現了財富自由。如果後期想要重新進入市場也有著無數種方式迴歸,對於這樣的處罰真是太輕了。

    按照今年市場中暴雷股的數量,踩雷的投資者可以以百萬計了,而且這種現象到現在還沒有停止。翻看了一些白馬股的財報,很多白馬股的業績中都藏著雷,隨著時間的推移,這些雷也一定會繼續引爆,到最後受傷的必將還是普通投資者。

    投資者投資上市公司主要是看好公司的未來,而公司給予投資者的回報卻是暴雷,投資者手中的股票迅速變得一文不值,而上市公司的處罰只是簡簡單單的六十萬罰款以及終身市場禁入。兩相對比,誰受的傷害較重直接一目瞭然。

    綜上,實際控制人市場禁入這一處罰對於上市公司來說太輕了,變相的鼓勵了上市公司持續造假的囂張氣焰。如果沒有嚴厲的法律制裁,這種現象在A股中永遠不會停止,必定獲取的利益與承受的損失不成正比。

  • 7 # 杜坤維

    實際控制人市場禁入是一種新政處罰,與實際控制人持有的股份沒有任何的關係,實際控制人被市場禁入以後,不能在上市公司擔任高管,可是依然是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和大股東。

    根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條 規定證券市場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內直至終身不得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不得擔任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或者一定期限內不得在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證券的制度。終身禁入處罰更加嚴厲一些,就是終身不得擔任高管。

    2015年5月18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修改〈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的決定》修訂),其中有八種情形可以實施終身市場禁入。

    但是市場禁入並不會剝奪實際控制人所持的股份,所持股份具有表決權/股利分配權等法定權力。也具有減持權利,但是減持股份需要符合有關減持規定。

    市場禁入國內外都有,像特斯拉創始人馬斯克也被市場禁入,因為私有化特斯拉涉嫌虛假陳述,美國證交會責令馬斯克辭去特斯拉執行長職務,並禁止他在任何一家上市公司中擔任高管或董事。

    索菱股份透過虛增營業收入、虛減管理費用等連續三年虛增利潤總額合計8.5億元,證監會對肖行亦(索菱股份董事長兼總經理)採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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